莆田市有關定點醫療機構:
??現將《福建省醫療保障基金中心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編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閩醫保中心文〔2020〕9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莆田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醫療保障基金中心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編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閩醫保中心文〔2020〕97號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基金中心、平潭醫保中心,省本級有關定點醫療機構,有關藥品生產經營單位: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福建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的通知》(閩醫?!?020〕69號)精神,保障全省各統籌區定點醫療機構準確結算醫療費用,落實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政策,現就進一步完善藥品編碼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已制定支付標準的藥品結算編碼(以下簡稱為藥品標準配套碼)繼續按現行藥品編碼管理和藥械聯合限價陽光采購信息更新有關規定執行,主要包括下列藥品配套的編碼:集中采購藥品、國家談判藥品、我省陽光采購平臺掛網藥品、毒麻精放藥品、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飲片以及國家和省級短缺藥品清單中醫保藥品。
??二、上述藥品以外的未制定醫保支付標準藥品統一另行配套結算編碼(以下簡稱為未定標準藥品結算碼)。未定標準藥品結算碼以國家醫保局藥品分類與代碼數據庫信息為基礎,對代碼進行位數調整后作為結算編碼,與國家醫保局藥品代碼一一對應。未定標準藥品結算碼由省醫保中心統一發布,并根據國家醫保局代碼數據庫變化和我省結算需要實行動態維護,首批編碼詳見附件。
??三、定點醫療機構在結算本通知第一點所列藥品時,應使用藥品標準配套碼,不得使用未定標準藥品結算碼。我省陽光采購平臺掛網藥品撤銷掛網后,相關藥品標準配套碼可繼續使用不超過2個月,除此以外應按未定標準藥品結算碼規定執行。
??四、首批未定標準藥品結算碼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設定3個月過渡期。我省發布的有效醫保藥品編碼中,除藥品標準配套碼以外的其他編碼在過渡期內可與未定標準藥品結算碼并行使用,用于結算未制定醫保支付標準的藥品費用,過渡期后,相關編碼停止使用。
??五、在我省定點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醫保藥品、醫用耗材產品信息維護發通知》(醫保發〔2019〕20號)要求,開展相關藥品信息維護。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應配合醫保部門做好宣傳工作,促進藥品企業按規定及時在國家醫保局業務編碼平臺維護藥品信息。
??六、各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做好信息系統維護及更新,并做好涉及結算及數據報表等環節工作銜接,同時,應指導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做好編碼切換工作,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醫保中心反映。
??聯系人:醫藥服務科劉順輝 聯系電話0591-87623959
??信息服務科 謝焜 聯系電話0591-87547692
福建省醫療保障基金中心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