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衛辦〔2022〕3號
各市、縣(市、區)衛生健康委(局):
??? 現將《浙江省衛生健康監管領域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2022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
2022年2月18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浙江省衛生健康監管領域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2022年修訂版)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落實《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結合浙江省衛生健康監管領域數字化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確隨機抽查事項
各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抽查主體)根據《浙江省衛生健康監管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抽查事項清單”,詳見附件),結合年度工作要求,確定具體抽查事項,并將本部門具體抽查事項目錄及相關計劃按要求上傳,統籌做好雙隨機監管工作。
二、合理抽取檢查對象
對于抽查比例高的事項,應當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批次順序。一般事項原則上抽查比例不超過上限。重點事項抽查比例不設上限,同一抽查對象同一年度內至少覆蓋1次。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同一年度內對信用風險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對不同事項抽到相同檢查對象,要統籌安排合并檢查。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并嚴格規范重點監管的程序。監管對象或監管事項,能夠實現非現場智能監管的,視為開展實時相關環節隨機抽查。全環節智能監管的,可免人工隨機抽查;部分環節智能監管的,可適當降低人工隨機抽查比例。開展非現場智能監管的同時,可結合實際,必要時采取人工專項檢查補充監管。
三、匹配必要的檢查人員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依托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管平臺,在抽查事項清單下隨機抽取符合條件的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進行匹配。檢查人員應熟知監管和執法的具體標準要求。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輔助生殖技術監督檢查和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監督檢查中,要求至少配備1名執法人員和1名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實施“雙隨機”抽查,相關專業人員要建專庫,人員名單由省級部門主管處室審核后提供,并可根據抽查工作實際適當調整。鼓勵各地在衛生健康監管更多領域中推進技術支撐專業力量和行政執法“一起跑”。部門間聯合檢查按照省級部門年度聯合抽查計劃執行。
四、做好檢查準備
確定隨機抽查任務后,檢查人員應按照衛生健康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相關要求,了解檢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做好具體檢查項目和程序的梳理確認,做好檢查文書資料和檢查用儀器設備的準備,實現雙隨機抽查全程可追溯化管理。
五、依法實施檢查
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開展檢查,檢查前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相關專業人員出示工作證明,檢查過程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執法人員檢查時統一使用“浙政釘?掌上執法系統”實時錄入,提高檢查質量和效率。檢查中涉及專業領域的,可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檢驗檢測、財務審計、調查咨詢等工作。在行政履職過程中,注重服務與檢查并重,推動普法與執法并舉,善用非強制性手段指導檢查對象落實相關主體責任。
六、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不構成違法的,提出監督意見。符合立案標準的,及時立案。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按《行政處罰法》《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印發關于在浙江省衛生健康監管領域推行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意見的通知》規定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對落實整改情況做好復查;違法行為應予處罰的,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同一主體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原則上合并一案處理。違法行為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及時按規定移送;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抽查結果共享應用
建立政府各部門間、部門內問題線索抄告、通報、交辦機制,做好處罰結果的通報。部門內部主管處(科)室要根據共享信息加強行業監管,把處罰信息作為檢查對象分級分類監管、評優評先、資源配置、定期校驗、績效考核等重要依據。除依法不應公開的情形外,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并納入檢查社會信用記錄系統,作為信用監管的重要基礎信息。
八、推動信用監管
綜合運用各類涉企信息,對企業信用風險進行分析、研判,精準監管。將企業信用監管結果信息作為開展雙隨機抽查的重要依據,針對不同信用風險、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自愿安裝信息化設備接受實時遠程監管的、主動上報企業活動情況的、無投訴舉報記錄的、連續抽查無不良情況的被監管主體,給予一定期限內“免檢”的激勵,鼓勵市場主體主動進入智能監管體系,提高守法的自覺性,提高自制能力,主動發現并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對拒不糾正違法行為的從嚴查處并列入正常抽查范圍;對一年內非同一事項被投訴舉報3次及以上并經查核基本屬實的、被列入異常名錄的、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況的、經批評警告仍不改正的被監管主體,不再適用抽查,從抽查清單中移入失信企業名單庫,定期進行重點檢查。
本工作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浙江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衛生健康監管領域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衛辦〔2019〕15號)自發文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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