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日起,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執行新規定。
一是執行新的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評估評分表,將醫保政策考試納入到現場考核評估評分中。
二是定點醫療機構增加床位的要及時申報,由醫保經辦機構組織重新評估后予以辦理信息變更。
三是定點醫藥機構自行申請解除醫保定點協議后,自解除協議之日起1年內,在原地址的醫藥機構申請醫保定點的,醫保經辦機構不予受理。
四是定點醫藥機構從業人員(退休人員除外)未全員在莆田繳納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費的,自核查發現之日起直至整改到位,暫停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結算。
五是被暫停醫保定點服務協議的醫藥機構,暫停期滿后申請恢復的,由醫保經辦機構核實整改到位后,予以恢復醫保定點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