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德、宿松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日前,省局藥品市場監管處在審核我省藥品批發企業填報的企業初始化信息時發現,合肥、亳州、宿州、阜陽、六安、蕪湖、池州、宣城等地部分藥品批發企業存在質量負責人兼任企業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2011年省局下發的《關于藥品批發企業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皖食藥監市﹝2011﹞111號)中明確要求,企業質量負責人不得在企業兼任除行政管理以外的職務,不得同時兼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另《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12年修訂)》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從事質量管理、驗收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職在崗,不得兼職其他業務工作"。
請各市對轄區內所有藥品批發企業進行篩查,對發現存在質量負責人兼任企業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情況,責令企業按《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12年修訂)》的相關規定進行整改,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將篩查和企業整改情況報省局市場處。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