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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武漢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11/25 信息來源:查看
各區醫療保障局、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 為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工作,現將《武漢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經辦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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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藥
機構協議管理經辦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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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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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按照《關于印發<武漢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武醫保規〔2019〕3號),制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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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是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專門合約,包括《武漢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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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服務協議包括服務范圍、質量控制、誠信建設、費用結算、支付標準、監督管理、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協議有效期等內容,并根據相關政策和管理要求補充完善。
第四條 本市定點醫藥機構的申請、評審、協議簽訂、醫保服務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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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定點醫藥機構的申請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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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市醫保中心根據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新增定點醫藥機構計劃,適時向社會發布定點醫藥機構的新增信息,明確申請條件、受理期間、所需資料等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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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符合《關于印發<武漢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武醫保規〔2019〕3號)第六條、第七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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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申請定點醫藥機構有《關于印發<武漢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武醫保規〔2019〕3號)第八條規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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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定點醫藥機構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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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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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本規程第六條規定,自愿承擔本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醫藥服務的醫藥機構,按以下流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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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醫藥機構登錄指定網站,進入定點醫藥機構網上申請頁面, 按照“申請指南”的要求完成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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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醫藥機構在申請頁面中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件屬地選擇對應轄區,按照《武漢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申請表》(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的填表說明如實填報信息。醫藥機構有多個執業地點的,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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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醫藥機構掃描《申請表》中所列申請資料,提交相應經辦機構。申請資料可通過有效網址查詢的,醫藥機構應在《申請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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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醫藥機構導出、打印《申請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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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醫藥機構按以下順序將申請資料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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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⑴《申請表》;⑵《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⑶《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⑷醫療機構級別證明文書(未評級除外);⑸醫療服務場所產權證、使用權證或租賃合同;⑹申請生育保險定點的醫療機構還須提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
零售藥店:⑴《申請表》;⑵《藥品經營許可證》;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⑷《營業執照》;⑸銷售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的服務場所產權證、使用權證或租賃合同。
? ? 以上資料除《申請表》,均提供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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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理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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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相應經辦機構自接收醫藥機構網上申請資料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資料不全的,在網上一次性告知需更正或補充的材料,相關醫藥機構接到網上告知后,應在 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上或書面提交需更正、補充的材料。未按規定時限和要求提交相關材料,或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規定形式以及規定時限內不能補正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 ? 2、各相應的經辦機構組織兩名(含)以上工作人員對初審通過后的醫藥機構進行實地考察核實,現場核實資格條件及申請資料原件,在《申請表》上填寫現場考察核實情況,并由醫藥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經辦機構填寫《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綜合評審項目現場勘驗表》、《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綜合評審項目現場勘驗表》,按要求收齊評審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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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相應經辦機構應在受理期間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考察核實。現場考察核實屬實的,將申請資料和核查信息整理匯總,提交市經辦機構組織評審;現場考察核實不屬實的,書面告知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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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評審
? ?1、按照《武漢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評審辦法及評審標準》(附件2)要求,市醫保中心成立由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醫藥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員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每期從評審委員會名錄中隨機抽選不少于7名(單數)成員組成評審工作組。
? ?2、評審工作組在收齊資料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對醫藥機構的資質情況、所在地定點醫藥機構布局、場地設施、執業范圍、人員配置、管理能力、服務特色等內容公正客觀地進行評審。市醫保中心根據評審結果,統籌考慮醫藥服務資源配置、服務能力和特色、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收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及參保人員就醫意向等因素,在評審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擬定新增定點醫藥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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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示
? ?市醫保中心在指定網站公示擬新增定點醫藥機構名單,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醫藥機構被舉報的,由相應經辦機構根據舉報內容進行核實,經核實不符合定點醫藥機構條件或其他相關政策規定的,不得進入談判程序。醫藥機構對定點申請的辦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相應的經辦機構提出申訴,經辦機構應組織復核,并作出認定。對經辦機構的復核認定結果不服的,可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予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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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協商談判
? ?相應經辦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每期)與擬新增定點醫藥機構就服務協議約定內容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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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協議簽訂
? ? 雙方經協商談判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服務協議書;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不予簽訂協議。服務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兩年。市醫保中心將新增醫藥機構名單匯總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 ? (七)培訓與信息系統建設
? ?新增定點醫藥機構按要求參加經辦機構組織的基本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和業務培訓,配備適應醫藥服務、費用結算、監督管理等要求的信息系統、硬件設備和專職技術人員,完成與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實時聯網及目錄對應等工作,并經過相應經辦機構驗收達到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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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定點醫藥機構的信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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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在服務協議期內,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信息之一發生變更的,需在相關職能部門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相應經辦機構提出信息變更的申請:
? ?(一)機構名稱;
? ?(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
? ?(三)機構地址;
? ?(四)診療科目(涉及服務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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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定點醫藥機構申請信息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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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點醫藥機構向相應經辦機構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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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武漢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信息變更申請表》(附件3);
? ?2、行政審批部門的變更批文;
? ?3、變更前、后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
? ?4、變更前、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
? ?5、變更前簽訂的服務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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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相應經辦機構在受理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原件復核并在《武漢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信息變更申請表》上填寫審核意見,注明變更信息的核實方式和時間。新城區經辦機構初審通過后,每月28日前將申請資料匯總報送市醫保中心進行復核。資料審核確認后,由相應經辦機構辦理信息變更備案并重新簽訂服務協議。涉及地址變更的,經辦機構應先暫停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并在復核原件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考察,根據審核、考察結果決定是否重新簽訂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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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醫保中心復核通過后辦理變更。定點醫藥機構完成變更后的30日內與相應經辦機構重新簽訂服務協議書(協議有效期為變更前簽訂服務協議的剩余期限),原簽訂服務協議即行廢止。定點醫藥機構不愿意重新簽訂服務協議的,視作其解除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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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點醫療機構增減住院服務參照信息變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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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定點醫藥機構在接受醫療保險管理和基金有關調查、處理期間,經辦機構不接受信息變更申請。違規費用尚未結清的,待結清后再辦理變更。變更完成后,按照新的信息內容進行數據處理。醫藥機構應自行理清變更前后的債權、債務關系,并自動承接變更前定點醫藥機構醫療生育保險相關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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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條 定點醫藥機構的所有制形式、機構類別、經營性質、床位設置、醫保辦負責人(零售藥店店長)、聯系電話等一般信息發生變更的,需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寫《武漢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一般信息維護表》(附件4),報相應經辦機構備案,相應經辦機構核實后即時辦理信息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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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條 醫藥機構的定點資格不得轉讓、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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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協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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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條 按照分級和轄區管理原則,中心城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的定點醫藥機構與市醫保中心簽訂服務協議;新城區的醫藥機構與各轄區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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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定點醫藥機構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暫停服務或自身原因需暫停服務的,應當在實際暫停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經辦機構申請保留服務協議,超過6個月未恢復正常服務的,自動解除服務協議。暫停期內恢復正常服務的,由定點醫藥機構按規定申請恢復協議并經相應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予以恢復,報市醫保中心備案。檢查發現定點醫藥機構在協議期間喪失定點條件的,應責令整改,經整改仍未達到定點條件或拒不整改的,解除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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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市醫保中心負責全市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組織實施和評審工作,承擔中心城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定點醫藥機構申請受理、審核、簽約、監督管理等經辦工作。
各新城區經辦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轄區內定點醫藥機構申請受理、審核、簽約、監督管理等經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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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根據定點醫藥機構違約情況,依據協議采取約談、限期整改、暫停撥付、拒付、暫停協議、解除協議等措施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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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在辦事大廳顯著位置張貼舉報電話及信箱,對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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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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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條 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要嚴格遵守服務協議的約定,認真履行協議內容,健全機制,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對違反服務協議約定的,按照協議追究違約方責任。協議履行過程出現爭議的,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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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條 定點醫藥機構出現撤銷、關閉等情況,視作其自動解除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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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條 市醫保中心通過指定網站發布定點醫藥機構被暫停或解除服務協議的相關信息,經辦機構要根據解除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情況,每月更新定點醫藥機構的運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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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服務協議期滿,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定點醫藥機構就續簽事宜進行協商,并對協議內容進行必要的談判。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直接續簽協議,未達成一致完成服務協議續簽的,服務協議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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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協議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依規履行工作職責,在日常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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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武漢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由市醫保中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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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由市醫保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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