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管理,擬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予以修改,現起草完成了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網址:http://www.nhfpc.gov.cn),進入“征求意見”,點擊“《關于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weishengjisheng@chinalaw.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14號,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郵編10019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2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6年11月1日
附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
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 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 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四) 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五) 療養院;
(六) 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七) 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八) 村衛生室(所);
(九) 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 臨床檢驗中心、醫學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
(十一) 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 護理院、護理站;
(十三) 其他診療機構。
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四)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五)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為:
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按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經相關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圖樣設計方案和印刷技術要求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確定,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印刷、發放。
五、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采用電子證照等信息化手段對醫療機構實行全程管理和動態監管。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本決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醫谷+
附上述修改的原條文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 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 婦幼保健院;
(三) 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 療養院;
(五) 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 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 村衛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臨床檢驗中心;
(十) 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 其他診療機構。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來源:國家衛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