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自治縣、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號)和《云南省醫療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云南省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醫保〔2019〕87號)有關繳費基數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對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進行調整,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費率進行合并,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調整為以上年度職工
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具體內容如下:
(一)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新參加工作或新轉入我市參保的人員,以單位首月發放的工資收入作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以及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人員、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人員(以下簡稱個體參保人員,下同)的繳費基數采用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
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我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0%的,以300%為基數繳納;低于60%的,以60%為基數繳納。
(二)我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采用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其計算公式為:(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工資總額+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工資總額)/(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數+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數)。
(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原則上同其他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口徑一致。
二、合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費率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費率之和確定用人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個體參保人員不參加生育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費率合并如下: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機關事業單位為11.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10%+生育保險1.1%)、企業單位為11.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10%+生育保險1.3%)。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費率: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個人繳費費率維持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費率2%的標準不變。
(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費率:原建立統帳結合設置個人帳戶的,繳費費率維持12%的標準不變;原建立單建統籌不設置個人帳戶或新增的,繳費費率維持5%的標準不變。
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國家、省級的政策調整,臨滄市醫療保障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繳費">費率進行適時調整,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劃入基數
退休人員單位和個人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帳戶資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比例劃入。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與以前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意見為準。國家和省出臺新的政策時,按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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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臨滄市稅務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