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 《關于發揮醫保支付杠桿作用促進基層醫療衛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發揮醫保支付杠桿作用促進基層醫療衛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發揮醫保支付杠桿作用促進基層醫療衛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3〕50號)精神,進一步發揮醫保支付杠桿作用,扎實推進基層醫療衛生高質量發展,讓群眾享有更加公平普惠、優質便捷高效的醫保服務,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優化醫保支付制度,提升基層醫療服務能力
(一)加大醫保基金對基層支付傾斜力度。綜合考慮全市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合理確定年度醫保基金增長率,適當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等)總額預算指標,年度醫保基金新增部分重點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實施總額預算指標統一管理的縣域醫共體,年度新增總額預算指標傾斜部分全部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二)規范開展基層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調整。堅持以服務產出為導向、以物資消耗為基礎,按照設置啟動條件、評估觸發實施、有升有降調整、跟蹤監測考核的基本路徑,開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調整工作。逐步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等級醫療機構價格聯動機制,進一步體現技術勞務價值,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為人民群眾提供更有價值、更高效率的醫療服務,實現群眾負擔總體不增加、醫保基金可承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可持續。
(三)深化多元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省推進多元化醫保支付改革要求,擴大住院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同病同價支付病組數,相關病組不區分醫療機構的等級和類別,全市范圍內實行同病組同一付費標準,引導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下沉基層就診。穩步推進門診支付方式改革試點,促進醫療資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醫。
(四)推動“互聯網+”等服務向基層延伸發展。將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互聯網+醫保”定點范圍。按照國家、省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診療服務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助力構建基層遠程醫療服務體系,推動人工智能輔助診斷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置應用。
二、完善醫保待遇政策,減輕參保群眾就醫負擔
(五)增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門診支付限額。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政策范圍內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5000元,進一步減輕城鄉居民門診就醫負擔。
(六)增強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慢性病保障能力。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醫報銷比例,其中政策范圍內門診慢性病費用報銷比例提高至65%、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不低于80%,逐步縮小城鄉居民和職工的基本醫保待遇差距。
(七)提升老年患者綜合醫療保障水平。貫徹落實居家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政策,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居家上門醫療服務,符合規定的“家庭病床建床費”“上門服務費”按項目付費,逐步擴大安寧療護床日付費范圍,提高支付標準。探索將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長期護理保險定點機構范圍。
(八)發揮惠民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梯次減負作用。指導惠民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承保機構優化保險賠付條款,將投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納入“浙里惠民保·天一甬寧保”賠付范圍,盡力減輕參保群眾醫療費用負擔。
三、健全醫保服務體系,深化數字醫保便民服務
(九)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將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納入醫保定點,推進醫保移動支付,加大對山區海島巡回診療、遠程醫療的醫療保障力度,拓展便民支付場景應用。
(十)優化異地就醫醫保直接結算服務。持續提升全市定點醫藥機構省內和跨省聯網直接結算開通率,實現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異地就醫、門診慢特病跨省聯網結算全覆蓋。
(十一)提升醫保公共服務能力水平。持續推進醫保公共服務事項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一體化建設,實現事項名稱、事項編碼、辦理材料、辦理時限、辦理環節、服務標準“六統一”,著力構建醫保服務“全域覆蓋”“全程網辦”“全省通辦”新格局。
四、加強基層藥品保障,滿足群眾用藥需求
(十二)健全基層用藥保障機制。加快建立符合縣域醫共體發展和群眾用藥需求的藥品采購機制,針對基層用藥特點,優化集采藥品報量機制,完善短缺藥品配送供應制度,促進縣域醫共體內醫療機構的用藥銜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和國家談判藥品的配備使用管理,做好國家談判藥品落地工作。
(十三)常態化落實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政策。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完成各批次國家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的報量、簽約、執行。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臨床需求,優先采購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集中帶量采購藥品供應保障水平。
(十四)完善集中帶量采購藥品使用激勵機制。鼓勵開展集中帶量采購藥品進鄉村活動,按要求開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結余留用激勵工作,穩步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等配套政策,充分調動各方參與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改革的積極性。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細化工作舉措,加強政策宣傳,嚴格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各項政策平穩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