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辦醫函〔2019〕8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 根據2019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會議精神,以及2019年8月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現就做好醫療機構配制制劑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配制制劑的審核。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 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學習貫徹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推進臨床合理用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好醫療機構配制制劑許可,加強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監管。
?? 三、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繼續做好醫療機構電子化注冊管理,確保醫療機構資質信息真實準確,實現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開,方便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詢醫療機構注冊信息,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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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11月28日
??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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