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術中,醫院發現了患者實為三叉神經瘤,改變了原先的手術計劃,行腫瘤切除術,卻引來了家屬的不滿,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 ?2012年5月29日,患者王某因“三叉神經痛”入某三甲醫院接受治療,經過檢查,院方決定對其進行左側枕下乙狀竇后入路三叉神經微血管減壓術,在術前,院方對其進行了手術風險告知,以及手術可能產生的意外風險情況和并發癥,包括:繼發顱內出血、顱內血腫形成、必要時行手術清除血腫等。
????6月4日,醫院為王某在全麻下行枕下乙狀竇后入路三叉神經微血管減壓術,術中證實系三叉神經瘤,遂改行腫瘤切除術,術后病理報告為(橋小腦角)角化物及少許纖維組織,不除外膽脂瘤。術后,王某情況恢復良好,三叉神經疼痛癥狀明顯好轉。
????然而,6月11日,王某突發神志不清,預防診斷其為蛛網膜下腔出血,并行穿刺引流治療,經過一系列治療,8月1日,王某出院,出院診斷為左側橋小腦角膽脂瘤、蛛網膜下腔出血、腦積水。2014年9月20日,王某死亡。
????家屬認為,醫院擅自給予腫瘤切除術違反了診療規范,王某植物人狀態是醫院造成的,醫院應承擔主要責任,遂將其告至法院。
????鑒定機構認為:
????1、患者患三叉神經痛多年,藥物治療效果不佳,具有手術適應癥,術中發現左側橋小腦角區占位性病變,及時改變原手術方案,行腫瘤切除術,符合醫療規范。術后一周發生的出血,是由于膽脂瘤病變的特點決定的自發性出血,與手術操作的關系不大。
????2、患者目前處于植物狀態的損害后果是由于手術的原因造成的,顱內膽脂瘤手術后發生的腦出血屬于目前還難以避免、難以預防的醫療意外。
????3、雖然被告的診療行為符合醫療規范,不存在明顯的醫療過錯,但是醫院未能在術前作出明確診斷,術中也未能向家屬書面告知情況,是引起本次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
????鑒定結論為,患者目前處于植物狀態的損害后果是由于手術的原因造成的,雖然被告的診療行為不存在明顯的醫療過錯,但是醫院未能在術前作出明確診斷,術中也未能向家屬書面告知情況,是引起本次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
????法院認為:
????因醫療行為涉及醫學專業知識,系專業性較強的技術性問題,應由專家對此進行評判,故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重要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醫院如未履行醫療風險告知義務,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醫院未能在患者術前作出明確的病情診斷,術中改變診療方案也未能向家屬告知情況,侵害了患者及家屬的知情同意權及對治療方案的選擇權。
????患者于2012年6月4日在被告進行手術治療,2014年9月20日死亡,時間跨度超過兩年,患者家屬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患者死亡原因與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法院根據醫院的過錯程度,患者家屬提交的證據等,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酌定醫院賠償原告費用共計160000元人民幣。
????那么在手術中如果遇到新情況,醫務人員應該如何應對呢?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麗華律師表示,由于沒有看到病歷,具體情況無法詳細解析,但根據目前這些有限的材料,可以分情況處理:
????1、的確是醫院的疏忽大意,沒有做相關的檢查,沒有明確診斷,沒有告知患方,醫院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自然不存異議。
????2、因為我國目前的醫學水平,導致術前無法明確診斷,無法告知,那么應該在術前告訴告訴家屬,待術中中進一步明確病情。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醫務人員需要術中改變原來告知的手術方式,那么需要重新找家屬進行談話,簽署文件,告知不同的手術方式可能會產生不同的風險,也都要告知患方,讓其充分明確風險,行使知情同意選擇權。這樣醫院方可減輕或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