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 ? 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甲丙氨酯制劑的通知》(食藥監辦〔2013〕11號)轉發你們,請各分局立即通知轄區內相關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從2013年7月1日起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甲丙氨酯制劑。對發現2013年7月1日后還在繼續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單位,按照《藥品管理法》嚴肅處理。
? ? 2013年5月21日
?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甲丙氨酯制劑的通知
? ? 食藥監〔2013〕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經再評價認為,甲丙氨酯制劑臨床價值有限,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風險較高,長時間使用可能產生藥物依賴,在我國使用風險大于效益。
?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甲丙氨酯制劑在我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
? ? 請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立即將上述決定通知轄區內有關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并監督其遵照執行,已生產的甲丙氨酯制劑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 ? 附件:撤銷的甲丙氨酯制劑批準文件名單
?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