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管理委員會社區發展治理和社會事業局、成都高新區社區發展治理和社會事業局,各區(市)縣醫療保障局,市醫療保障事務中心,各相關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醫療保險服務水平,降低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常用檢驗項目成本和參保人員負擔,方便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現就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委托第三方醫學檢驗相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實施范圍?
取得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公益性鄉鎮衛生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送檢機構),因醫療機構條件限制及患者住院治療需要,可委托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第三方醫學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進行醫學檢驗。檢驗費用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二、外檢項目
(一)送檢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能力,以疾病分析和治療為目的,在《成都市外檢項目目錄》(附件)內合理確定送檢項目,并報送檢機構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定。
(二)送檢項目經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后,送檢機構不得再開展與送檢項目相同的檢驗項目,且不得隨意更改送檢項目,確需調整的,應及時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三)送檢機構在一個周期內只能確定一家承檢機構。
三、收費標準
(一)送檢機構外送檢驗的收費標準不得高于醫保部門規定的醫學檢驗服務項目標準。
(二)送檢機構與承檢機構約定的收費標準低于醫保部門規定價格的,送檢機構以約定價格向參保人員收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約定價格作為報銷基數。
四、費用結算
(一)送檢醫學檢驗費用先由送檢機構與承檢機構結算,再由送檢機構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規定與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二)送檢機構與承檢機構簽訂醫學檢驗服務協議后,在其他檢驗機構發生的外檢項目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結算。
五、監督管理
(一)送檢機構可自愿與一家承檢機構簽訂檢驗服務協議,明確雙方遵守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責任義務。服務協議不得約定送檢量、送檢金額、利潤分成等。
(二)送檢機構與承檢機構簽訂的檢驗服務協議報送檢機構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認為該協議內容違反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不予備案。
(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送檢機構送檢服務情況納入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考核,考核指標應包括送檢目的、項目、數量、質量、陽性率等。
(四)送檢機構不得與未通過ISO15189標準認證的承檢機構簽訂檢驗服務協議。
(五)承檢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展檢驗服務,在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范圍內接受送檢機構的委托,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醫學檢驗質量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試劑、耗材進銷存及財務管理制度,積極配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稽核工作。
六、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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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