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贛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我市整合后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順利實施。為了進一步做好整合后的市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工作,根據《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指導意見》(蘇人社發〔2016〕103號)、《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制度的通知》(連人社發〔2016〕208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申請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定點協議管理的醫療機構,人員配備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執業醫師2名(其中中級及以上任職資格的在職執業醫師不少于1名),或副高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在職執業醫師1名。中醫類醫療機構需配備中級及以上任職資格的在職執業中醫師1名或副高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中醫師1名。已退休人員不超過75周歲。
(二)在職注冊護士2名。無注射、輸液等服務的中醫類醫療機構可不配備護士。
(三)執業醫師的執業地點和注冊護士的注冊地點需為申請定點協議管理的醫療機構,該醫療機構需為執業醫師的唯一執業地點。
二、申請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定點協議管理的醫療機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層醫療機構
1.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設置標準,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并且實行藥物零差率銷售的一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
2.單位注冊(第一執業地點,下同)、在職的臨床類別、中醫類別的執業醫師不少于9名,其中至少有1名副高級及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和1名中級及以上任職資格的中醫執業醫師。每名執業醫師至少配備1名注冊護士。
(二)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設置標準的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
(三)為了統一管理,確保基金可持續發展,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設置標準的二級及以上專科醫療機構需達到綜合性醫療機構的床位和人員標準。
1.住院床位數不少于100張。
2.至少有3名具有副高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至少有8名具有中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
(四)取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管理資格后正常運行一年以上。
三、申請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定點協議管理的醫療機構,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同時,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層醫療機構
1.單位注冊、在職的執業醫師中,中級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至少4名,副高級及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至少2名。
2.單位注冊、在職的藥劑人員不少于5名,其中執業藥師不少于2名。
3.建筑面積400平方米以上,相關慢性病對應藥品的備藥率不低于85%。
(二)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設置標準的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具備相關慢性病病種的診斷和治療能力,醫師具備相關的門診慢性病責任醫師資質。
四、申請基本醫療保險普通住院定點協議管理的醫療機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設置標準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且達到如下標準的:
1.業務用房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
2.設置病床25張以上。
3.單位注冊、在職的臨床類別、中醫類別的執業醫師不少于14名,每名執業醫師至少配備1名注冊護士,醫技人員至少5名以上(其中影像、檢驗類專職人員各至少2人),單位注冊、在職的藥劑人員不少于5名,其中執業藥師不少于2名。
(二)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設置標準的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
五、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的單位,應依法誠信經營,遵守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近一年內無行政主管部門處罰記錄、無違反醫保協議被處罰記錄,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六、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門診慢性病、普通住院定點協議管理單位申請實行集中受理,具體流程和規則按照連人社發〔2016〕208號文件執行。
七、定點醫療機構在協議服務期內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協議規定終止其醫保定點協議管理資格。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往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縣(贛榆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具體辦法。
? 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