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衛醫政發〔2020〕7號
各市州、蘭州新區、甘肅礦區衛生健康委,委屬委管各醫療機構:?
??? 為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國衛醫發〔2017〕73號)有關要求,創新急診急救服務模式,進一步推動建立區域性創傷救治體系,提升創傷救治能力,降低創傷患者死亡率及致殘率。指導各地各醫院做好創傷中心建設工作,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了《甘肅省創傷中心建設指南(試行)》,現予以印發,供各地開展創傷中心建設與管理時參照使用,并按以下要求抓好落實。
一、加強以創傷中心為核心的區域創傷救治體系建設
?? 各地要加大對創傷中心建設工作的支持、指導和監管力度,優化創傷診療資源配置,鼓勵支持綜合救治能力較強的綜合性醫院開展創傷中心建設,合理布局創傷救治網絡,提升創傷救治水平,確保創傷患者得到及時、有效救治。
各醫療機構要重視創傷救治體系建設工作,按照轄區內人口數量與結構、醫療需求、醫療資源布局等情況,堅持區域協同、分級救治的原則,構建創傷救治體系,按照服務流程開展工作。在市州依托服務能力較強的三級綜合醫院建立Ⅰ級創傷中心,聯合急救中心建立城市創傷救治網絡。在縣域內,依托創傷救治能力較強的縣級醫院建立Ⅱ、Ⅲ級創傷中心,聯合急救中心建立縣域創傷救治網絡。其他醫療機構根據服務半徑、創傷患者救治需要,作為創傷救治點加入創傷救治網絡。
二、提升創傷救治相關專科醫療服務能力
?? 各醫療機構要加強院前急救、急診科、骨科、普通外科、神經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頜面外科、燒傷科、整形外科、輸血科、重癥醫學科、麻醉科、介入放射學專業等創傷救治相關臨床專科建設,建立多學科創傷救治團隊,提升創傷救治能力。區域創傷救治體系內應當建立統一規范的院前院內創傷分級預警機制、救治流程、信息共享機制,逐步實現院前急救與院內救治信息的互聯互通。
?? 各級創傷中心要建立依據檢傷分類結果的預警聯動機制和創傷患者救治的綠色通道,實現院前急救與院內救治之間的緊密銜接。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落實相關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和臨床路徑。加強對創傷救治工作的質量控制,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
三、加強創傷相關專業人員培訓和公眾健康教育
?? 各地要加強院前、院內創傷救治流程、救治技術、信息化預警聯動等內容的培訓,成立創傷救治培訓專家團隊,建立規范的培訓及考核制度,督促、指導各級創傷中心定期組織開展創傷規范化救治培訓和專項演練,提高創傷相關專業人員的醫療服務能力。加強面向社會的健康知識和創傷急救知識的宣傳教育,提升群眾自救互救能力,降低創傷帶給社會和家庭的危害。
省衛生健康委依托甘肅省嚴重創傷規范化救治培訓中心(甘肅省人民醫院),建立區域創傷規范化救治培訓體系,制訂全省創傷救治教程。各地要按照省衛生健康委統一要求,落實進一步提升創傷救治能力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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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創傷中心建設指南(試行)?
?? 創傷中心是指醫院將院內與創傷相關的主要外科專業科室、輔助檢查科室集中前移到急診功能區域,為加強和規范創傷患者救治而建立的依托于實體科室的多學科診療模式,負責為創傷急救患者提供及時、全面、系統的監護、評估、診斷和醫療服務。為規范創傷患者救治,推進全省創傷中心建設,構建創傷患者分級救治體系。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一、功能定位
(一)I級創傷中心。創傷救治體系的核心單位,具備收治嚴重創傷患者的條件和水平;承擔收治下級創傷中心或其他醫療機構轉診的嚴重創傷患者;參與指導幫助具備條件的各級醫療機構建設符合要求的各級創傷中心;參與建立創傷中心聯動工作機制,搭建創傷患者轉診及遠程會診、救治體系;參與建立省創傷救治信息庫,為預防創傷發生,提高創傷救治質量,降低傷殘率、醫療費用,以及制定相關衛生政策,提供信息支撐;參與全省創傷中心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以及創傷急救知識宣傳教育工作;參與全省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二)II級創傷中心。具備收治區域內嚴重創傷患者的條件和水平;承擔收治下級創傷中心或其他醫療機構轉診的嚴重創傷患者;具備運送嚴重創傷患者至上級創傷中心或醫院救治的能力;參與本區域創傷急救知識宣傳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三)III級創傷中心。具備收治區域內嚴重創傷患者的條件和水平;具備運送嚴重創傷患者至上級創傷中心或醫院救治的能力;具備對傷員的快速評估、復蘇、穩定生命體征的能力;參與本區域內創傷急救知識宣傳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二、建設條件
(一)基本要求
1.I級創傷中心:原則上設在三級甲等醫院,有實體化的多學科團隊(均為急診科、骨科、創傷外科等相關科室的固定醫師),具有臨床各學科和醫技輔助相關科室快速聯動機制,具備創傷急救病人集中救治能力。
2.II級創傷中心:原則上設在三級醫院,有固定的醫師(不要求多學科團隊,可為單學科的外科醫師),具有臨床各學科和醫技輔助相關科室快速聯動機制,具備創傷急救病人集中救治及轉運能力。
3.III級創傷中心:原則上設在二級以上醫院,有固定的醫師,具有臨床各學科和醫技輔助相關科室快速聯動機制,具備創傷急救病人快速救治及轉運能力。
(二)人員、設備和技術要求
1.I級創傷中心
(1)包含除顫儀、呼吸機、心電監護、床旁超聲(FAST)、床旁X光機、深靜脈置管、保溫、加溫快速輸液、心肺復蘇儀等設備;
(2)有急診留觀室,床位≥20張,搶救床位≥10張,創傷復蘇單元床位≥1張;住院病房床位≥45張;TICU(創傷重癥監護病房)床位數≥10張;
(3)急診檢查檢驗、影像等科室應當設置在創傷中心區域內或距離創傷中心≤300米,能夠提供“24小時×7天”服務;
(4)能開展損傷控制性手術及確定性手術,手術病種包含腹部創傷及急腹癥、創傷骨科、顱腦創傷、胸部創傷等,配備ICU或TICU或EICU(急診重癥監護病房)醫師;
(5)在急診功能區內有獨立的急診手術室,或者在全院麻醉手術中心有≥3間可隨時供急診手術使用的手術間,能夠為創傷急救病人提供緊急手術,急診手術室或供急診手術使用的手術間“24小時×7天”開放;
(6)收治住院患者≥1000例/年,手術≥500例/年,其中嚴重創傷(創傷嚴重度評分ISS≥16)患者例數≥100例/年;
(7)創傷中心醫師需通過創傷規范化救治培訓,能夠常規開展急診創傷生命支持(心肺復蘇、抗休克、緊急氣道管理等);
(8)具有健全的失血性休克輸血機制,入院搶救性輸血時間≤15分種,輸血科有“急診危及生命患者交叉配血前輸O型血”的機制,能夠提供“24小時×7天”服務。
2.II級創傷中心
(1)包含除顫儀、呼吸機、心電監護、床旁超聲(FAST)、床旁 X 光機、深靜脈置管、保溫、加溫快速輸液、心肺復蘇儀等設備;
(2)有急診留觀室,床位≥10張,搶救床位≥5張,有條件的可設置創傷復蘇單元床位;住院病房床位≥30張;TICU(創傷重癥監護病房)床位數≥5張;
(3)急診檢查檢驗、影像等科室應當設置在創傷中心區域內或距離創傷中心≤300米,能夠提供“24小時×7天”服務;
(4)能開展損傷控制性手術或確定性手術,手術病種包含:腹部創傷及急腹癥、創傷骨科、顱腦創傷、胸部創傷等,并配備ICU(TICU或EICU)醫師;
(5)在急診功能區內有獨立的急診手術室,或者在全院麻醉手術中心有≥2間可隨時供急診手術使用的手術間,能夠為創傷急救病人提供緊急手術,急診手術室或供急診手術使用的手術間“24小時×7天”開放;
(6)收治住院患者≥400例/年,手術≥200例/年,其中嚴重創傷(創傷嚴重度評分≥16)患者例數≥40例/年;
(7)創傷中心醫師需通過創傷規范化救治培訓,能夠常規開展急診創傷生命支持(心肺復蘇、抗休克、緊急氣道管理等);
(8)具有健全的失血性休克輸血機制,入院搶救性輸血時間≤15分種,輸血科有“急診危及生命患者交叉配血前輸O型血”的機制,能夠提供“24小時×7天”服務。
3.III級創傷中心
(1)功能區域設置包括:急診分診區、急診外科診斷區、急診搶救室、急診留觀室、急診病房或創傷病房、急診清創室、急診監護病房或院中心監護病房;
(2)包含除顫儀、呼吸機、心電監護、心電圖機、心肺復蘇儀、深靜脈置管等設備;具備≥3張床位的搶救單元;
(3)有急診留觀室,床位≥5張,搶救床位≥2張;住院病房床位≥10張;有條件的可設置TICU(創傷重癥監護病房);
(4)急診檢查檢驗、影像等科室能夠提供“24小時×7天”服務;
(5)能夠隨時為急診病人提供清創縫合手術;
(6)創傷中心醫師需通過創傷規范化救治培訓,能夠常規開展急診創傷生命支持(心肺復蘇、抗休克、緊急氣道管理等)對創傷急救病人提出診療意見,合理進行救治及轉診。
(7)具有健全的失血性休克輸血機制,輸血科有“急診危及生命患者交叉配血前輸O型血”的機制,能夠提供“24小時×7天”服務。
(三)建設要求
1.建立綠色通道。各級創傷中心應當具備與其級別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藥品和技術力量,各功能區域設置合理、布局緊湊、流向順暢,并有醒目的標識及引導指示標牌,以保障創傷急救工作暢通、高效、規范開展。
2.規范急救流程(詳見附件)。
3.建立信息共享。I級創傷中心與II級,III級創傷中心之間建立包含遠程會診、微信群、手機短信、傳真等多種形式的信息共享平臺,各級創傷中心需與當地120院前急救建立適時信息傳輸系統,逐步擴大到III級創傷中心,以便及時為其提供技術支持。鼓勵I級創傷中心與國家創傷醫學中心和國家創傷區域醫療中心建立遠程會診制度及專家現場會診制度。
三、組織管理
(一)成立創傷中心委員會
由醫院分管領導擔任主任,醫務科等相關職能科室負責具體的協調、組織等工作。I級、II級創傷中心由創傷中心依托的實體科室主任擔任副主任(創傷中心副主任條件:高級職稱,專業為急診外科、普外科、骨科、神經外科等,有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及協調能力),III級創傷中心由外科專業主任擔任副主任(中級職稱以上,普通外科、神經外科優先),相關專業科室的專家擔任委員,負責技術指導。委員會負責創傷中心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科室和人員,建立協同聯動機制,做到持續改進。同時,建立例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例會,特殊事件隨時召開緊急會議討論,提高運行效率。
(二)建立聯動協作機制
各級創傷中心要與當地120院前急救中心建立制度化聯動協作機制,簽訂協議,明確責任,實現信息共享,做到快速轉運、救護協同、分級分流、處置及時。
上級創傷中心可以與下級創傷中心組建創傷中心醫聯體(專科、技術聯盟),簽署培訓指導、技術支持及轉診等協議書,通過微信群、電話、網絡(遠程會診)等多種技術手段完成急救信息聯動,提供咨詢、會診、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
(三)開展培訓、宣傳及科研
1.加強人員培訓學習,各級創傷中心工作五年以上醫師,應通過高級創傷生命支持(advanced trauma life support,ATLS)或中國創傷救治培訓(China trauma care training, CTCT)。
2.I級創傷中心每年至少舉辦1次創傷急救相關繼續教育學習班,開展創傷外科專科醫師和院前急救隊伍創傷救治培訓工作。I、II級創傷中心每年至少舉辦1次社區創傷預防相關的普及教育活動。
3.有條件的I級創傷中心應建立創傷研究所,開展創傷相關的基礎研究及臨床研究工作,配有專職研究人員。
(四)質量控制指標
1.創傷患者到達醫院后至開始搶救的時間;
2.診斷完成全身快速CT、胸片和骨盆的檢查時間;
3.需緊急輸血時,從提出輸血申請到護士執行輸血的時間;
4.存在有呼吸道損傷、狹窄、阻塞、氣管食管瘺等影響正常同期時建立氣道時間;
5.張力性氣胸或中等量氣血胸時,完成胸腔閉式引流時間;
6.搶救室滯留時間中位數:急診搶救室患者從進入搶救室到離開搶救室的時間(以小時為單位)由長到短排列后取其中位數;
7.嚴重創傷患者從入院到出院之間的手術次數;
8.嚴重創傷患者重癥監護病房住院天數;
9.嚴重創傷患者呼吸機使用時長(以小時為單位)和呼吸機相關肺炎發生率;
10.嚴重創傷患者(ISS≥16者)搶救成功率;
11.創傷患者入院診斷與出院時確定性診斷的復合率;
12.年收治創傷患者人數;
13.接受外院轉換診患者比例;
14.需要轉診治療的創傷患者轉診比例;
15.創傷患者年平均入院日;
16.創傷患者均次住院費用。
(五)評估、授牌及撤銷機制
省衛生健康委委托省創傷中心專家組,負責省市級醫療機構創傷中心的評估考核等工作;各市州衛生健康委負責縣級醫療機構創傷中心的評估考核等工作。經評估合格后,由省市級衛生健康委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并授牌。
各級創傷中心有效期為3年,到期前6個月提出復核申請,由省市級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復核合格的,延續授牌;復核不合格的,撤銷授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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