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衛健發〔2019〕36號
各市、自治州衛生健康局,貴安新區衛生和人口計生局,委機關各處(局),省計生協機關各部(室),省中醫藥管理局,委直屬各單位:
?? 依據貴州省司法廳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意見,修訂了《貴州省衛生健康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現重新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衛生健康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衛生健康統計工作,確保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統計在衛生健康管理、科學決策和服務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統計活動。
第三條衛生健康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衛生健康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省衛生健康委統一管理全省衛生健康統計工作,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轄區衛生健康統計工作。按照行業和屬地管理原則,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服從所在地及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計管理。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計工作接受同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統計力量,充實統計人員,提高統計人員素質。
第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把統計工作經費列入衛生健康經費計劃,從經費上保證統計工作順利進行和統計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七條 衛生健康統計調查分為常規統計調查和專項統計調查。常規統計調查是指由國家統計局、省統計局批準,由國家、省衛生健康委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組織實施的綜合統計調查和業務統計調查,包括年報、季報、月報、日報和實時報等常規衛生健康統計報表。專項統計調查是指調查周期超過1年的定期專項調查和一次性專項調查。
第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統計調查應當制定調查制度或專項調查方案,并按程序報同級統計局審批、備案。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管轄范圍內的統計調查,須由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審核,經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頒發,并報同級統計局備案。超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須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審核,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同級統計局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在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統計標準的前提下,制定地方衛生健康統計補充標準,并按程序報同級統計局審批,保證統計調查采用的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統計編碼等標準化。
第十條 衛生健康統計調查制度或調查方案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頻率、調查表式、分類標準、調查組織方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備案文號、有效期等標志。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調查表,應當標明密級。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與其他業務機構的統計調查必須分工明確,相互協調,不得重復。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調查程序、上報時間和有關規定執行統計調查任務,不得拒報、遲報、更不得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有權拒絕填報違反《統計法》和本辦法所頒發的各種統計調查表。
第三章 統計數據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統計數據質量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在統計調查設計、數據采集、審核、上報、分析、管理和發布等統計業務中,要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強化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統計調查對象的獨立上報權,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提高數據質量的責任。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數據質量負第一責任,統計負責人及統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統計人員應當自覺遵守統計法律法規,恪守統計職業道德,加強衛生健康行業統計理論學習,準確理解統計制度規定和統計調查內容,強化對衛生健康統計數據真實性和邏輯性的審核,確保統計過程規范,數據上報及時,數據真實可信。
第四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與發布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登記表、臺賬和統計資料檔案制度;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推進統計數據采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的現代化,建立統一規范的衛生健康統計信息數據庫,確保統計數字數出有據。
第十七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統計資料審核、訂正、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提供統計資料,應當經單位負責人、統計負責人和填報人員簽字、加蓋公章后報出,并對其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報送的統計資料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應保存2年以上。使用網絡系統報送統計資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妥善保存統計資料,保障數據安全。
第十八條衛生健康統計資料,除依法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布本地區統計調查數據。衛生健康統計數據發布前,須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要領導審批,未經許可不得提前對外提供和泄露。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負責管理和提供衛生健康綜合統計數據;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業務機構或授權的統計單位負責管理和提供本部門業務統計數據。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業務機構必須向本部門綜合統計機構提供各項業務統計數據。
(一)報送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及其組成部門和提供省外單位的衛生健康統計數據,須經省衛生健康委主要領導簽批后,由衛生健康綜合統計機構提供。
(二)衛生健康系統以外部門(單位)需要查詢衛生健康統計數據的,應當持具體數據需求和本部門(單位)函件,經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書面簽批后,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或業務機構按程序提供。
(三)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內部機構需要查詢綜合統計數據或業務統計數據的,應當持具體數據需求和有關函件,由數據提供機構負責人書面批準后提供。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需要查詢《衛生健康統計年鑒》之外的統計數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根據數據需求內容,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和業務機構按程序提供。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充分利用可以公開的衛生健康綜合統計數據為社會和公眾服務。提供衛生信息咨詢,編輯、出版和發行衛生統計資料,實行有償和無償服務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在衛生健康統計調查中獲得的原始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尤其是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二十二條省衛生健康委綜合統計機構具體負責全省衛生健康統計技術指導和具體統計工作任務。
(一)按照《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和《國家衛生健康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擬寫全省衛生健康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
(二)組織全省衛生健康綜合和專項調查等統計信息事務。制定全省衛生健康統計指標體系和分類標準。審核省衛生健康委各業務機構制發的業務統計報表、專項調查方案。
(三)負責全省衛生健康綜合統計數據分析,審核發布全省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和重點專項調查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統計數據的審核和評估,實行統計咨詢與監督,協助開展衛生健康統計執法檢查。
(五)指導全省衛生健康統計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衛生健康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數據開放政策,支持統計資料可視化展示。
(六)指導全省衛生健康統計信息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衛生健康統計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在上級衛生健康統計機構的指導下,執行本轄區內衛生健康統計技術指導和具體統計工作任務。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設置的統計部門負責管理、開展本單位統計工作。主要職責為嚴格執行全國及地方法定衛生健康統計調查制度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本單位統計工作制度;準確、及時收集本單位衛生統計資料,上報統計數據;管理本單位統計資料和統計數據庫,開展統計分析、統計咨詢和統計監督;參加相關統計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并接受檢查指導。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明確統計分管領導和統計負責人,設立、配備與本機構統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統計管理部門和專(兼)職統計人員。
(一)省衛生健康委綜合統計機構應配備專職專崗統計人員;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統計工作任務配備專職統計人員。
(二)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含500張床位以上未定級機構)應當設立統計信息科室,至少配備3名專職統計人員,不足200張床位的醫院至少配備2名專職統計人員,每增加200張床位增加配備1名專職統計人員。
(三)二級以下醫療機構、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部(所)等按照統計工作需要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統計人員。
(四)各級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其它衛生機構根據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設立統計科(室)或配備統計人員。
第二十六條 衛生健康統計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相應的統計專業知識。對現有不完全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專職統計人員,應由上級部門或所在部門組織參加統計專業培訓。
第二十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保持統計人員隊伍相對穩定,對不稱職、不合格的統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整。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計負責人發生變動,應當征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備案。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統計部門補充統計人員應當從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人員中選調,新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需通過培訓后上崗。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統計人員進行統計和信息技術培訓,強化統計法制教育,統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其定期參加統計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六章 統計信息化與標準化建設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大統計信息化基礎建設的投入,廣泛利用大數據技術、信息化、云計算等手段增強統計能力,加強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實現統計數據資源整合,提高統計業務管理效率和衛生行政決策水平。
第三十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完善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醫院信息化建設,嚴格執行國家衛生健康信息標準與規范,堅持統一病案首頁書寫規范、統一疾病分類編碼、統一手術操作編碼、統一醫學名詞術語,實現醫療信息在衛生健康行業的互聯互通。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網絡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有關規范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衛生健康統計信息安全保護工作,確保統計數據安全可控。
第七章 統計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地區衛生健康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執行本地區衛生健康部門統計執法檢查。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要求統計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資料;有權進入檢查對象業務場所和有關信息系統進行數據檢查、核對。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推諉、阻撓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不得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檢查情況予以通報,并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向同級統計機構移送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地區衛生健康統計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運用于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機構年審、財政補助收入、工商注冊登記等方面。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七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人員或集體給予獎勵:
(一)對堅持依法統計,堅決抵制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表現突出的;
(二)對創新統計分析方法和改革統計工作制度,提高統計科學水平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三)在完成規定統計調查任務和保障統計資料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
第三十八條 凡有以下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應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衛生統計數據的;
(二)拒報或屢次遲報衛生健康統計數據的;
(三)侵犯衛生健康統計機構、衛生統計人員行使《統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職權的;
(四)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統計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貴州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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