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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政策例行吹風會
發布時間:2021/07/28 信息來源:查看

7月26日,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政策例行吹風會。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賈莉,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金滿義作主題發布。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浩蒙,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管處處長李慧媛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政策例行吹風會發布詞

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賈莉

新聞界各位朋友們: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1年5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49號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出臺的有關情況作簡要介紹。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醫療保障是事關人民群眾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醫療保障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醫療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續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示,要加強對醫保基金的監管。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涉及市場主體多、業務鏈條長、風險點多,監管難度大,監管形勢較為嚴峻。隨著醫療保障制度覆蓋人群不斷擴大、參保人員醫療需求迅速增長、醫保基金支付壓力越來越大,加之醫保基金使用不規范,監管不到位等原因,各類套取、騙取醫保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屢屢發生。為了加強醫保基金使用監督管理,用法治手段保障基金安全運行,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推動自治區醫療保障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制定過程和立法特點

在《辦法》的審查、修改過程中,自治區司法廳會同自治區醫保局,從自治區實際出發,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按照立法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送審稿進行認真審查、協調和修改。廣泛征求了各盟市、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進行了立法調研,組織召開立法論證會,力求使《辦法》具有可操作性,符合自治區實際。

《辦法》共二十八條,雖然條數不多,但是涵蓋的內容較全面,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界定了醫療保障基金的適用范圍

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辦法(草案)》明確了,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明確了醫療保障基金監督機制和監管措施

《辦法(草案)》一是確立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的監督機制;二是明確了醫療保障部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職責;三是規定了大數據智能監控、專項檢查、聯合檢查和聘請第三方協助檢查等監管形式;四是規范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措施和程序;五是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信息公開制度和舉報投訴制度,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三)規范了就醫、購藥環節的監管

長期以來,就醫與購藥是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浪費和騙取基金支出的主要原因。《辦法》規定了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以保障基金的安全運行。

三、做好《辦法》的宣傳和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要深刻認識醫保基金監督管理的重大意義,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醫保基金監督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學習、宣傳、貫徹《辦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辦法》的立法宗旨和具體內容,準確把握各項要求,切實增強做好醫保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利用媒體廣泛宣傳《辦法》,推進自治區醫保基金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采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向社會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確保《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同時,也希望新聞媒體幫助宣傳《辦法》的相關規定,讓全社會了解醫保基金監督管理工作。歡迎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保障醫保基金的安全,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謝謝大家。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政策例行吹風會發布詞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金滿義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謝大家能來參加本次政策例行吹風會,感謝大家對自治區醫保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下面我就《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情況作簡要介紹。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一)基金監管形勢嚴峻

2020年,全區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183.9萬人,參保覆蓋面穩定在95%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含生育保險)總收入為396.8億元,總支出為310.1億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總體平穩,但各地基金收支不平衡,可持續能力不強。此外各類套取、騙取醫保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屢屢發生,違法違規的情形比較多,欺詐騙保行為比較普遍,基金使用不規范,使用效率不高。

2018年以來,醫保、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聯合開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全區共檢查定點醫藥機構3.72萬家次,查處1.39萬家次,其中暫停協議1548家,取消協議175家,追回醫保基金11.57億元,三年來,基金監管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距離自治區黨委、政府要求和人民群眾期盼還有一定的差距,一半以上的定點醫藥機構不同程度存在基金使用方面的問題,急需建立和強化基金長效監管機制,加強基金規范使用管理。

(二)健全基金監管制度體系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一直牽掛于心,對醫保基金監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制定完善醫保基金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監管權限、程序、處罰標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強化醫保基金監管法治及規范保障。2021年5月1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正式實施,為進一步完善醫保基金監管制度體系,切實維護基金安全有效運行,以法治手段解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制定《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辦法》規范了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監督,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保障基金安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政府和部門職責。《辦法》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協調解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二)關于監督職責。《辦法》明確了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職責。

(三)關于檢查方式。《辦法》要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保障基金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醫療保障數據監控等情況,確定檢查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同時,自治區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自治區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實施大數據實時動態智能監控。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和共享,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四)關于監管機制。《辦法》要求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強調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五)關于媒體宣傳。《辦法》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三、宣傳落實《辦法》

(一)加大科普宣傳和普法力度

主動邀請新聞媒體、社會監督員參與飛行檢查、專項檢查、明察暗訪等工作,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通氣會等形式,發布打擊欺詐騙保行為的典型案件。充分利用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開展廣泛宣傳,不斷豐富宣傳思路和方式方法,提高醫保基金監管政策群眾知曉率。加強對醫保行政、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豐富培訓形式,以案說法,講懂講透《辦法》內容,確保知法懂法準確應用,嚴格依法執法,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依法從嚴打擊欺詐騙保行為。提高定點醫藥機構、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法律意識,堅持警鐘長鳴,營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監管環境。

(二)做好2021年醫保基金監管工作

今年我們和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聯合組織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在過去三年專項治理工作的基礎上,聚焦重點,找準靶點,對癥施策,通過部門間聯合行動,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和力量,協同發力,互補短板,再掀“不敢騙”的高壓震懾氛圍,并通過這種協作聯動,加快構建“不敢騙”“不能騙”“不想騙”的基金監管新格局。希望各盟市醫療保障部門及相關部門、定點醫藥機構能相互配合,堅持問題導向,找準問題根源,切實守護醫保基金安全。

記者朋友們,我們希望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辦法》宣傳工作的同時,也請各位新聞界的朋友,通過新聞媒介,大力宣傳《辦法》,大力開展醫保政策的科普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對醫保政策的知曉率。謝謝大家!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政策例行吹風會答記者問

內蒙古日報記者:請問根據《辦法》,醫保行政部門履行哪些監督管理職責?

浩蒙:《辦法》對醫保行政部門履行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醫保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制度,規范醫療保障經辦業務,監督服務協議訂立、履行情況,監督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并且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北方新報正北方網記者:醫保行政部門對各類主體哪些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李慧媛:謝謝您的提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主體多、鏈條長,主要涉及各級醫保經辦機構、1.87萬家定點醫藥機構以及2184萬參保人員。所以必須明確這些主體在基金使用過程中的職責,做到各盡其職、規范行為,才能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一是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協議管理、費用控制、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相關工作。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定點醫藥機構名單;提供醫療保障信息查詢服務等。要根據保障公眾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的需要,與定點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藥服務行為。健全經辦管理體系,提高經辦服務能力。

二是對定點醫藥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辦法》從三個層面進行了規定。首先在管理層面,定點醫藥機構必須加強內部管理,按規定報送信息等。其次,在一般行為規范層面,定點醫藥機構必須遵守有關行為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第三是在禁止欺詐騙保層面,明確規定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等“五個不得”,以及不得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保待遇的機會獲得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禁止其通過偽造變造有關資料、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的支出。

三是對參保人員行為的監督管理。其行為也直接影響著醫保基金的安全和效益,因此《辦法》要求參保人員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等。

相信《辦法》實施以后,各相關主體嚴格遵守規定的行為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會得到根本改善。


內蒙古廣播電視臺新聞廣播記者:《辦法》出臺后,對醫保基金監管工作有哪些改變?

浩蒙:一是加強了協同監管。《辦法》第十九條提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辦法》使部門聯合監管有法可依,得到多方支持。今年我們聯合衛健、公安、司法、民政、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醫保基金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研究醫保基金監管問題,各司其職,推動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形成監管合力。

二是強化了依法監管。以前醫保基金監管工作方面只有《社會保險法》支撐,其原則性強、操作性弱,無法滿足當前醫保基金監管的要求。《辦法》出臺后,在日常監管中就有法可依,為基金監管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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