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衛醫字(2019)161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財政局,各有關醫院:
為做好我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組織制定了《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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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18日
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是指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財政局共同設立,以三級醫院或區域醫療中心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或潛力的臨床專科為范圍,以促進臨床專科能力建設、臨床技術創新性研究和成果轉化,提高我市專科臨床服務能力為目標,按照一定標準和程序開展的專科能力建設項目。
第三條??各級衛生健康、財政部門和醫療機構開展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工作遵循鼓勵先進、合理布局、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采取自主申請、平等競爭、擇優支持、定期考評的機制。
第五條??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市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和項目單位自籌資金。鼓勵區政府、各辦醫主體出資支持所屬醫療機構重點專科建設工作,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捐贈。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財政局設立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的組織領導工作,根據醫療服務需求、醫療資源分布以及臨床專科發展等實際情況,進行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財政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財政局相關處室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在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組織制定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年度工作安排,組織項目的申報、評估、指導、管理、驗收及監督檢查等工作,并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醫管處。
第八條??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設立專家顧問組,負責對項目建設規劃、評估與管理提供專家咨詢和政策建議。
第九條??北京醫學會受領導小組委托,在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的指導下,按照評估標準和管理要求,負責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評估的組織協調等有關工作。
第十條??獲得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的醫院,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管理,實行院長負責制,成立由院長擔任組長、獲得建設項目的專業科室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的項目管理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的管理與實施工作,落實項目建設目標和實施方案,制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本院項目建設的評估與分析,定期報告項目建設情況等。
各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科室(以下簡稱項目科室)成立執行小組,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的實施,參與項目建設效果評估與分析。?
第三章??申報與評估
第十一條??辦公室根據項目年度工作安排,啟動年度項目申報、評估等工作。各醫院根據項目年度工作安排,申報相應的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
第十二條??申報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的醫院(以下簡稱申報醫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各項要求;
(二)區域醫療中心或三級醫院,有衛生健康部門核準登記的相應診療科目,有專科建設所需的房屋、設施和設備等基本條件;
(三)醫院管理水平較高,對專科建設有具體規劃、目標和管理制度,重視人才隊伍建設;
(四)申報專科有較好的專業基礎,具有與醫院功能相符的疑難危重癥診療能力,或者為其他臨床專科提供支撐服務的能力;臨床技術先進,具備較強的臨床應用轉化能力、發展潛力和區域輻射能力;有穩定、結構合理的專科技術人員梯隊。
????第十三條??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包括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培育項目、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和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卓越項目。
????第十四條??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培育項目主要用于支持區域醫療中心的專科發展。根據區域醫療中心的功能定位,優先培育心內科、呼吸內科、神經內科、內分泌科、普通外科、骨科、婦科、產科等常見病、多發病在內的一級和二級專科。
????第十五條??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主要用于三級醫院和接近或達到三級醫院水平的區域醫療中心的專科發展。按照三級醫院的功能定位,兼顧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中建設單位較少,有待進一步加強的專科,如兒科、康復醫學科、婦科、產科、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腫瘤科、臨終關懷科、病理科等一級和二級專科,努力達到國家級重點專科水平。
第十六條??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卓越項目主要用于已通過國家或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驗收的三級甲等醫院專科發展。按照三級甲等醫院的功能定位,推動國家和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從重點專科的二級和三級專科中選定重點技術、重點病種優先發展。
第十七條??申報醫院應當按照不同項目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并對上述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同一基礎條件、技術能力、設備設施、人員不得用于不同專業重復申報。相關材料要求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
第十八條??醫院申報的項目及項目預算應當經過醫院醫療、財務、設備、審計、倫理等部門審核,并符合北京市有關財務、預算、資產、設備等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收到醫院申報材料后,組織進行形式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委托北京市衛生健康委信息中心進行相關專科DRGs評價;其中申報建設項目和卓越項目的,委托北京醫學會成立項目評估專家組,依據相關項目評分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評分標準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醫改工作落實情況、相關專科DRGs評價結果、專科基本條件、醫療技術隊伍、醫療服務能力與水平、醫療質量狀況、科研與教學等內容,并以臨床服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為重點。
第二十一條??北京醫學會應當按照要求認真組織做好評估工作,保證評估結果公平、公正,并及時向辦公室提交評估結果;北京市衛生健康委信息中心應當客觀、公正地向辦公室提交相關專科的DRGs評價結果。
第二十二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北京醫學會提交的評估結果,綜合考慮申報醫院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落實情況、醫療資源布局和各專科建設需求等情況,按照鼓勵先進、兼顧公平的原則,確定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單位。
第四章??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落實項目計劃和資金執行進度,在3年內完成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
第二十四條??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申報設計方案開展項目建設,原則上不作調整。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申請項目內容變更: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導致項目無法執行或部分無法執行的;
(二)國家或北京市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導致項目設計必須作相應修改的;
(三)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更科學、先進的設計,并符合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要求的。
項目執行時間過半,或者經費使用過半的,不得再進行項目內容變更。
第二十五條??申請項目內容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至少包括項目變更原因、原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說明、變更后項目計劃書及預算安排等。
第二十六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北京醫學會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并根據專家審核意見,結合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整體工作要求,由辦公室決定最終審核意見。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同意變更的項目單位,按照專家審核意見對項目計劃、經費預算進行調整,將最終項目計劃書備案,并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調整預算。
第二十八條??因項目單位自身因素導致不再具備實施項目開展條件的,將中止項目執行并收回剩余資金;因項目單位自身原因導致項目任務失敗的,收回全部資金。
第二十九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數據及論文、論著等作品,其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執行。
正式發表的論文、論著等作品應當注有“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經費資助”字樣。項目成員有在該項目成果文件上署名以及獲得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三十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項目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項目產生的臨床技術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利益分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執行所購置或試制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單位固定資產有關規定統一管理。
第五章??審核與驗收
第三十一條??各項目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報告內容至少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實施的社會效益等。
第三十二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根據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部門對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年度審核,重點審核年度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年度審核工作中,項目執行進度、結果產出與預期目標不符合的醫療機構,要提交說明,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規定收回部分或全部項目資金。
第三十四條??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當開展自評并形成自評報告,重點評估項目執行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經費使用情況等,并在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交自評報告,提出項目驗收的書面申請。
第三十五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在接到項目驗收書面申請后,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或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項目驗收,并形成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單位執行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經費使用情況和驗收結論等。
第三十六條??對于不按照規定提交項目自評報告或驗收不合格的,取消該項目單位2年內的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申報資格。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將對項目單位進行督導檢查,重點檢查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專項資金管理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項目單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條??項目單位應當主動配合接受衛生健康、財政以及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項目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取消其繼續承擔項目的資格,收回部分或全部項目資金,并取消項目單位下一年度的項目申報資格。
第四十條??建立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組織實施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對于在申報中弄虛作假以及在項目評估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醫院,取消該醫院當年和下一年度的項目申報資格,并進行通報批評。
對已獲得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的醫院,經查實存在申報中弄虛作假以及評估中違規違紀行為的,取消項目、終止撥款,取消該醫院下一年度北京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申報資格,并進行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責任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評估專家在評估過程中,因違反評估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評估專家資格,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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