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
為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醫療保障工作,全力做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國醫保電〔2020〕5號)等文件精神,確診和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含非本市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個人支付部分先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為便于疫情結束后統一組織清算,已完成確診和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請據實填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醫療費用登記表》(請登錄郵箱:daiyubaozhang@126.com密碼:dybz89152348下載)。
二、根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國醫保電〔2020〕5號)等文件精神,確診和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參保人員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可臨時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除此之外仍按規定執行。
三、根據市衛健委、市醫保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門診開藥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衛醫〔2020〕8號)規定,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參保人員明確診斷并需要長期用藥的,定點醫療機構在保障用藥安全的條件下,可根據病情需要適當增加開藥量,凡開藥量超過3個月的要及時提醒接診醫師重點把關確認。各區醫保經辦、各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落實有關文件精神,確保參保人員順利完成藥品處方開具和費用結算。
四、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參保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突發疾病不能回京治療的,可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用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審核支付。
五、離休統籌、享受公費醫療等人員參照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