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衛辦財務函〔2019〕2號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部屬省屬醫藥院校附屬醫院及委直屬各醫療衛生機構:
為加強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專家庫和評審專家管理,切實發揮專家在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決策咨詢作用,提高決策水平,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國衛規劃發〔2018〕12號)、《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衛規〔2019〕8號)等有關精神,我委制定了《廣東省乙類大型醫用設備評審專家庫和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實施。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
????????????????????2019年7月29日?
廣東省乙類大型醫用設備評審專家庫和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專家庫和評審專家管理,切實發揮專家在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決策咨詢作用,提高決策水平,促進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規范化、科學化、精細化,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國衛規劃發〔2018〕12號)、《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衛規〔2019〕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實現評審專家資源共享,消除地區局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建立全省統一的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專家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受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委托,以獨立身份參與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和咨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放射影像、放射治療、泌尿外科、放射神經外科、核醫學、醫學工程學、衛生管理、衛生經濟學、醫院管理、設備管理、放射設備質量控制與放射防護等學科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是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結合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和咨詢工作需要而建立的,由受委托專家組成的群體。?
第四條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在制定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管理政策、編制配置規劃、開展配置評審等工作中實行專家評審咨詢制度。以專家提供的評審咨詢意見作為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廣東省衛生健康委按照擇優使用、注重考核、開放流動的原則對專家庫的專家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對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專家庫及其專家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和實施有關專家庫管理的相關程序、規則和制度;
(二)組織遴選專家庫評審專家入庫;
(三)組織對入庫專家進行培訓、繼續教育、考核評價和監督管理;
(四)對專家庫設立、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對專家庫和評審專家管理的有關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商討;
(六)承擔專家庫的日常維護。
二、專家入庫管理
第七條??入選廣東省衛生健康委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大型醫用設備管理相關政策、制度,在大型醫用設備相關企業無任職或兼職,為人公道正派、治學嚴謹、工作負責、堅持原則,身體健康,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二)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化程度,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備堅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其中,技術人員從事上述專業工作5年以上,管理人員從事上述專業工作2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5歲;
(三)嚴格遵守廣東省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有關制度規定。
第八條??符合條件的全省各級醫療機構專業人員均可申報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專家庫。申請人(包括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應按要求填報并附送相關材料,經審查合格和相應的上崗培訓后,方可擔任專家庫的評審專家。
第九條??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統一負責對所有入庫專家建立檔案、頒發聘任文件,實行全省統一編號管理。根據專家庫成員變化和評審業務需要情況,及時補充、拓展、調整專家庫成員,加強專家庫維護和更新。
廣東省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每屆任期三年。聘期內考核評價合格的,可予以續聘。
三、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專家庫的專家須按要求參與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工作,在乙類大型醫用設備評審活動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作出獨立判斷,提出獨立、公正、負責的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根據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要求和廣東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管理需要,協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參與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實施、督導和評估工作,開展大型醫用設備管理政策研究和評估,為大型醫用設備管理品目、配置規劃的制定和調整提供技術支持;
(二)提供評審指標體系標準決策咨詢;
(三)及時了解、研究國內外設備技術發展動態,能準確提供相關信息和工作建議;
(四)承擔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廣州/深圳市等受委托市衛生健康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專家庫的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廣州/深圳市等受委托市衛生健康委)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相關評審咨詢工作;
(二)了解評審咨詢工作目的,根據需要按規定查閱相關文件資料;
(三)參與評審和咨詢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并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四)對不適宜參加的咨詢工作可以申明并拒絕參與;
(五)直接向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反映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自愿放棄咨詢專家身份;
(七)參與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的專家按規定標準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七)參與廣東省衛生健康委有關培訓和知識更新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在規定期限內,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地提供評審和咨詢意見;
(二)嚴守保密規定,在未經廣東省衛生健康委授權情況下,不得對外公布或發布有關咨詢事項;
(三)對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咨詢事項,應當主動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無故不參與評審咨詢活動;
(五)未經廣東省衛生健康委授權同意,不得以大型醫用設備管理評審咨詢專家名義參與商業活動;
(六)接受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監督和管理。
四、專家抽取和管理
第十四條??規范乙類大型醫用設備評審專家組的專家抽取程序,原則上應當從專家庫隨機抽取評審專家,人數應當為奇數。落實評審回避制度,與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審查評審工作存在利害關系的專家應予回避。
第十五條??抽取評審專家,一般應當在評審開始之日前5個工作日內進行。評審專家確定后,需提前告知評審專家參加評審工作的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其他與評審有關的信息,一律保密。?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名單確定后,發生以下情況的,應重新抽取或補充抽取:
(一)按照相關規定,評審專家需要回避;
(二)已抽取的評審專家未能參加評審活動或未能按時完成評審任務;
(三)評審活動依法依規需重新組織。?
第十七條 依法依規抽取確認的評審專家,原則上不應予以拒絕,確有其他工作沖突的,應在評審開始之日前2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廣州/深圳市等受委托市衛生健康委),并說明理由。
五、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專家評價制度。對專家參加評審、論證和咨詢等活動情況進行登記,對有關單位提出的意見、反映的情況進行記錄和核實。
第十九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取消專家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本管理辦法的;
(二)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宴請或者其他好處;
(三)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違反保密規定向他人透露有關工作情況或信息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評審論證工作任務或連續兩次不參加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組織的專門工作會議的;
(六)經考核不能勝任咨詢工作的;
(七)本人要求退出專家庫的。
第二十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納入黑名單制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嚴重違反職業操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以謀取私利的;
(二)向他人透露與評審有關的實質性消息;
(三)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宴請或者其他好處;
(四)被處以解聘后重新入庫,再次出現違規行為的;
(五)對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不予協助配合;
(六)其他被認定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廣州/深圳市等受委托市衛生健康委)工作人員在運行管理維護、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弄虛作假、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行政處分、行政處罰。
六、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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