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各參保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減輕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更好的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現就完善我市門診特殊慢性病醫保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新冠肺炎肺纖維化”、“耐多藥肺結核”等病種增補為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I類病種。使用治療新冠肺炎肺纖維化、耐多藥肺結核的藥物費用,根據具體病情、療程用藥量計算配額標準,執行各地現行門診慢性病I類病種管理規定。普通肺結核門診慢性病待遇繼續按各地已納入的肺結核病種待遇標準執行。
二、隨用人單位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職工,患《咸寧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管理辦法(試行)》(咸人社文〔2013〕191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門診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咸人社發〔2015〕12號)文件規定的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及維持治療、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期、腎功能衰竭期、失代償期)、器官移植術后門診抗排異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糖尿病(并發癥)、再生障礙性貧血、高血壓(極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療、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綜合癥、類風濕關節炎、心臟(腦)介入支架(搭橋)術后、其它疑難罕見病等門診特殊慢性病以及此次增補的新冠肺炎肺纖維化、耐多藥肺結核病種的,在申請職工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資格時候,不受用人單位參保職工年平均繳費工資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限制,經評審符合享受條件的,可正常享受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各地現行門診慢性病管理規定已對相關慢性病病種范圍進行調整的,按對應病種享受相應的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
三、對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但放棄治愈性治療采取安寧療護的,經本人申請,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可根據其具體病種病情和門診檢查治療用藥需求計算配額標準,年基金支付限額執行各地現行門診慢性病管理規定,原則上不超過9000元。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新冠肺炎肺纖維化評審標準
2.耐多藥肺結核評審標準
咸寧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
新冠肺炎肺纖維化評審標準
有明確的新冠肺炎感染住院治療史,并具備下列條件:
1.影像學:CT檢查有肺間質纖維化病變。
2.肺功能檢查:限制性通氣功能障礙。
3.血氣分析:PaO2≤70mmHg。
附件2
耐多藥肺結核評審標準
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相應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耐多藥肺結核。
2.有發熱(多為低熱)、盜汗、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等臨床癥狀。
3.影像學檢查:顯示活動性肺結核病變特征。
4.痰液檢查:表型藥物敏感試驗或分子藥物敏感試驗檢查證實,至少對異煙肼和利福平耐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