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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宜昌市醫療服務綜合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6/09 信息來源:查看

各縣市區衛生健康局,宜昌高新區社管辦,市直醫療衛生單位,委機關各科室:

??現將《宜昌市醫療服務綜合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昌市衛生健康委

??2023年5月12日

??宜昌市醫療服務綜合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中醫藥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深化醫改對醫療行業綜合監管工作的要求,加強全市醫療服務監督管理工作,提升監管效能,根據《宜昌市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實施方案》,結合當前醫療服務監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以及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快轉變監管理念,從注重事前審批轉向注重事中事后監管;加快轉變監管體制,從分散的單項監管轉向整合力量、協同監管;加快轉變監管方式,從注重行政手段轉向運用行政、法律、經濟和信息等多種手段。建立涵蓋全行業、全流程、全要素、全方位的多元化監管體系,實現醫療行業綜合監管法治化、規范化、常態化,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全市醫療服務高質量發展。

??二、健全綜合監管體系

??(一)落實行政部門監管責任。所有醫療衛生機構不論所有制、投資主體、隸屬關系和經營性質,均由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監管。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本地區衛生健康綜合監管協調機制,發揮辦公、人事、黨務紀檢、規劃信息、財務、綜合監督、政策法規、疾病控制、醫政醫管、基層衛生、行政審批、婦幼衛生、中醫藥政、人口家庭、科教宣傳等行政管理、監督執法和醫療質量控制專業組織的作用,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做好職能銜接,將行政管理、監督執法和醫療質量控制評價有機結合,制定本地醫療服務綜合監管內容清單,明確各監管機構責任,形成綜合監管合力。

??(二)落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本機構依法執業、醫療質量安全、誠信服務、行風建設等承擔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健全完善現代醫院管理、服務、評價制度,定期公開依法執業等情況。

??(三)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積極培育行業組織,建立健全醫療行業管理規范,為醫療機構自身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通過購買服務、委托授權等方式,引導支持其提升專業化水平和公信力,切實發揮好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方面的作用。健全醫療質量、安全、技術、服務評估機制和專家支持體系。

??(四)加強社會監督參與。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提高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依法執業意識。健全完善12345“宜接就辦”涉醫投訴舉報調查處理機制,充分發揮門戶網站、智慧衛監公眾號、投訴舉報電話和各類媒體的監督作用。

??三、加強重點領域監管

??(一)加強醫療服務要素審批監管。依托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實行網上行政審批。優化醫療機構、從業人員以及醫療技術、藥品、醫療器械等準入和行政許可流程,落實醫療機構、執業醫師和護士電子化注冊。利用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校驗和評審等關鍵環節,加強醫療機構執業行為事中事后監管。加快發展市級衛生技術評估力量,發揮其在醫療技術、藥品、醫療器械等方面的決策支持作用。

??(二)加強醫療服務質量安全監管。健全完善市縣兩級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制度、組織體系和監測系統,綜合推進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協同行業組織、醫療機構、第三方專業機構規范開展醫療服務質量評價。健全醫療機構內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嚴格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統一全市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標準,健全醫療機構評審評價體系,統籌推進全行業醫院管理年、醫療質量控制評估活動。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級醫療技術管理標準開展分類管理。

??(三)加強醫療服務用藥監管。建立和完善臨床用藥超常預警、輔助用藥和高值耗材跟蹤監控、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推行臨床路徑管理和臨床藥師制度,落實處方點評制度,強化藥事管理和藥事服務。建立對重點監控藥品、超常規使用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等跟蹤監控制度和公示制度。開展大型醫用設備使用監督和評估,依法糾正、處理違法行為。

??(四)加強醫療服務行業秩序監管。建立健全行業秩序監管聯防聯控機制。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加強對醫療養生類節目和醫療廣告宣傳的管理,嚴肅查處假冒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宣講醫療和健康養生知識、推銷藥品、推薦醫療機構等非法行為。嚴厲打擊騙取、套取公共衛生資金和醫保資金的行為。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完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機制,加強平安醫院建設。切實加強醫師、護士以及其它醫技人員相應資質和執業行為監管。依法開展醫護人員執業注冊、注銷、變更和吊銷等工作。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和違反醫德醫風的執業行為,將行政處罰信息納入醫療行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五)加強醫療行業作風建設。醫療機構內建立黨委主導、院長負責、黨政工作機構齊抓共管的醫德醫風工作機制,完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醫德醫風考評制度,實行醫德醫風“一票否決”制。加強醫務人員行風教育,嚴格執行“九項準則”等相關制度。嚴查重處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醫療機構亂收費和“搭車”出售醫療輔助用品、保健品等謀利行為,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損害群眾利益的案件,促進醫療行業作風根本好轉。

??四、創新監管方式

??(一)建立綜合監管協調機制。建立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內設部門責任清單、協調機制,明確監管職責和工作要求。相關業務部門依職責分工,組織開展隨機抽查和專項檢查,及時處理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中發現的線索,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移送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法查處;對涉及多個業務部門或重大復雜案件,召開協調會確定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

??(二)建立綜合監管手段聯用機制。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開展綜合監督檢查。大力推行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建立健全醫療機構信用管理機制,完善醫療服務信用體系,全面落實醫療機構績效指標、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推進醫療服務智能監管,落實事前提醒、事中告誡、事后監管功能。

??(三)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落實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業務部門、醫療質量控制機構和相關管理機構信息共享機制,推進衛生健康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質量控制等監管環節信息共享,確保醫療服務監管責任無縫對接。

??(四)建立違法行為聯合懲戒制度。制定完善綜合監管結果與醫療機構校驗、等級評審、重點??平ㄔO、財政投入、建設項目、科研項目以及醫務人員職稱評定、職務晉升、評先評優等掛鉤的多方面聯動和聯合懲戒措施。按醫療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分五級(一級紅色、二級橙色、三級黃色、四級藍色、五級綠色)進行預警管理,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模式。

??(五)建設依法執業管理辦公室。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設立依法執業管理辦公室,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要明確專人負責依法執業工作。按照《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管理辦法》,應用依法執業自查信息系統,定期開展全面自查和專項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立即整改,并將自查整改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定期維護和完善本機構依法執業檔案,實行信用承諾制度,在院內醒目位置公示《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承諾書》;建立依法執業自查內部公示制度,接受職工監督,不斷規范執業行為。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建設,將其作為深化醫改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協調推進。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加強組織實施,積極推進本地區醫療服務綜合監管工作。

??(二)協同推進綜合監管。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制定醫療服務綜合監管部門履職盡責工作責任清單,明確各部門職責。優化內部框架和工作流程,完善部門協同監管的體制機制。原則上,各地可結合工作實際或存在的問題,每年開展1-2次醫療服務綜合監督執法檢查工作。

??(三)加強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建設。各地要著力加強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工作,健全完善衛生健康執法監督體系,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加強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建設,確保執法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全額預算,落實到位。要加強執法隊伍業務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以鐵的紀律和要求,打造專業高效、統一規范、文明公正的衛生健康執法監督隊伍。

??(四)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各地要大力宣傳醫療服務綜合監管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強輿論引導,為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附件:1.宜昌市醫療服務綜合監管內容清單
? ? ? ?2.宜昌市衛健委醫療服務綜合監管責任清單
? ? ? ?3.宜昌市醫療服務綜合監管信息共享制度
? ? ? ?4-1宜昌市衛健委醫療服務綜合監管聯動措施
? ? ? ?4-2宜昌市衛健委醫療服務綜合監管聯合懲戒標準
? ? ? ?5.醫療服務“四亂”問題適用罰則指導標準

??
附件1

??宜昌市醫療服務綜合監管內容清單
?

??依據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和重大醫改政策,以問題為導向,建立醫療服務綜合監管內容清單。

??一、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監管

??1.醫療機構執業資質監管:包括《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性和真實性;登記事項(機構名稱、診療科目、主要負責人、床位、執業地址)變更和年度校驗等情況。

??2.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監管:包括執業資質、診療科目、診療時間、收費標準等醫療服務信息公開,醫療費用管理,醫務人員使用管理,醫學證明文件出具管理,醫師會診管理及有無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出租承包科室、出租醫療用房等情況。

??3.醫療機構職業健康檢查監管:包括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人員資質、設施設備、質量管理,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網絡直報、疑似職業病報告情況等。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受理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申請、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等情況。

??4.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安全監管:包括開展臨床用血管理組織建立情況;臨床用血制度的建立情況;輸血科的建設、血液的來源、入庫、儲存、出庫管理;臨床輸血管理情況等。

??二、衛生技術人員監管

??5.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質監管:包括醫師(士)、護師(士)、藥師(士)、技師(士)(含檢驗師或士)、康復師(士)等醫技人員和鄉村醫生執業資質以及執業注冊、執業地點、執業范圍變更等。

??6.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行為監管:包括衛生技術人員上崗佩戴胸牌、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診療常規等情況、處方病歷書寫規范落實情況等。

??三、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監管

??7.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資質監管:包括限制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管理,是否設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專門組織,開展限制類醫療技術是否符合相關技術管理規范,硬件、人員、技術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是否違規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以及落實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報告、開展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等情況。

??8.放射診療監管:包括放射診療執業資質、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及專家審查情況;放射防護控制效果評價、竣工驗收情況;放射工作人員管理、放射診療設備與防護設施、放射防護與質量保證、警示標志設置、放射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等。

??9.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管:包括母嬰保健、產前篩查機構、人員資質,母嬰保健相關醫學證明、計劃生育相關證明,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母嬰保健、產前診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B超孕檢、終止妊娠手術管理和開展打擊“兩非”工作等。

??10.醫療美容監管:包括醫療美容主診醫師備案、公示情況,醫療美容第二類醫療技術開展情況,醫療美容機構主診醫師負責制執行情況,醫療美容分級項目管理及執行情況,醫療美容機構醫務人員資質情況等。

??四、醫療質量評價與監管

??11.醫療質量評價與監管:包括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實、醫療質量控制組織建立、人員配備和工作開展情況,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范和診療常規情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情況、全員質量安全教育情況,醫療不良事件報告管理系統運行情況等。

??五、醫學檢驗質量與控制監管

??12.醫學檢驗質量與控制監管:包括醫學檢驗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能力驗證/室間質評和室內質控、質量指標的控制、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刂漆t院間重復檢驗、推進檢驗結果互認情況??刂茩z驗項目套餐和科研項目臨床應用并收費情況。

??六、傳染病防治與醫院感染監管

??13.傳染病防治與醫院感染監管:包括傳染病防治管理、消毒管理、醫院感染管理、醫療廢物管理、預防接種管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以及醫院感染暴發事件、傳染病疫情處置和報告情況等。

??七、醫療機構藥事服務監管

??14.藥事管理監管:包括藥事管理組織建立、人員配備,藥品質量管理規范和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藥品采購、驗收、儲存、調劑管理,臨床用藥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用藥醫囑點評與干預、藥品不良反應和藥品損害事件監測報告等。

??15.特殊藥品管理監管: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終止妊娠藥品等特殊藥品的購置、保管、使用權限、處方專冊登記、專用處方保存,過期、損壞藥品銷毀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16.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監管:包括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監測與評價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醫師和藥師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調劑資格管理、抗菌藥物靜脈輸注等情況。

??八、大型醫用設備監管

??17.大型醫用設備監管:包括醫療機構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審批、使用人員資質情況,定期如實填報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相關信息情況。

??九、其他監管事項

??18.落實院務公開等規范化管理情況監管:包括醫療機構依法向社會公開科室設置、崗位職責、工作規范、投訴電話、地點、信箱、便民措施等信息,向患者公開醫療過程、醫療費用等診療信息,向社會公告醫院性質、規模、人員、診療水平等信息,以及對內部職工公開信息等。

??19.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監管:包括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網上采購、零差率銷售、貨款集中支付等基本藥物制度落實情況。

??20.分級診療制度落實情況監管:包括醫聯體建設、區域遠程醫療、分級診療與雙向轉診工作制度與工作流程建立、工作措施落實、信息公示、工作信息收集與報告等分級診療實施情況。

??21.臨床路徑和單病種質量管理監管:包括臨床路徑實施規劃和相關制度建設,實施病種數量、藥占比、耗占比統計數據指標及工作完成情況,定期開展臨床路徑實施過程、效果評價和關鍵環節質量控制等。

??22.醫療行風監管:包括貫徹落實《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措施、制度建設以及執行落實情況,收受“紅包、回扣、開單提成”和過度醫療等違反“九項準則”行風行為查處情況等。

??23.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監管: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落實情況,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結果在醫院管理中的運用情況。

??24.醫療機構經濟管理監管:包括醫療機構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制度,醫療機構預算管理、收支管理、資產管理、對外投資管理、負債管理、運營管理等情況。

??25.醫療服務價格監管:醫療機構執行國家物價政策、醫療服務收費情況、醫療服務價格公示情況、醫藥費用信息公開情況及違規收費審計整改落實情況。

??
附件2

??宜昌市衛健委醫療服務綜合監管責任清單

??依據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和重大醫改政策,結合委機關內設機構、監督執法機構職責分工,以問題為導向,建立醫療服務綜合監管責任清單。

??一、辦公室

??負責醫療機構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監管等工作;負責將行風建設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負責辦公室和后勤保障系統行風建設。

??二、人事科

??負責將綜合監管和行風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評先評優、個人職稱晉升和評先評優內容;負責衛生健康人事管理方面行風建設。

??三、機關黨委

??負責將綜合監管和行風建設納入黨建、黨風廉政建設;負責涉及綜合監管和行風建設方面的違紀違規行為的黨紀處分,并將案件辦理結果移交監督執法機構,落實“一案雙查”機制;負責衛生健康黨群方面行風建設。

??四、規劃信息科

??負責乙類大型醫用設備材料預審工作指導,負責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配置與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監督檢查,并向執法執紀機構反饋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情況;負責市直醫院和各縣市區信息網絡的互聯互通以及網絡安全;負責將綜合監管和行風建設納入衛生健康項目管理、裝備配置管理、信息管理等,負責衛生健康規劃信息方面行風建設。

??五、財務科

??負責醫療服務收費和醫療機構經濟運行情況監管,并向執法執紀機構反饋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情況;負責將綜合監管和行風建設納入衛生健康資金管理、物價管理、采購管理內容;負責醫療機構違規收費專項治理工作;負責衛生健康財務管理方面行風建設。

??六、監督與職業科

??綜合協調醫療服務綜合監管工作;負責醫療服務綜合監督執法工作,組織執法機構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醫療服務違法問題專項整治行動;負責衛生健康執法監督系統行風建設。

??七、政法與體改科

??負責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衛生健康系統法治建設;負責衛生健康政策法規系統行風建設。

??八、疾控和食安科

??負責傳染病防治、地方病防治、預防接種、精神衛生的監管,并向執法執紀機構反饋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情況;負責將綜合監管和行風建設納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負責疾病預防控制系統行風建設。

??九、醫政醫管科

??負責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行為、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臨床用血安全、采供血、實驗室生物安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醫療機構評審評價、醫院感染、臨床路徑和單病種質量管理的監管,并向執法執紀機構反饋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情況;負責醫療服務不合理行為專項整治活動;負責醫療糾紛處理;負責將綜合監管和行風建設納入醫政醫管工作內容;負責醫療機構運行監管和行風建設。

??十、基層衛生科

??負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醫生的監管,并向執法執紀機構反饋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情況;負責將綜合監管和行風建設納入基層衛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負責農村和社區醫護人員醫德醫風教育;負責基層衛生方面行風建設。

??十一、行政審批科

??負責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行政審批和資質監管,并向執法執紀機構反饋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情況;負責將綜合監管和行風建設納入行政審批內容;負責行政審批方面行風建設。

??十二、婦幼老齡科

??負責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監管,并向執法執紀機構反饋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情況;負責將綜合監管和行風建設納入婦幼健康服務內容;負責婦幼系統醫護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負責婦幼健康服務方面行風建設。

??十三、中醫藥政科

??負責中醫醫療機構執業行為、中醫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行為和資質、藥事管理、特殊藥品管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和執行基藥制度的監管,并向執法執紀機構反饋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情況;負責將綜合監管和行風建設納入中醫藥事業發展、中醫機構評審評價、醫院巡查工作、衛生健康藥事管理、衛生健康科技發展內容;負責中醫藥系統醫護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負責中醫藥事業發展、藥事管理、衛生健康科技發展方面行風建設。

??十四、人口家庭科

??負責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并向執法執紀機構反饋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情況;負責開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的專項整治工作;負責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管理方面行風建設。

??十五、綜合監督執法機構

??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承擔醫療服務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具體負責醫療服務“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醫療服務違法投訴、上級交辦事項的調查處理;開展醫療服務專項執法檢查;承擔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記分工作;負責醫療服務在線監測系統使用管理。提出啟動聯合懲戒措施的建議。負責衛生監督系統行風建設。
?

附件3

??宜昌市醫療服務綜合監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條為強化醫療服務綜合監管機構間的有效配合,解決監管信息共享不暢等問題,實現資源共享的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醫療服務綜合監管機構,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內設的醫療機構審批辦理機構(以下簡稱審批機構)、醫療服務監督管理機構(包括辦公、人事、機關黨委、規劃信息、財務、監督與職業、政法與體改、疾控與食安、醫政醫管、基層衛生、行政審批、婦幼老齡、中醫藥政、人口家庭等,以下簡稱監管機構)、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的醫療服務質量安全管理組織(包括疾控中心、質控中心、醫療事故或損害鑒定等承擔質量管理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質控組織)。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醫療服務綜合監管機構間信息共享,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部門信息資源以及為其他部門提供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各審批機構、監管機構、執法機構、質控組織及時通報醫療機構綜合監管信息、獲取并綜合運用共享信息。

??第五條醫療服務綜合監管信息,是指醫療服務綜合監管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醫療機構進行檢查、督查、評價和評審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二)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行政處罰的案件;

??(四)醫療損害(事故)鑒定結果;

??(五)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記分。

??第六條監管信息可通過紙質、辦公門戶系統電子傳送、抄送統計報表等多種方式共享,確保綜合監管機構間信息暢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七條審批機構及時向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通報已核準注冊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變更、校驗等相關資料信息。

??第八條監管機構、質控組織在日常檢查或投訴舉報線索核查中,發現醫療機構存在違法違規執業行為或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變更、校驗手續的,及時通報審批部門和執法機構介入處理,相關證據資料一并移交。審批機構和執法機構按程序調查核實后,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第九條執法機構對醫療機構作出《衛生監督意見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7個工作日內,通報審批機構和監管機構,作為審批、校驗和強化監管的依據。審批機構沒有審批、校驗權限的,要及時上傳至有權限的審批機構。

??第十條執法機構應將醫療機構年度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抄送監管機構、審批機構,作為醫療機構年終等級評審、項目安排、行政許可的依據。

??第十一條醫療服務綜合監管機構在醫療機構執業中發現任何其他問題線索,及時通報有處理權限的政府部門,相關證據一并移交。

??第十二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綜合運用醫療服務監管結果,將醫療服務監管信息與醫療機構校驗、專科建設、評先評優、醫務人員職稱晉升、項目經費等掛鉤。

??第十三條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信息的綜合監管機構應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機構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條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機構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

??使用機構對獲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機構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五條建立信息運用反饋機制,各綜合監管機構對獲取的共享信息使用情況應及時反饋給信息提供機構。

??第十六條 各綜合監管機構負責人是本機構監管信息共享聯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綜合監管機構應明確專人負責信息提供、接收和綜合運用結果的反饋。

??第十七條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醫療機構綜合監管信息共享聯動工作情況。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審批機構審批(變更)信息移交表
? ? ? 2. 監管機構發現問題(線索)移交表
? ? ? 3. 執法機構發現問題(線索)移交表

??
附表1

審批機構審批(變更)信息移交表

填報單位:

醫療機構
名??稱
地??址 電??話 審批(變更)事項 審批時間 有?效?期
截止時間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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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信息單位簽收人:
注:此表由審批機構提供給監管機構、執法機構。


附表2

監管機構(質控組織)發現的問題(線索)移交表

填報單位:

醫療機構名稱 發現者、
方式與時間
存在的主要問題 涉嫌違法
違規的主要依據
已經采取
的處理措施
對審批、執法
機構的處理建議
證據材料清單 不良執業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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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信息單位簽收人:
注:此表由監管機構提供給審批機構、執法機構。
?
附表3
執法機構發現問題(線索)移交表
填報單位:
醫療機構名稱 案????由 處罰依據 處罰意見 執行情況 其他違規行為 不良執業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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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信息單位簽收人:
注:此表由執法機構提供給審批機構、監管機構。
?

附件4-1????????????????
宜昌市衛健委醫療服務綜合監管聯動措施
移交機構 信息共享內容 聯動部門 聯動措施
機關黨委 對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的醫務人員信息。 監督職業科
市綜合監督執法局
依法對相關醫務人員給予行政處罰,落實“一案雙查”。
人事科 1.限制評先評優。
2.限制職稱晉升。
醫政醫管科、婦幼老齡科、中醫藥政科、基衛科 加強對相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德醫風教育。
醫政醫管科 醫療損害(事故)鑒定結果 監督職業科
市綜合監督執法局
1.依法對相關醫務人員給予行政處罰,落實“一案雙查”。
2.不良執業行為記分。
機關黨委 督促發生醫療損害(事故)的醫療機構對相關人員落實黨紀政紀處理。
人事科 1.限制評先評優。
2.限制職稱晉升。
醫政醫管科、婦幼老齡科、中醫藥政科、基衛科 1.限制評先評優。
2.限制醫院等級評審。
3.限制醫院重點??圃u審。
4.加強對相關醫療機構醫療質量、醫療服務、醫療安全管理。
機關黨委
醫政醫管科
中醫藥政科
基衛科
婦幼老齡科
疾控科
人口家庭科
大型醫院巡查及日常工作檢查中發現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的信息、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監督職業科
市綜合監督執法局
1.依法對相關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2.不良執業行為記分。
行政審批科 1.對相關醫療機構延期校驗。
2.限制與違法違規行為相關的新增許可項目。
人事科 1.限制評先評優。
2.限制職稱晉升。
規信科 限制建設項目申報。
財務科 限制新增財政資金補助。
機關黨委 督促醫療機構對相關人員落實黨紀政紀處理。
行政審批科 行政審批信息 監督職業科
市綜合監督執法局
1.及時反饋屬地監督機構建立或變更行政相對人檔案。
2.落實日常監督工作。
醫政醫管科、婦幼老齡科、中醫藥政科 加強對相關醫療機構醫療質量、醫療服務、醫療安全管理。
規信科 醫療衛生規劃信息 行政審批科 限制設置審批。
規信科 醫療機構基本統計信息報送情況;信息化推進過程中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對接情況;醫療衛生機構網絡安全情況。 人事科 限制醫院評先評優。
醫政醫管科
中醫藥政科
1.限制醫院評先評優。
2.限制醫院重點??圃u審。
規信科 1.限制建設項目申報。
2.處理醫療衛生機構網絡安全事件,落實信息系統登記保護工作。
行政審批科 限制新增設置審批。
市綜合監督
執法局
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罰信息和不良執業記分信息。 人事科 1.限制評先評優。
2.限制職稱晉升。
規信科 限制建設項目申報。
財務科 限制新增財政資金補助。
行政審批科 1.對相關醫療機構延期校驗。
2.限制與違法違規相關的新增許可項目。
醫政醫管科、婦幼老齡科、中醫藥政科、基衛科 1.限制醫院等級評審。
2.限制醫院重點??圃u審。
3.加強對相關醫療機構醫療質量、醫療服務、醫療安全管理。
機關黨委 1.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黨紀政紀處理。
2.限制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評先評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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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2?????????
宜昌市衛健委醫療服務綜合監管聯合懲戒標準
聯合懲戒級別 分級標準 聯合懲戒機構 聯合懲戒措施
一級
(紅色預警)
1.一個記分年度內不良執業記分達一級預警標準
2.受到吊銷科目或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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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職業科 1.通報各聯動機構將該單位納入重點監管名單,啟動相應懲戒措施。
2.公開行政處罰信息。
人事科 1.該單位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含副職)不得參與任何評優評先。
2.當年或下一年度不授予該單位榮譽稱號。
規信科 當年或下一年度不安排中央和省市政府補助的建設項目,限制該單位采購大型設備、增設床位等規模擴張行為。
財務科 調整下一年度相關業務補助資金。
行政審批科 在一個校驗周期內,登記機關在辦理校驗時,按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醫政醫管科、婦幼老齡科、
中醫藥政科、基衛科、疾控科
1.根據《湖北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醫院等級和授予該單位的重點??谱鞒鱿鄳幚?。
2.組織該單位法人代表、單位負責人和全體中層干部進行為期2天以上的脫崗法規培訓。
3.組織專班進駐該單位,督促整改。
4.調查處理情況全市通報。
辦公室 曝光該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到位前,停止對該單位的正面宣傳。
機關黨委 啟動一案雙查。
二級
(橙色預警)
1.一個記分年度內不良執業記分達二級預警標準
2.發生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受到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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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職業科 1.通報各聯動部門納入重點監管名單,啟動相應懲戒措施。
2.啟動一案雙查。
人事科 1.該單位和單位負責人(含副職)不得參與任何評優評選。
2.當年或下一年度不授予該單位榮譽稱號。
規信科 當年或下一年度不安排中央和省市政府補助的建設項目,限制該單位采購大型設備、增設床位等規模擴張行為。
財務科 調整下一年度相關業務補助資金。
醫政醫管科、婦幼老齡科、
中醫藥政科、基衛科、疾控科
1.根據《湖北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醫院等級和授予該單位的重點??谱鞒鱿鄳幚?。
2.組織該單位法人代表、單位負責人和全體中層干部進行為期2天以上的脫崗法規培訓。
3.組織專班進駐該單位督促整改。
辦公室 曝光該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到位前,停止對該單位的正面宣傳。
機關黨委 啟動一案雙查。
三級
(黃色預警)
1.一個記分年度內不良執業記分達三級預警標準
2.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3.醫院信息系統拒絕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監管平臺互聯互通
監督職業科 通報各聯動部門納入重點監管名單,啟動相應懲戒措施。
人事科 該單位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不得參與評優評選。
規信科 當年或下一年度不安排省市政府補助的建設項目,限制該單位采購大型設備、增設床位等規模擴張行為。
財務科 調整下一年度相關業務補助資金。
醫政醫管科、婦幼老齡科、
中醫藥政科、基衛科、疾控科
1.組織該單位負責人和中層干部進行為期1天以上的脫崗法規培訓。
2.將該單位納入當年行政檢查必查單位名單。
辦公室 暫緩有關該單位的正面宣傳。
機關黨委 啟動一案雙查。
四級
(藍色預警)
1.一個記分年度內不良執業記分達四級預警標準
2.發生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3.不依法報告相關信息
監督職業科 通報各聯動機構將該單位納入當年行政檢查重點對象。
人事科、規信科、財務科、疾控科、行政審批科、醫政醫管科、基衛科、婦幼老齡科、監督職業科、中醫藥政科、機關黨委 啟動聯動措施。
五級
(綠色預警)
一個記分年度內不良執業記分達到五級預警標準 事科、規信科、財務科、疾控科、行政審批科、醫政醫管科、基衛科、婦幼老齡科、監督職業科、中醫藥政科、機關黨委 加強日常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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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醫療機構“四亂”(亂檢查、亂用藥、亂治療、亂收費)適用罰則指導標準
適用情形 定性依據
(根據具體案情選擇確定)
適用罰則
(根據具體案情選擇確定)
關于亂檢查、亂用藥、亂診療、亂收費、的情形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九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以患者未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恪守職業道德。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循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行業標準和臨床路徑等有關要求開展診療工作,嚴格遵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藥學部門建設和藥事質量管理,提升臨床藥學服務能力,推行臨床藥師制,發揮藥師在處方審核、處方點評、藥學監護等合理用藥管理方面的作用。臨床診斷、預防和治療疾病用藥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合理用藥原則,尊重患者對藥品使用的知情權。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公立醫療機構: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和
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征。預
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
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
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
藥物。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二)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規章制度的;(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混亂的;(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關于亂檢查、亂用藥、亂診療、亂收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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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的有關規定,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各項收費標準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布。 《湖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從事診療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規定亂收費、多收費,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二)不執行醫療衛生工作制度和診療常規的;
《醫師法》第三條第一款:醫師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規范,提高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第二十三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樹立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救治患者,執行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二)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和醫學倫理規范等;第三十一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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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五)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
《護士條例》第十七條: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
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
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
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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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關于亂檢查、亂用藥、亂診療、亂收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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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九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恪守職業道德。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循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行業標準和臨床路徑等有關要求開展診療工作,嚴格遵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的醫師、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方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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