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 結合南寧市工作實際,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了《南寧市名中醫評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9月8日
附件
南寧市名中醫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繼承和發揚祖國傳統醫學,促進我市中醫藥事業發展,營造名中醫輩出的良好氛圍,規范名中醫評選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條例》《南寧市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實施方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申請參加“南寧市名中醫”評選或已獲得“南寧市名中醫”的人員。
第三條??市衛健委組織實施“南寧市名中醫”評選管理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地區人選的申報和推薦工作。
第四條?“南寧市名中醫”是指在南寧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從事中醫臨床工作者,中醫基礎理論扎實,以中醫診療方法為主,具有較高中醫臨床技術水平和造詣,醫德高尚,在同行和群眾中公認度較高的中醫臨床醫療專家?!澳蠈幨忻嗅t”包括南寧市名中醫、南寧市基層名中醫。
第五條?評定周期為3-5年評定一次,每次評定名額最多不超過20名(含20名),名額視當年申報情況確定。
第六條?“南寧市名中醫”評選應當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評審辦公室,設在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中醫藥管理科,統籌負責具體評選工作。南寧市醫學會負責組織評審,推薦專家,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章??評選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南寧市名中醫”的評選對象:在南寧市注冊的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臨床工作的在崗(含已退休,仍在從事中醫臨床工作)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含人事關系已調入我市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報條件者均可申報參評。已獲國家級名老中醫和廣西名(老)中醫、南寧市(基層)名中醫稱號者不參加南寧市名中醫評選。
第八條?“南寧市名中醫”評選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思想上和政治上行動上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廉潔自律,熱愛中醫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健康服務,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精湛的醫術和崇高的敬業精神,身體健康,無違法違紀等問題。
(三)仍在臨床一線工作,提供較大的服務量,近5年內,無醫療事故發生。
(四)臨床經驗豐富,對治療某一領域疾病或治療疑難危重病癥有明顯療效,受到患者的肯定或認可,在當地群眾中享有較高聲譽。
(五)在中醫學術方面有獨到見解和較深造詣,臨床經驗豐富,技術精湛,療效顯著。能正常進行醫療、教學、科研工作;愿意承擔中醫青年骨干的培養工作,無私傳授學術思想和臨床經驗,積極培養學術繼承人。
(六)確有中醫特長的,經過醫院嚴格把關推薦并取得20名患者的推薦書,可以放寬評選條件。
第九條??參加南寧市名中醫類別評選的,具備以下條件的推薦對象,在同等情況下可優先推薦或評選。
(一)主編有20萬字以上的中醫藥專業書籍(公開出版);或任副主編出版2部中醫專著;或參與編寫過全國中醫藥教材;近10年,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發表有新觀點的論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1篇以上)。
(二)近10年,主持市廳級以上中醫藥學科研課題1項以上。
(三)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廳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獎勵證書前三名)。
(四)具備培養和指導研究生或學術繼承人的資格,并已培養出了2名以上研究生或學術經驗繼承人。
(五)近5年,門診診療病人在2500人次/年以上(其中針灸推拿類專業放寬至1000人次以上);或指導下級醫生查房1次/周以上,從事臨床工作4天/周以上;或診治病人2500人次/年以上。
(六)擔任省級中醫藥類一級學(協)會委員或其中某專業委員會的理事以上職務;或擔任市級中醫藥類一級學(協)會常務理事職務。
(七)擔任國家級、自治區級中醫藥臨床重點學科、專科(專?。ь^人。
參加南寧市基層名中醫類別評選的,具備以下條件的推薦對象,在同等情況下可優先推薦或評選。
(一)主編有已出版的中醫專業書籍;或任副主編出版的中醫專著;或參與編寫過全國中醫藥教材;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發表有新觀點的學術論文。
(二)以第一項目人主持完成中醫藥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縣級以上)。
(三)以第一完成人取得的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獲得地市級科技以上獎項。
(四)已培養出1名以上學術繼承人。
(五)參加市級以上中醫藥類一級學(協)會。
(六)近5年,門診診療病人在1500人次/年以上(其中針灸推拿類專業放寬至500人次以上);或診治病人1500人次/年以上。
第十條 參加南寧市名中醫類別評選的,在滿足基本條件前提下,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從事中醫臨床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具有中醫類別主任醫師任職資格5年以上,或副主任醫師任職資格10年以上,或年滿60歲以上并從事中醫藥臨床工作35年以上者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可放寬到中醫類別主治醫師。
第十一條 參加南寧市基層名中醫類別評選的,在滿足基本條件前提下,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堅持在縣級及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具有中醫類別主任醫師資格或副主任醫師任職資格3年以上,或年滿50歲以上并從事中醫藥臨床工作25年以上者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可放寬到中醫類別主治醫師。
第三章??評選程序
第十二條 評選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辦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兩審兩公示”制度,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各推薦單位按要求報送推薦對象有關材料,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推薦單位對本地區(單位)推薦程序的規范性和推薦人選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重復推薦。
第十三條 推薦南寧市名中醫候選人,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南寧市(基層)名中醫推薦表。
(二)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執業醫師證、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稱)證、學會任職聘書復印件。
(三)中醫臨床工作年限證明、工作量統計,候選人的技術專長、學術思想、工作業績以及醫德醫風等材料;
(四)出版或發表的中醫書籍、專著、論文及以第一項目人主持完成的中醫藥科研項目任務書、科技成果鑒定證書、獎勵證書復印件;
(五)研究生導師、省級以上師承工作指導老師、中醫藥類一級學(協)會有關職務任職資格證明的復印件;
(六)退休人員返聘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七)各單位對候選人提交的證件原件進行審核,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評定工作由“南寧市名中醫”評選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市衛健委中醫藥管理科承擔評定的日常管理事務性工作。評定工作采取以下程序:
(一)申報推薦。采取個人申報、單位選拔、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方式進行。申報者必須由人事關系所屬單位推薦,并由執業注冊單位提供臨床執業證明。推薦單位按照評選條件審核研究,提出申報人選,并在本單位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評選條件、申報對象基本情況、主要事跡等,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下同)。公示結束后逐級上報推薦審核。各縣(市、區)、開發區衛生健康管理部門對轄區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廉政意見,并公示5個工作日,如無異議,形成推薦意見,正式行文上報;市直屬單位直接報送市衛健委中醫藥管理科。
(二)初步審查。市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推薦地區(單位)上報的推薦人選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向推薦地區(單位)反饋初步審查通過人員名單,由推薦地區(單位)在本地區(單位)范圍內對初步審查通過人選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將公示情況、處理意見報市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專家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南寧市醫學會組建評審專家組對推薦的候選人進行評審,綜合評議,形成量化評價結果和綜合評議意見。提出建議人選名單,報請領導小組審定并在市衛生健康委網站公示。
(四)確定名單。市衛健委根據推薦、評審和全市公示情況,發文確認“南寧市名中醫”及“南寧市基層名中醫”,頒發“南寧市名中醫”及“南寧市基層名中醫”證書。
第四章??組織和管理
第十五條?“南寧市名中醫”評選工作應體現黨和政府對中醫藥工作者的關心愛護,積極發揮名中醫作用,認真傾聽名中醫意見建議,尊重名中醫人員聲譽,為名中醫工作、生活創造條件。各縣(市、區)和各單位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強對“南寧市名中醫”事跡的宣傳報道,市衛健委、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將完善中醫人才發展戰略,支持名中醫引進和培養,積極籌措資金支持人才隊伍建設、名中醫評選管理、名中醫傳承創新等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南寧市名中醫”申報廣西岐黃學者、廣西名中醫、桂派中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國醫大師等人才評選項目。在待遇、職稱、評優評先、提拔任用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十六條?各單位要將名中醫的學術經驗繼承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傳承工作室,加強對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的傳、幫、帶工作,原則上每三年應培養學術繼承人不少于2名。將名中醫學術繼承工作作為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不定期舉辦名中醫學術研討班,提高學術水平。對達到退休年齡的“南寧市名中醫”,可根據個人的身體健康等情況進行返聘,保持名中醫學術傳承的延續性。同時,南寧市名中醫應定期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坐診,切實提高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認定屬于“南寧市名中醫”“南寧市基層名中醫”的,南寧市衛健委一次性撥付工作經費,所需資金從市衛健委年初部門預算中安排,標準為:南寧市名中醫5萬元,南寧市基層名中醫2萬。經費主要用于工作室建設、名中醫帶徒、科研教育、學術繼承等。鼓勵醫療機構投入經費用于“南寧市名中醫”的培育。
第十八條??已獲“南寧市名中醫”,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南寧市衛健委核實,撤銷其“南寧市名中醫”稱號,醫療機構按規定取消名中醫享受的政策待遇:
(一)違法犯罪或受黨紀、政務處分者;
(二)發現有弄虛作假,謊報成績,剽竊他人成果者;
(三)違反執業醫師法、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者;
(四)注冊執業已變更到市外醫療機構工作者;
(五)因不當行為在行業內或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六)因其他原因,不適合享有“南寧名中醫”者。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衛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