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區基層治理和社會事業發展局、成都高新區社區發展治理和社會事業局、各區(市)縣醫療保障局,市醫療保障事務中心,市醫療保險信息服務中心,各市級醫療機構:
??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支持我市“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體系
(一)實施醫療服務項目準入管理
1.項目政策按醫療機構經營性質分類管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合規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部門主要按項目管理,未經批準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得向患者收費。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依法合規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互聯網醫院按其登記注冊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性質適用相應的價格項目政策。
2.項目準入實行分級管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以省為主,國家、省和市三級管理。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規范立項原則、項目名稱、服務內涵、計價單元、計價說明、編碼規則等;省醫療保障部門根據醫療技術發展和本地區實際,設立適用本地區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醫療機構將已有線下項目通過線上開展,申請立項收費的,由市、縣級醫療保障部門受理并進行轉報。
3.項目準入應符合的基本條件。設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是應屬于衛生行業主管部門準許以“互聯網+”方式開展、臨床路徑清晰、技術規范明確的服務;二是應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務;三是服務過程應以互聯網等媒介遠程完成;四是服務應可以實現線下相同項目的功能;五是服務應對診斷、治療疾病具有實質性效果。
4.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情形。僅發生于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務;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不屬于診療活動的服務;以及非醫務人員提供的服務,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遠程手術指導、遠程查房、醫學咨詢、教育培訓、科研隨訪、數據處理、醫學鑒定、健康咨詢、健康管理、便民服務等。
(二)實施醫療服務價格分類管理
1.價格政策按公立非公立實行分類管理。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主要實行政府調節,由醫療保障部門對項目收費標準的上限給予指導,公立醫療機構按不超過醫療保障部門所公布價格的標準收取服務費用;滿足個性化、高層次需求為主的“互聯網+”醫療服務,以及向國外、境外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落實特需醫療規模控制的要求和市場調節價政策。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2.收費方式體現跨區域服務的特征。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包括了一個項目的完整費用,由公立醫療機構制定價格的項目,不得因服務對象、服務區域不同制定不公平的價格標準。患者接受“互聯網+”醫療服務,按服務受邀方執行的項目價格付費。“互聯網+”醫療服務涉及邀請方、受邀方及技術支持方等多個主體或涉及同一主體不同部門的,各方自行協商確定分配關系。
3.制定調整價格實行省級管理。省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制定調整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新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由省醫療保障部門制定或與醫療機構協議確定試行價格。醫療機構申請立項時,應按省醫療保障部門的規定,同步提交價格建議、成本測算結果、經濟性評估報告、與線下同類項目的比較分析等資料。試行期滿(一般不超過兩年),在評估服務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況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價格政策。
4.體現線上線下合理比價的定價原則。“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遵循線上線下同類服務保持合理比價原則。一是線上線下服務價格與服務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價關系和價格水平,體現激勵服務與防止濫用并重;二是線上線下服務價格與經濟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線上服務可以比傳統就醫方式更有利于節約患者的整體費用;三是線上線下服務價格與必要成本的差異相匹配,體現醫療服務的共性成本和“互聯網+”的額外成本。
5.針對各類服務特點細化價格政策。一是公立醫療機構提供檢查檢驗服務,委托第三方出具結論的,收費按委托方線下檢查檢驗服務項目的價格執行,不按遠程診斷單獨立項,不重復收費;二是公立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復診,由不同級別醫務人員提供服務,均按普通門診診察類項目價格收費;三是公立醫療機構依托“互聯網+”提供家庭醫生服務,按照服務包簽約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和結算費用,不因服務方式變化另收或加收費用。
6.充分保障患者合理合法的價格權益。各類主體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收費應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規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并以明確清晰的方式公示。各區(市)縣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基金監管力度,對于醫療機構存在強制服務、分解服務、以不公平價格提供服務、虛報價格等失信行為的,采取約談告誡、要求整改等方式予以約束,涉嫌違法違規的,應及時將相關問題線索移交檢查執法部門。
(三)實行醫保支付線上線下同政策
1.線下項目線上開展的情形。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與醫保支付范圍內的線下醫療服務內容相同,且執行相應公立醫療機構收費價格的,經相應備案程序后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并按規定支付。
2.屬于全新項目的情形。屬于全新內容的“互聯網+”項目并執行政府調節價格的基本醫療服務,省醫療保障部門綜合考慮臨床價值、價格水平、醫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是否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四)建立申報協調工作機制
1.申報流程。醫療機構將已有線下項目通過線上開展,申請立項收費的,醫療機構向屬地(或同級)醫療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縣級醫療保障部門在收到申請2個工作日內,轉交市醫療保障部門,市醫療保障部門在收到市級醫療機構或縣級醫療保障部門轉來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準入條件初審,并將通過初審的項目提交省醫療保障部門審核決策。
2.申報材料。醫療機構申請立項時,應按省醫療保障部門關于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的規定,提交價格建議、成本測算結果、經濟性評估報告、與線下同類項目的比較分析等資料。
(五)實施市場調節價備案機制
公立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醫療機構綜合考慮服務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收費標準和浮動范圍,同時以書面形式提前告知屬地(或同級)醫療保障部門。
二、創新優化“互聯網+”醫保監管機制
(六)支持互聯網醫院納入醫保定點管理
對已注冊的互聯網醫院,符合條件并申請加入醫保協議定點管理的,市級及各區(市)縣醫療保障部門按相關程序盡快納入醫保協議定點機構管理。線下實體醫院已納入我市醫保協議管理,線上互聯網醫院經市醫保經辦機構備案后,直接納入醫保協議管理。互聯網醫院與線下實體醫院醫保總額打包使用,根據醫療服務供給能力調整醫保總控額度。
(七)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通過完善協議內容,對“互聯網+”醫療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療機構給予鼓勵和支持;對于定點醫療機構存在價格失信、欺詐騙保等行為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以信用建設為導向,加快構建新型醫療保障監管機制,推動新業態發展與監管創新。
(八)持續完善醫保智能審核和實時監控。將臨床路徑、合理用藥、支付政策等規則嵌入醫院信息系統,嚴格醫療行為和費用監管。
三、推進“互聯網+”醫療保障結算服務
(九)提升醫療保障數據應用功能。加快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對接整合、數據聯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線支付功能,推進“一站式”結算,為參保人員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
(十)繼續擴大聯網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更多基層醫療機構納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進一步實現跨省異地住院費用和門診費用直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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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醫療保障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