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醫保中心,各縣(區、管委會)醫保分局、財政局(計財局)、稅務局,有關商業保險公司:
現將《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意見》(閩醫保〔2020〕13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2020年2月-6月階段性減征期間,我市企業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單位繳費費率降至5.35%,其中5%為醫保基金(基本醫療保險降至4.7%,大額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0.3%不變)、0.35%為生育保險基金。減征政策嚴格界定為費款所屬減征期的企業單位繳費,補繳欠費和減征政策終止后的單位繳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征政策范圍。
莆田市醫療保障局 莆田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稅務局
2020年3月6日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意見
閩醫保〔2020〕13號
各設區市醫保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各市、縣(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省醫保中心:
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關于做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工作的意見》(稅總辦發〔2020〕5號)和《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企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經研究,現就我省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階段性減征范圍及費率
企業繳納的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合并實施的生育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降至4.35%;其余統籌地區,2019年底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企業繳納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可降至不低于4.35%。減征政策嚴格界定為費款所屬減征期的企業單位繳費,補繳欠費和減征政策終止后的單位繳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征政策范圍。
2019年底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小于6個月支付額度的統籌地區的減征政策,由統籌地區統籌考慮安排。
二、階段性減征和緩繳期限
階段性減征實施時間為2020年2月至6月,不得延后執行。
繼續執行緩繳政策。對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符合國家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規定的中小企業,可向當地醫保部門(廈門市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緩繳,緩繳期限不超過疫情解除后3個月。
三、階段性減征和緩繳期間不影響參保職工醫保待遇
實施階段性減征和緩繳期間,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職工醫保參保繳費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義務;醫保經辦機構應確保待遇支付并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緩繳期間不收取滯納金、暫不劃撥個人賬戶。
四、加強基金管理,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預算
各統籌區應切實加強基金管理,做好階段性減征和緩繳期間的基金統計監測,跟蹤分析并按時上報基金運行情況,采取切實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運行風險,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減征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統籌區自行解決。各統籌區根據減征情況,按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預算。
五、優化減征流程,確保減征退費及時到賬
(一)減征流程。參保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的,稅務部門應優化申報項目,增加必要的校驗,方便參保單位按照減征政策準確申報繳費。征收完成后,稅務部門將分戶核定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征后的應繳費額等傳遞給醫保經辦機構。稅務部門按照醫保經辦機構傳遞的繳費信息進行征收的,醫保經辦機構應將分戶核定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征后的應繳費額等傳遞給稅務部門。
(二)2月份已繳職工醫保費的處理。2020年2月已征繳職工醫保費的地區,要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征部分的金額。對于減征部分的金額,直接由當地醫保部門(廈門市由當地稅務部門)按程序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繳費人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確保減征部分的費款及時退還到賬,并及時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參保單位。
(三)加強內部管控,做好減征效果統計核算工作。各地要督促參保單位及時辦理參保手續,按規定如實進行職工醫保費申報,便于準確核定減免金額。各地稅務、醫保部門要加強內部管控,通過信息系統辦理業務,進行大數據核查比對,規范數據來源、統計口徑和方法,共同做好階段性減征職工醫保費落實情況的統計核算和效應分析,聯合審定減征費情況,切實防范參保單位虛報瞞報漏報等經辦風險。每月減緩征費情況(分列減征和緩征的受益企業數、企業類型、受益人數、減征金額、緩征金額)于次月5日前分報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