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東莞市社會保障局發布《東莞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明確,除了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醫院、門診部外,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的醫務室可以申請定點醫療機構。
500張床位以上醫院要配不少于3名社保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東莞市內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醫院、門診部,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的醫務室,以及堅持公益性及政府辦政府管為原則、為參保人提供社區門診基本醫療服務的基層醫療機構,均可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內持有獨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分支醫療機構,應當單獨提出申請。
申請定點醫療機構除具有衛生行政等部門規定的基本資質外,還應具備相應條件。比如,醫療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數量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其中醫師人數是指第一執業點注冊在該醫療機構的在冊執業醫師人數;醫療機構及其職工按規定在本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取得執業許可證并正式投入運營1年以上;1年內無受到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察部門違法、違規處罰的情形;具有5年以上醫療服務場所使用權或者租賃合同剩余有效期限等。
辦法還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應內設社會保險專職管理機構,指定一名單位領導負責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其中500張床位以上醫院配備社會保險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300張床位以上醫院配備不少于2人,其他醫院至少配備1人。
定點醫院辦理轉院手續應當天出具社保轉院證明書
根據辦法,定點醫院辦理轉院手續時,一般應在轉出當天辦結并給參保人或家屬出具社會保險轉院證明書;對于急、危重病例先行轉院,醫院應于三天內給予補辦結轉院手續并通知參保人或家屬。轉院手續需按規定核準并在社會保險信息中登記備案。
本市一、二級定點醫院及未定級定點醫院對超出本院診療能力范圍的參保人,原則上應轉本市上級定點醫院處理;確屬本市無法確診或無條件診治的危重患者,未在本市定點醫院住院,直接經門診轉往本省異地就醫結算平臺的本省省會三級醫療機構的,不計入醫院轉院指標;對超出本市診療能力范圍且未在本市定點醫院住院的危重患者,本市三級定點醫院可直接經門診轉往本省異地就醫結算平臺的本省省會三級醫療機構的,不計入醫院轉院指標。
買賣轉讓醫療收費票據將暫停服務協議3個月
辦法明確規定,如果定點醫療機構出現不配合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監督管理,或不能及時、準確地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醫療費用的發生情況以及與費用審核、檢查監督等相關的資料和數據;擅自為未簽訂服務協議的下設機構、科室或其他醫療機構開展醫療保險記賬或各種社會保險待遇核付業務;盜用他人參保信息辦理社會保險待遇核付或用偽造病歷虛假住院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用誤導、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誘導參保人就診;虛開、買賣、轉讓醫療收費票據等情形,將暫停服務協議3個月。
定點醫療機構如果被吊銷或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證件過期失效,仍繼續經營的;將定點醫療機構或科室承包、出租、出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出現被撤銷、關閉或停業6個月以上等情況,則將終止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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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定點藥店或至少要配備1名執業藥師
8月1日,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公布了《東莞市社會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辦法規定,社保定點藥店要嚴格規范藥品進貨渠道,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并需配備3名及以上藥學技術人員,其中執業藥師不少于1名。定點零售藥店被終止或解除服務協議,自終止或解除服務協議之日起未滿3年的,不得確定為定點零售藥店。
管理辦法還要求,在辦理社會保險費用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應認真核驗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確認其參保身份。對參保人身份有疑問的,不能辦理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核付或刷卡消費,并及時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處理。同時,參保人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僅能用于支付藥品、醫療器械(具“械字號”商品)、保健食品(具“食健字號”商品)、特殊用途化妝品(具“妝特字號”商品)、消毒用品(具“衛消字號”商品)的費用結算。定點零售藥店利用或誘導參保人利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或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非醫療用品費用,或套取現金的,將暫停服務協議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