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網民:
??? 為深入推進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精神疾病參保患者的醫療保障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四川省醫療保障局等三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推廣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結合點數法付費的實施意見》(川醫保規〔2021〕12號)和《巴中市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按疾病診斷分組(DRG)點數法付費實施細則》(巴醫保規〔2023〕5號)等文件精神,巴中市醫療保障局、巴中市財政局、巴中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起草了《關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精神類(MDCT)按床日點數法付費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為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確保我市醫療保障政策制定科學、合理、規范,現將《關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精神類(MDCT)按床日點數法付費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凝聚民智。從即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意見建議請說明具體理由。可通過電話、電子郵箱、函件等方式反饋。
聯系電話:0827-5252516; 電子郵箱:236644098@qq.com;
通信地址:巴中市江北濱河北路中段(巴中市醫療保障局醫藥服務科收)。
附件:《關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精神類(MDCT)按床日點數法付費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巴中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6月20日
巴中市醫療保障局 巴中市財政局 巴中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精神類(MDCT)按床日點數法付費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縣(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局、財政局,巴中經開區人社中心,市醫保事務中心,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深入推進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精神疾病參保患者的醫療保障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四川省醫療保障局等三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推廣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結合點數法付費的實施意見》(川醫保規〔2021〕12號)和《巴中市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按疾病診斷分組(DRG)點數法付費實施細則》(巴醫保規〔2023〕5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我市推行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精神類(MDCT)按床日點數法付費(以下簡稱精神類床日付費)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我市參保人員在符合條件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長期住院治療且滿足精神類疾病診斷(MDCT)的相關病例,納入精神類床日付費管理。
(一)人員范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二)疾病范圍:診斷為精神和行為障礙(ICD-10碼:F00-F99)住院治療。
(三)醫療機構范圍:定點醫療機構中具有收治精神類疾病住院患者資質的精神專科醫院和綜合性醫院精神病科(以下統稱“定點精神病醫療機構”)。
(四)病例范圍:在上述同一醫療機構單次住院時間超過60天(不含,下同)或上述同一醫療機構年度累計住院超過90天(不含,下同)的精神類疾病住院病例。
不符合精神類床日付費管理的精神類(MDCT)病例納入DRG病組管理。同一住院過程病例不得拆分后進入DRG病組和床日付費管理病組。
二、支付標準
精神類床日付費實行定額包干,定額標準包含整個住院治療過程中所發生的診斷、治療、監測、護理、耗材、藥品、檢驗等費用。具體定額標準如下:
巴中市精神類床日付費定額標準
(單位:元/床日)
等級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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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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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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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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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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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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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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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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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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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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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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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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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已評級未評等的醫療機構,同步調整醫保收費和結算標準的,按同級乙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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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費用結算
(一)費用申報。定點精神病醫療機構對符合精神類床日付費管理的病例在進行醫保信息系統操作時,選擇“床日付費”的醫療類別進行醫療費用申報;不符合精神類床日付費管理的精神類(MDCT)病例選擇“普通住院”的醫療類別進行醫療費用申報。
(二)結算方式。納入精神類床日付費管理的病例,醫保經辦機構根據不同等級醫療機構床日付費定額標準按比價關系換算成點數,再根據《巴中市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按疾病診斷分組(DRG)點數法付費實施細則》規則支付醫療機構費用。納入精神類床日付費管理跨年度的患者,于每年12月31日結算一次。
(三)點數計算。精神類床日病組基準點數=精神類床日付費定額標準÷全部病組住院次均費用×100(計算結果保留4位小數)。精神類床日付費病例點數=精神類床日病組基準點數×病例住院天數。
(四)患者結算。參保患者在市內定點精神病醫療機構就醫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我市現行醫保政策執行,按規定依次享受基本醫保、補充醫保(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醫療救助三重醫療保障待遇,實行一站式直接結算。
(五)服務能力。醫保經辦機構按衛健部門核定的精神病醫療機構床位數結算住院醫療費用(綜合醫院的精神病專科按院內科室分配床位數結算)。收治病人在核定床位數2倍以內的按實際結算;收治病人大于核定床位數2倍小于3倍的部分按80%結算;大于核定床位數3倍以上的,由醫療機構自行承擔,醫保基金不予結算。對于地方政府或公安機關移送的肇事肇禍強制醫療的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情況為除外類型,除外類型定點精神病醫療機構需報衛健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四、監督管理
(一)數據上傳。定點精神病醫療機構要及時做好信息系統對接,規范執行病案首頁和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管理要求,疾病及手術操作編碼統一采用國家醫保版《醫療保障疾病分類與代碼》(ICD-10)和《醫療保障手術及操作分類與代碼》(ICD-9-CM-3)并適時更新,及時、完整、規范上傳相關數據,確保醫保數據質量。
(二)診療規范。定點精神病醫療機構要加強行業自律,嚴格執行《精神病規范化診療方案》,規范診療行為,嚴格掌握入、出院指征,保障服務質量,遵循精神疾病臨床路徑和醫療技術操作規范,加強對平均住院天數、日均費用以及治療效果的管理評估。不得采用讓參保人員外購藥品等方式轉嫁醫療費用、增加患者負擔,不得誘導不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入院,不得無故終止治療、縮減臨床路徑或規范化診療方案中包含的診療項目與服務內容、降低診療服務質量。
(三)協議管理。定點精神病醫療機構要根據衛健部門核準的床位規模,結合自身診療能力和服務水平,合理收治患者,嚴格按照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容提供醫療服務與設施設備,嚴禁盲目擴大規模收治患者,嚴禁將非精神類疾病納入按精神類床日付費管理。因未按規定在醫保信息系統中登記或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所發生的費用,由定點精神病醫療機構自行承擔,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并按照協議規定予以處理。
醫保經辦機構指導定點精神病醫療機構準確上傳醫保結算數據,做好政策調整前后結算銜接工作。完善醫保服務協議內容,將患者個人承擔費用占比納入對醫療機構考核內容,原則上患者不得超過上年,加強醫療費用日常審核,嚴格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年終清算、協議續簽的依據。
(四)監督職責。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定期對定點精神病醫療機構精神疾病服務行為、服務質量以及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估,規范醫療保障經辦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醫保服務協議約定,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衛健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定點精神病醫療機構規范管理。要建立監督稽查制度,對定點精神病醫療機構規范化治療措施監督指導,嚴格執行精神類醫療機構審批程序,對降低審批標準或有違規行為的精神類醫療機構應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五、其他規定
市醫保部門根據全市基金籌資水平、結余情況、支撐能力,按照“以收定支,適時調整,有效保障”的原則,負責制定和調整全市精神類疾病住院的床日支付標準。
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以往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執行期間如國家、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巴中市醫療保障局 巴中市財政局
巴中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