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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 登革熱等蚊媒傳染病監測方案 (2019年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05/29 信息來源:查看

粵衛辦〔2019〕10號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省疾控中心、省衛生監督所,部屬省屬醫藥院校附屬醫院: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登革熱等蚊媒傳染病監測工作,根據我省登革熱等蚊媒傳染病疫情態勢和防控需要,我委組織制定了《廣東省登革熱等蚊媒傳染病監測方案(2019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1年印發的《廣東省登革熱與基孔肯雅熱監測方案(2011年版)》(粵衛辦〔2011〕50號)同時廢止。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徑向省疾控中心反饋。省疾控中心傳防所聯系人:鄧愛萍,聯系電話:020-31051503;省疾控中心微檢所聯系人:張欣,聯系電話:020-31051101。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

  ????????????????????????2019年5月21日



  廣東省登革熱等蚊媒傳染病監測方案(2019年版)


  ?一、背景

  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和寨卡病毒病等均為伊蚊傳播的急性傳染病,三者有類似的臨床癥狀和體征,以發熱、全身肌肉和骨關節痛、皮疹、乏力為主要特征,一旦出現疫情,易造成廣泛傳播。近年來,廣東省每年都有輸入及本地登革熱病例發生。2010年,東莞市報告國內首起基孔肯雅熱本地感染暴發疫情;2016-2017年,南美暴發寨卡病毒病疫情,我省出現輸入病例。目前,這些蚊媒傳染病已成為威脅我省居民健康的一個重大公共衛生問題。為及時發現我省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和寨卡病毒病病例,掌握流行趨勢,開展預測預警和制定防治措施,特制定本方案。

  二、監測目的

  (一)掌握廣東省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和寨卡病毒病的時間和空間趨勢變化,及時發現病例和暴發疫情。

  (二)掌握廣東省登革病毒、基孔肯雅病毒和寨卡病毒的流行型別及分子生物學特征。

  (三)了解廣東省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和寨卡病毒病相關重癥、死亡等情況。

  三、相關定義

  (一)登革熱病例定義和診斷標準。

  按照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登革熱診斷標準》(WS 216-2018)執行。

  (二)基孔肯雅熱病例定義和診斷標準。

  按照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的《基孔肯雅熱診斷和治療方案》(WS/T 590-2018)執行。

  (三)寨卡病毒病病例定義和診斷標準。

  按照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的《寨卡病毒病診療方案(2016年第2版)》執行。

  (四)輸入病例。

  包括境外輸入病例和境內輸入病例兩類。

  1.境外輸入病例。

  發病前(登革熱為14天內、基孔肯雅熱/寨卡病毒病為12天內)到過該病流行的國家或地區,并結合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判定為在境外感染的病例。

  2.境內輸入病例。

  發病前(登革熱為14天內、基孔肯雅熱/寨卡病毒病為12天內)到過本地級市外的境內流行地區,并結合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判定為在境內其他地區感染的病例。

  根據感染地不同,境內輸入病例分為省外輸入病例、省內其他地市輸入病例。

  (五)本地病例。

  發病前(登革熱為14天內、基孔肯雅熱/寨卡病毒病為12天內)未離開過本地級市屬地,并結合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判定為本地感染的病例。

  (六)登革熱重癥病例。

  登革熱臨床診斷或確診病例,符合嚴重出血、嚴重臟器損傷、休克中的任一項。

  (七)登革熱樣病例。

  發熱(≥38℃)(不能明確其他可能疾病如流感、麻疹等),且至少伴有以下之一者:劇烈頭痛、骨/關節/肌肉痛、眼眶痛、皮疹(針尖樣或出血樣)、白細胞/血小板減少。

  (八)暴發。

  一個最長潛伏期(登革熱14天)內,在人口相對集中的地點(例如一個社區、居委會、學校、村莊等),發生3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登革熱實驗室診斷病例。

  (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1周內,一個縣(市、區)發生5例及以上登革熱病例,或者年度首次發現登革熱本地病例。

  1周內,一個縣(市、區)發現3例及以上基孔肯雅熱輸入病例。

  一個縣(市、區)發現1例及以上寨卡病毒病輸入病例。

  一個縣(市、區)發現1例及以上基孔肯雅熱/寨卡病毒病本地病例。

  (十)核心區、警戒區與監控區。

  核心區:以感染者住所或與其相鄰的若干戶、感染者的工作地點等活動場所為中心,參考伊蚊活動范圍劃定半徑200米之內空間范圍為核心區,輸入病例半徑100米之內,本地散發病例半徑200米之內空間范圍。1例感染者可劃定多個核心區。

  警戒區:在核心區外擴展半徑200米范圍為警戒區。農村一般以核心區周圍自然村、屯,必要時以行政村甚至鎮為警戒區。城市一般以核心區周圍若干街巷、居委會或街道為警戒區。

  監控區:根據不同登革熱風險地區疫情大小、流行季節等因素,在警戒區外圍劃定監控區。

  四、監測內容與要求

  (一)疫情監測。

  1.病例發現與報告。

  (1)散發病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規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下簡稱“疾控機構”)發現和海關(出入境衛生檢疫)通報的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寨卡病毒病病例,應在診斷后24小時內填寫報告卡進行網絡直報,基孔肯雅熱、寨卡病毒病報告疾病類別選擇“其它傳染病”。現住址按病人發病當天的居住地址登記,如果發病當天在境外,按發病期間在境內的主要住址登記。本地感染或輸入情況、實驗室檢測情況、血清型別、是否重癥等為必填信息,需隨調查逐漸完善,并在備注欄嚴格按以下順序和格式注明。

  示例:

  境外輸入病例:“境外XX(國家或地區)輸入,抗原/抗體/核酸檢測結果,血清X型,重癥, ******”;

  境內輸入病例:“境內XX(省-地市)輸入,抗原/抗體/核酸檢測結果,血清X型,重癥,******”;

  本地病例:“本地病例,抗原/抗體/核酸檢測結果,血清X型,重癥,******”。

  如備注空白或未按上述格式填寫備注者,統一按本地病例統計。

  (2)重癥和死亡病例。

  各醫療機構發現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寨卡病毒病重癥或死亡病例時應立即電話報告轄區疾控機構,并在24小時內在報卡/備注欄對轉歸情況進行訂正。

  (3)暴發疫情。

  縣(市、區)級疾控機構發現登革熱暴發疫情,但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送標準,應在2日內通過“廣東省急性傳染病監測信息系統”報告疫情事件的相關信息。見附件1。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經縣(市、區)級疾控機構核實確認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寨卡病毒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后,應當在2小時內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2.疫情調查與處置。

  發生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寨卡病毒病散發病例、重癥、死亡病例、暴發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時,應按照《廣東省登革熱防控專業技術指南(2015年版)》要求,做好調查、風險評估、采樣及檢測、蚊媒密度應急監測、疫情處置等工作。

  (1)個案調查。接報后,縣(市、區)疾控機構應在24小時內對以下病例開展詳細個案調查:①所有散發病例,②所有重癥病例、死亡病例,③暴發疫情的全部病例,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部分病例(一起突發事件相關信息中,累計報告病例數少于5例的街道/鎮需全部調查,5-30例的街道/鎮至少調查5例,超過30例的街道/鎮至少調查10例)。在病例診斷/出院/死亡后48小時內完成《廣東省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寨卡病毒病流行病學個案調查表》(見附件2),一周內錄入“廣東省急性傳染病監測信息平臺系統”。

  病例搜索入戶調查工作發現疑似病例時,可參照《廣東省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寨卡病毒病入戶調查登記表》(附件3)進行登記和采樣。

  (2)病原學檢測。

  1)病例樣本采集與檢測。

  ①所有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寨卡病毒病散發病例、重癥病例和死亡病例、暴發疫情的全部病例,均需采樣開展檢測。

  ②每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樣本采集數量,由縣(市、區)疾控機構根據轄區內波及的街道/鎮疫情規模(累計報告病例數),選取部分病例采樣。

  波及的街道/鎮累計報告病例數少于5例的需全部采集,5-30例的至少采集5份,超過30例的至少采集10份。

  ③縣(市、區)疾控機構要盡量采集病人發病5天內的標本,并填寫標本信息(附件4)。有條件的縣(市、區)疾控機構進行PCR檢測和分型,無條件檢測的應24小時內將標本要上送地市級疾控中心,由地市級疾控機構進行PCR檢測、分型和抗體檢測。上述檢測陽性標本應在10個工作日內由市疾控上送至省疾控中心進行病毒分離、溯源等相關分析。

  ④地市級疾控機構實驗室在開展標本檢測時,必須互補開展登革病毒、基孔肯雅病毒和寨卡病毒的檢測(即登革熱檢測項目陰性時,必須開展基孔肯雅和寨卡病毒檢測,反之亦然)。

  ⑤地市級疾控機構實驗室分離的毒株和測序的結果一律上送至省疾控中心開展分子溯源及變異等相關分析,省疾控中心10個工作日內反饋測序結果。

  2)疑似病例登革病毒NS1抗原檢測。

  ①時間要求。

  每年的4-11月,醫療機構應啟動對于登革熱疑似病例的登革病毒NS1抗原篩查工作。如當年首例本地病例的報告時間早于4月,所在市醫療機構須提前啟動登革病毒NS1抗原篩查工作(使用有國家批準文號的試劑)。

  ②地區要求。

  廣州和佛山要求所有綜合醫療機構及中醫院,包括可進行血常規檢測的社區服務中心。

  其他地市要求所有二級及以上綜合醫療機構,以及縣(市、區)級及以上中醫院,包括地市級傳染病院。

  ③工作要求。

  醫療機構要盡量采集疑似病例發病5天內的標本開展登革熱NS1篩查,并填寫采樣檢測表(附件5),篩查陽性的病例且為本縣(市、區)年度首例本地病例的,應經地市級疾控機構實驗室復核為實驗室確診病例,其余病例應根據傳染病法規定的時限(24小時)要求進行臨床診斷病例報告。

  醫療機構應將登革病毒抗原NS1篩查陽性的標本及時上送至縣(市、區)疾控機構,有條件的縣(市、區)疾控機構收到標本后視情況開展PCR檢測復核,并在收到樣本后1個工作日將結果反饋至醫療機構;沒有條件的縣(市、區)疾控機構應在收到標本后及時將標本送至地市級疾控機構,市疾控機構接到標本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開展PCR檢測及分型,并將結果反饋至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根據反饋結果進行病例訂正。

  各醫療機構每周二前將上周登革病毒NS1篩查數、NS1陽性數、NS1陽性標本上送區/市CDC數、新增登革熱住院病例數、新增登革熱重癥病例數(見附件6)上報“廣東省急性傳染病監測信息平臺系統”。

  各地市級疾控機構每周統計匯總轄區內醫療機構登革病毒NS1篩查數、NS1陽性數、接收NS1陽性標本數、PCR復核數、PCR復核陽性數等結果,并于每月5日前將附件7上報“廣東省急性傳染病監測信息平臺系統”。廣州、佛山、深圳等由區縣級疾控機構進行登革病毒PCR復核的地市,由區縣級疾控機構每周匯總上述數據,并于每月5日前將附件7上報“廣東省急性傳染病監測信息平臺系統”。

  3)登革熱樣病例應急監測。

  ①時間要求。

  每年4-11月,轄區內的任一街道一旦發現年度首例本地感染病例,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通知該街道轄區內的醫療機構啟動登革熱樣病例應急監測工作。

  ②地區要求。

  廣州、佛山要求該街道轄區內的所有綜合醫療機構及中醫院,包括可進行血常規檢測的社區服務中心。

  其他地市要求該街道轄區內的所有二級及以上綜合醫療機構,以及縣級及以上中醫院,包括地市級傳染病院。如該街道沒有符合上述條件的醫療機構,可在街道所在區(縣)的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開展。

  ③工作要求。

  醫療機構對門診/住院發現的所有登革熱樣病例進行登革病毒NS1抗原檢測,應急監測應持續一個月。

  其他工作要求同“疑似病例登革病毒NS1抗原檢測”工作。

  3.蚊媒密度應急監測。

  發生本地病例疫情時,縣(市、區)疾控機構要完成以下蚊媒密度應急監測工作。蚊媒應急監測評估工作應持續至疫情結束。

  1)布雷圖指數法:登革熱疫情發生2天內,核心區進行1次布雷圖指數監測和應急蚊媒控制,隨后每3天重復進行控制與調查,直至BI小于5;警戒區每周調查1次;監控區每2周調查1次。

  2)誘蚊誘卵器法:核心區誘蚊誘卵器放置4天后每2-3天檢查1次,發現陽性誘卵器時收回并補充新的誘卵器;警戒區每周監測1次;監控區每2周監測1次。

  3)完成監測后應填寫《媒介伊蚊幼蟲孳生地調查表》(附件8)、《媒介伊蚊孳生地監測調查統計報表》(附件9)。

  4.疫情控制效果評估。

  地市級疾控機構應對轄區內本地病例疫情的處置效果進行指導和評估,頻次應不少于每周一次,直至疫情結束。及時將指導評估情況反饋給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省疾控中心。

  (二)健康人群血清學監測。

  1.監測內容。

  健康人群登革熱、基孔肯雅熱抗體IgG檢測。

  2.監測點設置。

  (1)國家固定監測點。

  廣州市海珠區、汕頭市金平區、湛江市雷州市、中山市。

  (2)省級流動監測點。

  21個地市分3年輪流開展。

  2019年:在廣州、深圳、湛江、汕頭、梅州、肇慶、河源等7個地市開展。

  2020年:在佛山、珠海、陽江、潮州、韶關、惠州、汕尾等7個地市開展。

  2021年:在中山、東莞、江門、茂名、揭陽、清遠、云浮等7個地市開展。

  2022年之后繼續按以上順序輪轉。

  3.監測數量。

  國家固定監測點每個點每年240份;省級流動監測點每個市每年720份。

  4.監測時間。

  每年11-12月。

  5.監測方法。

  (1)標本采集。

  國家固定監測點每個點選取2個街道/鎮,每個街道/鎮選取1家綜合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作為監測醫院,共2家。每家監測醫院每年采集120份健康人血清,分3個年齡組(0~、15~、60~)采集,每組40人份。

  省級流動監測點每個地市選擇3個縣(市、區),每個縣(市、區)選取2個街道/鎮,每個街道/鎮選取1家綜合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作為監測醫院,共6家。每家監測醫院每年采集120份健康人血清,分3個年齡組(0~、15~、60~)采集,每組40人份。

  (2)標本檢測、上送及信息報送。

  綜合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采集標本后,填寫“健康人群抗體水平血清學監測表”(附件10),冷凍保存,并在采集工作完成后一周內將標本上送至地市疾控機構,地市疾控機構接收到標本后在一周內上送省疾控中心,由省疾控中心組織地市疾控機構人員集中開展實驗室檢測,并將標本信息和實驗室結果通過“廣東省急性傳染病監測信息平臺系統”上報。

  五、職責與分工

  (一)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負責協調組織本轄區內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及寨卡病毒病的監測工作,保障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省疾控中心。

  負責監測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

  負責監測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定期開展監測質量評估,并對監測工作進行年度總結;

  負責全省實驗室檢測的質量控制工作;

  負責實驗室標本的復核和分子生物學檢測;

  負責組織地市級疾控機構工作人員集中開展健康人群血清學檢測。

  (三)地市級疾控機構。

  負責本轄區內監測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培訓和指導;

  負責本轄區病例和疑似病例標本的實驗室檢測、復核和分型;負責收集本轄區的陽性標本、10%陰性標本、分離毒株和測序結果,送省級疾控中心進行分子溯源;

  督促和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按時啟動NS1疑似病例篩查和登革熱樣病例應急監測,每月收集轄區內醫療機構登革病毒NS1篩查數、陽性數、PCR復核結果,并于每月5日前將附件7通過急傳平臺上報;

  負責對本地病例疫情的調查和處置效果進行指導和評估,并及時將指導評估情況反饋給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省疾控中心;

  負責組織本轄區健康人群血清學標本的采集,參加省疾控中心組織的集中實驗室檢測工作,并將標本信息和檢測結果錄入“廣東省急性傳染病監測信息平臺系統”。

  (四)縣(市、區)級疾控機構。

  按照方案要求負責本轄區監測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負責本轄區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寨卡病毒病臨床診斷病例、確診病例、重癥病例、死亡病例的個案調查及標本采集工作,完成本轄區暴發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集,有條件的疾控機構自行開展檢測,無條件的上送地市級疾控機構進行檢測,并及時將個案、檢測和暴發疫情等信息錄入“廣東省急性傳染病監測信息平臺系統”;

  督促和指導本轄區綜合醫療機構及中醫院完成登革熱疑似病例標本采集和NS1檢測工作,有條件的自行開展檢測,無條件的及時將樣本送地級市疾控進行檢測;

  負責對本地病例疫情開展蚊媒密度應急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反饋給上級疾控中心。

  配合地市疾控機構督促和指導本轄區醫療機構/社區服務中心/鎮衛生院做好健康人群血清學采樣工作,并及時將標本送至地市疾控機構進行檢測。

  (五)各級醫療機構。

  負責落實做好病例發現與報告,做好病例隔離治療和院內感染防控工作。

  配合各級疾控機構開展監測工作。在每年4-11月開展登革熱抗原NS1篩查工作,并每周二將上周篩查情況上報急傳平臺。篩查陽性標本應及時送至縣(市、區)疾控中心。

  開展門(急)診和住院病例的標本采集,協助疾控機構開展病例個案調查及疫情處置。

  采集健康人群血清標本,并送至轄區縣(市、區)疾控機構。

  (六)社區服務中心/鎮衛生院。

  廣州、佛山社區服務衛生中心/鄉鎮衛生院在每年4-11月開展登革熱抗原NS1篩查工作,并每周二將上周篩查情況上報“廣東省急性傳染病監測信息平臺系統”。篩查陽性標本應及時上送至縣(市、區)疾控中心。

  協助疾控機構開展病例個案調查及疫情處置。

  采集健康人群血清標本,并上送至轄區縣(市、區)疾控機構。

  六、信息收集和分析

  (一)收集內容與時限要求。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控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對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和寨卡病毒病病例進行報告。

  哨點監測相關信息由哨點監測地市級疾控機構,在完成哨點監測階段工作1個月內,將監測數據錄入“廣東省急性傳染病監測信息平臺系統”。省疾控中心負責復核相關監測結果。

  (二)資料分析與反饋。

  各級疾控機構定期對疫情監測資料進行分析,內容包括病例的三間分布、蚊媒密度情況、血清學及病原學監測結果、疫情控制效果評估等,并及時將分析結果反饋給相關部門。

  七、質量控制

  (一)培訓。

  省、市、縣(市、區)疾控機構每年組織培訓轄區監測系統的工作人員和醫務人員,提高血清學、病原學監測、蚊媒密度監測及疫情處理等能力。

  (二)考核和評估。

  省疾控中心每年組織對各級疾控中心登革熱、基孔肯雅熱和寨卡病毒病監測工作進行質量評估,并將結果反饋給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具體考核方案以省疾控中心下發的文件為準。

  (三)督導。

  省和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組織對本轄區監測工作的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并上報和反饋督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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