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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廳關于征詢社會公眾對《安徽省中醫藥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9/06/28 信息來源:查看

??? 為了提高立法透明度,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擴大政府立法的公眾參與,現將《安徽省中醫藥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期望廣大網友和有關單位積極發表修改意見和建議。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 一、征詢意見的起止時間:2019年6月25日至7月25日

??? 二、提出意見的方式:

???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省司法廳立法三處(郵政編碼230031)

???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ahssftlf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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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安徽省司法廳

2019年6月25日

關于《安徽省中醫藥條例(草案)》立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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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的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對中醫藥發展作出了一系列戰略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發展中醫藥的新思想新論斷,深刻回答了一系列有關中醫藥的根本性、方向性問題,是做好新時代中醫藥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黨的十九大提出“堅持中西醫并重,傳承發展中醫藥事業”。2016年,國務院印發《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對今后15年中醫藥發展作出戰略部署。這些新思想、部署、規劃需在我省中醫藥立法中予以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頒布實施。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中醫藥法》。根據法制統一原則,我省中醫藥地方立法從創設類立法調整為實施類立法,立法名稱相應修改為《安徽省中醫藥條例》。

安徽中醫藥發展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勢頭良好,健康安徽和“五大發展”美好安徽建設賦予中醫藥發展新內涵新要求,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中醫藥事業轉型發展。原條例中的一些條款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和未來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和群眾需求,業內人士和有關專家熱切期盼進行修訂;我省中醫藥改革發展的成熟的經驗、做法亟須以立法的方式予以固定,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以立法的方式予以解決。

二、立法思路、基本原則

????一是解決我省中醫藥發展的保障問題。解決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問題。解決中醫藥人才匱乏的問題。解決我省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的瓶頸問題。解決我省中藥產業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

幾個亮點:一是要體現安徽的地方特色。安徽有“北華佗、南新安”的特色和優勢,有中藥資源和產業的優勢,這些內容在立法過程中應當予以充分體現。二是要在扶持政策方面有所突破。安徽向來有敢為人先的改革精神,17年前在沒有上位法的情況下我省就出臺了《條例》,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應當結合我省中醫藥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扶持中醫藥發展的措施方面要比原《條例》有新的突破,為中醫藥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與條件。三是要在中醫藥服務提供和利用方面有所創新。要針對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在中醫藥服務的準入、審批等多個環節放寬政策限制,讓人民群眾非常便捷地獲得中醫藥服務、享有中醫藥服務、受益中醫藥服務。

立法過程中我們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把握正確政治方向。以習近平關于發展中醫藥的新思想為根本遵循,以健康安徽、五大發展行動計劃為具體指南。二是堅持依法、科學、民主立法,保證立法質量。嚴格執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廣泛征求意見、開展論證、接受合法性審查,做到精準、務實、管用。三是堅持溝通協調,提高工作效率。

三、主要內容

(一)發展中醫藥服務,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一是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和能力建設。二是進一步發揮中醫藥的作用,發揮中醫藥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疾病防控中的作用。三是保持中醫藥特色。規定中醫醫院應當突出中醫藥特色,優先發展和重點建設特色中醫??疲t務人員配備以中醫藥人員為主。四是強化政策支持和保障。建立中醫藥工作考核評估機制,實施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建立政府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設立中醫藥發展專項資金。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在確定中醫醫療服務、中藥制劑等收費項目和標準時,應當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并實行動態調整。

(二)規范中醫藥服務與管理。一規范中醫醫療機構設置管理。二是加強中醫藥培訓。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全科醫生、鄉村醫生按照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中醫藥知識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臨床工作中提供相應的中醫藥技術服務。三是推進中醫醫聯體與分級診療。鼓勵中醫醫療聯合體建設,支持中醫醫院牽頭組建醫療服務共同體。在分級診療中應當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四是促進中醫藥融合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資源優勢,推動中醫藥與養老、旅游、互聯網、體育休閑、食品等產業融合發展。

(加強中藥保護,促進中醫藥產業發展。現行中醫藥法、藥品管理法涵蓋了中藥的管理,草案針對當前影響中藥發展的主要問題,作了補充規定:一是提高中藥材質量。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督管理,建立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質量追溯體系,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二是推進中藥產業發展。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省中藥材資源保護和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支持皖產(道地)中藥材規范化、規?;?、品牌化發展。鼓勵開展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以及中藥配方顆粒和經典名方等產品研究開發及標準制定。加強對本省中醫藥老字號、馳名商標的保護,支持中藥新藥研發和大品種中成藥的二次開發,培育皖藥品牌。支持中藥材專業市場及國際中藥材交易中心、大數據中心建設,發展與完善中藥材現代商貿相關的倉儲物流、檢驗檢測、電子商務、期貨交易等配套服務。三是促進中藥制劑發展。

(強化中醫藥人才培養。一是完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草案規定,本省應當建立完善的中醫藥人才培養機制,形成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促進各類中醫藥人才培養。支持有條件的中醫藥院校自主招收老中醫藥專家傳承人,試辦傳統(新安)中醫少年班和附屬學校。二是實施鼓勵基層人才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通過定向培養、招募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基層引進中醫藥人才,鼓勵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在縣級公立中醫院設立中醫??漆t師特設崗位,提高縣域中醫藥服務水平。三是建立人才評價體系。建立符合崗位特點的人才評價體系,對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分類評價,對中醫臨床專業技術人員以臨床技能和工作業績評價為主。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支持中醫藥繼承創新、推動和規范中醫藥文化傳播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并與中醫藥法、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等作了銜接。

??安徽省中醫藥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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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發展方針和原則] 中醫藥是衛生健康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堅持繼承與創新、中醫與中藥、民生與產業相結合,發揮華佗醫學、新安醫學等特色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實行保護、傳承、發展中醫藥的政策,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第五條[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等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為公民獲得中醫藥服務提供保障。

本省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和發展中醫藥事業。

第六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宣傳日設立] 每年9月9日“華佗誕辰紀念日”為本省中醫藥宣傳日。??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與管理

第八條[中醫醫療機構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獨立的中醫醫院。

合并、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或者改變其性質,應當征求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中醫藥服務可及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配備兩名以上中醫類別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應當按規定提供中醫藥服務。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h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床位占總床位的比例應不低于5%。

第十條[中醫醫療機構設置管理]?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舉辦中醫診所的,實行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診所設置] 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對只提供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診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不作布局限制。

第十二條[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和其他各類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鼓勵公立中醫醫療機構以品牌、技術、人才等資源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多種所有制性質的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連鎖化發展,實行總部注冊、分支備案。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職稱評定、學科建設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社會力量在基層舉辦中醫診所、門診部、??漆t院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中醫院服務定位]?中醫醫院應當突出中醫藥特色,優先發展和重點建設特色中醫??疲t務人員配備以中醫藥人員為主,承擔本區域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四條[中醫醫聯體與分級診療] 鼓勵中醫醫療聯合體建設,支持中醫醫院牽頭組建醫療服務共同體。

在分級診療中應當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中醫醫療機構首診條件和中醫優勢病種目錄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中醫醫師資格管理]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省中醫藥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在考核注冊確認的執業范圍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其他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中醫醫師執業范圍] 中醫醫師應當以提供中醫藥服務為主。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可以在中醫醫院、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執業,按照所注冊專業開展診療活動。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

第十七條[中醫藥培訓]?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全科醫生、鄉村醫生按照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中醫藥知識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臨床工作中提供相應的中醫藥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中醫藥在公共衛生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

第十九條[中醫治未病、養生保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統籌實施。

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中醫醫院推廣中醫治未病技術方法,根據服務內容將符合規定的項目分別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醫保支付范圍,鼓勵開發中醫治未病商業保險產品。

第二十條[中醫特色康復、醫養結合]?發展中醫藥特色康復和醫養結合服務。加強公立中醫醫院康復能力建設,鼓勵舉辦中醫藥特色突出的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等醫療機構。

第二十一條[中醫藥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資源優勢,推動中醫藥與養老、旅游、互聯網、體育休閑、食品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二條[廣告管理]?醫療機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獲審批的,不得發布。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二十三條[中藥與產業發展]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省中藥材資源保護和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支持皖產(道地)中藥材規范化、規?;⑵放苹l展。

第二十四條[野生和道地中藥材]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省野生、道地藥用動植物保護目錄,建立皖產野生和道地中藥材保護體系和質量評價體系,做好資源動態監測和普查,制定并發布省級野生和道地中藥材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野生和道地中藥材品種選育及產地保護,扶持產業示范基地建設。鼓勵道地、特色中藥材品種申報地理標志產品、藥食兩用品種和新資源食品。

第二十五條[中藥材質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督管理,建立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質量追溯體系,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與生產。

支持中藥生產企業裝備升級、技術改造和工藝創新,促進中藥生產工藝、流程的標準化和現代化建設,構建中藥質量控制體系。

第二十六條[中藥研發] 鼓勵開展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以及中藥配方顆粒和經典名方等產品研究開發及標準制定。

加強對本省中醫藥老字號、馳名商標的保護,支持中藥新藥研發和大品種中成藥的二次開發,培育皖藥品牌。

第二十七條[中藥材流通] 支持中藥材專業市場及國際中藥材交易中心、大數據中心建設,發展與完善中藥材現代商貿相關的倉儲物流、檢驗檢測、電子商務、期貨交易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八條[中藥經驗方與制劑]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省名老中醫經驗方目錄,鼓勵推廣、開發和應用。目錄內經驗方申請中藥制劑的,實行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中藥制劑管理] 鼓勵醫療機構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委托有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區域中藥制劑中心和其他醫療機構配制。

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配制的中藥制劑,應當視為中藥飲片。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調劑使用] 本省醫療機構臨床使用2年以上的中藥制劑,按照有關規定,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在規定的區域內或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流通應用。

第三十一條[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作為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

(一)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外用,在醫療機構內由醫務人員調配使用;

(二)鮮藥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醫師處方應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制品。

?????????????????????????????????????????????????????????????????????????????????????????????????????????????? 第四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三十二條[中醫藥學校教育]?本省應當建立完善的中醫藥人才培養機制,形成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促進各類中醫藥人才培養。

支持有條件的中醫藥院校依據有關規定,試點自主招收老中醫藥專家傳承人,試辦傳統(新安)中醫少年班和附屬學校。

第三十三條[中醫藥師承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和中藥專業人員帶徒授業。

第三十四條[中醫藥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完善制度,建立基地。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三十五條[西學中教育] 中醫藥知識納入臨床醫師繼續教育內容,鼓勵西醫藥從業人員學習中醫藥。全科醫師和基層醫務人員教育培訓中,中醫藥知識應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六條[基層人才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通過定向培養、招募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基層引進中醫藥人才,加強基層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中醫藥知識培訓和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鼓勵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

縣級公立中醫院可按規定設立特設崗位,引進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中醫藥人才,提高縣域中醫藥服務水平。

第三十七條[評價體系] 建立符合崗位特點的人才評價體系,對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分類評價,對中醫臨床專業技術人員以臨床技能和工作業績評價為主。??

第五章 ?中醫藥科學研究

第三十八條[中醫藥科研] 支持各級各類機構和人員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鼓勵多學科融合、協同創新,促進中醫藥理論發展和學術進步。

第三十九條[科研立項與計劃] 省人民政府科技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中醫藥專項,安排中醫藥科研項目資金,組織實施中醫藥重大科技計劃,支持中醫藥領域科學技術成果提名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項目申報和獎勵評審應當設立中醫藥學科組。支持開展中醫優勢病種和重大疑難疾病中西醫結合的臨床研究,支持基于華佗醫學、新安醫學等原創知識的中醫藥技術、裝備創新和產品研發。

第四十條[中醫藥科研建設]?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當地科技發展規劃。支持中醫藥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醫療機構建立科技創新平臺,推進中醫藥協同創新。

第四十一條[中醫藥科研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落實科技創新人員激勵政策,完善成果轉化與評價機制,推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產出和轉化應用。

權利人可將其持有的中醫秘方、驗方以及中醫專門技術、中醫藥科研成果有償轉讓或合作開發。

第四十二條[中醫藥古籍文獻、學術思想、驗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華佗醫學、新安醫學等中醫藥古籍文獻、歷代醫家學術理論、民間特色診療技術和當代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思想的整理、研究、轉化和利用。

第六章 ?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四十三條[中醫藥傳承]?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遴選本省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國醫大師、名中醫和學術流派工作室建設,鼓勵開展歷代名家學術思想研究,傳承推廣中醫藥學術和臨床經驗。

第四十四條[傳承保護] 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支持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傳承、轉化和應用。

實施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思想、中醫藥傳統技藝和老藥工制藥、鑒定、炮制技術等搶救性傳承工程。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依法開展保護和傳承活動。

第四十五條[中醫藥文化宣傳普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支持建設中醫藥博物館、文化館和宣傳教育基地,鼓勵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產品,將中醫藥知識納入中小學相關課程,普及中醫藥知識,提高公民健康文化素養。

第四十六條[中醫藥交流合作] 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設立海外中醫藥(文化)中心;支持與臺港澳地區開展中醫藥學術交流及產業合作,鼓勵各類機構開展中醫藥技術合作、文化傳播和服務貿易。??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組織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設立中醫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建立中醫藥工作考核評估機制,實施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建立政府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八條[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持續穩定的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設立中醫藥發展專項資金,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實行計劃單列,財政投入增幅不低于本年度財政支出和衛生健康投入的增長幅度。

縣級公立中醫醫院實行公益事業單位一類投入、二類管理。市級以上公立中醫醫院,按不低于同級公立綜合醫院財政經常性補助標準的1.5倍給予補助。

第四十九條[醫保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應當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注重發揮中醫藥的優勢,實行對中醫藥的傾斜政策,支持提供和利用中醫藥服務。

第五十條[價格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確定中醫醫療服務、中藥制劑等收費項目和標準時,應當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五十一條[籌資政策]?設立省級中醫藥發展基金,支持發展中醫藥金融產品和商業健康保險。鼓勵社會力量投入中醫藥領域,支持皖藥企業拓展平臺融資。

第五十二條[中醫藥評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的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等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等專門組織;其他與中醫藥相關項目的技術評審、評估、鑒定等應當有一定比例的中醫藥專家參加。

第五十三條[表彰獎勵情形]?對在中醫藥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名中醫評選表彰制度,定期開展名中醫評選表彰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部門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擅自合并、撤銷政府辦中醫醫院或改變其性質的,由省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九章 ? ?

第五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日起施行。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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