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醫保字〔2019〕51號
局屬各單位: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試行)》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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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2019年11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試行)
??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42號)和河北省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的通知(冀發改價格〔2018〕95號)精神,確保我局制定的有關政策符合公平競爭要求,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制定河北省醫療保障局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總體要求
?? 按照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確保我局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和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 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著力轉變政府職能,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 立足全局,著眼長遠。摒棄影響公平競爭的觀念和做法,消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增強市場創新動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 整體規劃,分步實施。堅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規范增量政策公平競爭審查的同時,堅持分類處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做好整體規劃,分階段、分步驟穩妥推進,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 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公平競爭審查,堅持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相結合,通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逐步健全公平競爭審查的保障機制。
三、審查范圍
?? 我局及局直屬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以下統稱局屬各單位)制定或牽頭起草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請人大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以下統稱政策措施)相關文件,均應該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四、審查機制和程序
?? 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局屬各單位分別負責本單位起草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在起草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基本流程(附件1)對有關政策措施進行審查,全面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 局屬各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要認真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附件2),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豆礁偁帉彶楸怼诽顚懲瓿珊?,隨相關政策措施一并履行相關程序。履行程序完畢后,送局規劃財務和法規處存檔。未填寫此表即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 局屬各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在《公平競爭審查表》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 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 利害關系人指與特定市場主體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競爭權的其他市場主體。
?? 局屬各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可以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征求意見情況應當在《公平競爭審查表》中說明。
五、審查標準
?? 公平競爭要著眼維護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按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一)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包括但不限于:(1)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對不同所有制、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3)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以備案、登記、注冊、名錄、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4)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置消除或者減少經營者之間競爭的市場準入或者退出條件。
2.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包括但不限于:(1)在一般競爭性領域實施特許經營或者以特許經營為名增設行政許可;(2)未明確特許經營權期限或者未經法定程序延長特許經營權期限;(3)未采取招標投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直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特定經營者;(4)設置歧視性條件,使經營者無法公平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復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2)在招標投標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組織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3)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通過設置項目庫、名錄庫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增設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行政審批環節、條件和程序;(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置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前置性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主要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決定,采取禁止進入、限制市場主體資質、限制股權比例、限制經營范圍和商業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時,對外地和進口同類商品、服務制定歧視性價格;(2)對相關商品、服務進行補貼時,對外地同類商品、服務和進口同類商品不予補貼或者給予較低補貼。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包括但不限于:(1)對外地商品、服務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2)對進口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3)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對進口服務規定與本地同類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4)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置專門針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的專營、專賣、審批、許可;(5)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區域邊界設置關卡,阻礙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和服務輸出;(6)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通過軟件或者互聯網設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和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1)不依法及時有效地發布招標信息;(2)直接明確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明顯高于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或者評審標準;(4)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拒絕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址、模式等進行限制;(3)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直接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4)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享受補貼和優惠政策等的必要條件,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1)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不給予與本地經營者同等的政策待遇;(2)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稅費繳納等方面規定與本地經營者不同的要求;(3)在節能環保、安全生產、健康衛生、工程質量、市場監管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規定歧視性監管標準和要求。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和補貼;(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減免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稅款;(3)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以優惠價格或者零地價向特定經營者出讓土地,或者以劃撥、作價出資方式向特定經營者供應土地;(4)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環保標準、排污權限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遇;(5)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對特定經營者減免、緩征或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積金等。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主要指根據企業繳納的稅收或者非稅收入情況,采取列收列支或者違法違規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對企業進行返還,或者給予企業財政獎勵或補貼、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優惠政策。
3.不得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主要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根據經營者規模、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地區等因素,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包括但不限于:(1)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要求經營者交納各類保證金;(2)在經營者履行相關程序或者完成相關事項后,不及時退還經營者交納的保證金。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權、行政指導或者通過行業協會等方式,強制、組織或者引導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或者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生產經營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之外,生產經營者未主動公開,通過公開渠道無法采集的生產經營數據。主要包括:擬定價格、成本、生產數量、銷售數量、生產銷售計劃、經銷商信息、終端客戶信息等。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包括但不限于:(1)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服務進行政府定價;(2)對不屬于本級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商品、服務制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采取價格干預措施。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務的統一執行價、參考價;(2)規定商品和服務的最高或者最低限價;?(3)干預影響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六、例外規定
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二)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七、存量清理
局屬各單位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開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組織梳理現行政策措施,對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做法,按程序予以廢除或者調整,清理情況報規劃財務和法規處匯總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存量現行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應在2020年1月底前完成。
清理存量的現行政策措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影響市場平等準入和退出、妨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強制或組織經營者實施壟斷等政策措施,要盡快清理;
(二)以合同協議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期滿后停止執行;沒有規定期限的,由政策制定機關與相關企業進行協商,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妥的原則設定過渡期,過渡期內繼續執行,過渡期滿后停止執行。
(三)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八、定期評估
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后出臺的政策措施,局屬各單位應當就其是否存在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每年至少開展1次集中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應當依法盡快廢止或者修改完善。局屬各單位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局將適時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局屬各單位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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