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1號)要求,云南省醫療保障局起草了《關于貫徹落實<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將全文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 有關單位和公眾可于2020年12月4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向我局提出意見建議,意見應當簽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聯系方式。
? 聯系方式:0871—63886039(傳真)。
? 聯系地址:昆明市環城南路439號云南省醫療保障局醫藥服務管理處。
? 電子郵箱:ynybjyyc@126.com
? 郵政編碼:650200
云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1月26日
云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州(市)醫療保障局,省醫保中心:
? 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和中藥飲片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內“甲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比例支付,不設個人先行自付比例;《藥品目錄》內“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5%后,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比例支付,全省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統一執行。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仿制藥)的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統一為10%。今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結余情況及參保群眾需求適時調整。
二、按照《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和中藥飲片管理暫行辦法》(附件),將符合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和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納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三、建立完善動態調整機制,對納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和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嚴格執行國家醫保藥品代碼,我省不再接受西藥、中成藥醫保藥品代碼的申報維護,只接受企業藥品信息變更。醫保藥品目錄對應維護,原則上每季度審核一次,定期公布審核結果。
四、支付標準是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基準,醫保費用結算時嚴格執行支付標準。支付標準的制定和調整規則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五、各統籌地區要嚴格執行《藥品目錄》和納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和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不得自行增減或另行制定用藥范圍、擴大醫保支付范圍,也不得自行調整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甲乙分類”和個人先行自付比例。
六、各統籌地區要將醫保支付范圍內的藥品使用情況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考核范圍,加強藥品監測管理,強化用藥合理性和費用審核,完善考核評價指標,確保政策落實落地。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執行。原有關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省醫療保障局報告。
??附件: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和中藥飲片管理暫行辦法
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和中藥飲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完善醫保藥品目錄動態調整機制,保障參保人員用藥需求,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益,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1號),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納入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實行通用名管理,中藥配方顆粒參照中藥飲片進行管理。
第三條? 云南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為基礎,按照國家規定的調整權限和程序將符合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納入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按規定向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實施,并按照國家編碼規則和方法編制統一的醫保代碼。
第四條? 納入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應當是經國家或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民族藥,按國家或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標準炮制的中藥飲片,經國家或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中藥配方顆粒試點企業生產的中藥配方顆粒,經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治療性醫療機構制劑,并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等基本條件。
第五條? 納入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專家評審和云南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直接調出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一)被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吊銷或者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
(二)被有關部門列入負面清單的藥品;
(三)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于收益的藥品;
(四)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進入云南省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
(五)已被國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
(六)國家規定的應當直接調出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采用專家評審方式進行審核調整,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第七條? 對于因更名、異名等原因需要對藥品的目錄歸屬進行認定的,如屬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云南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國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發布后的結果執行;不屬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但屬于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由云南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程序進行認定后公布。
第八條? 云南省各定點醫療機構配制的醫療機構制劑,采取分級管理、按級申報的原則,昆明地區的省屬定點醫療機構配制的醫療機構制劑向云南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州(市)定點醫療機構配制的醫療機構制劑向州(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初審后,再向云南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符合條件的民族藥由云南省藥品生產企業向云南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由藥品生產企業向云南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第九條? 按國家規定納入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納入“乙類藥品”管理,納入國家和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納入“甲類藥品”管理。
第十條? 醫療機構制劑的使用范圍按照有關規定限在特定醫療機構使用。
第十一條? 對于需要變更藥品注冊名稱和藥品生產企業名稱的,由藥品生產企業或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后,統一由云南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對于納入或調出云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藥品,建立專家評審機制,由專家提交評審結論和報告后,向社會公布調整結果,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