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醫保局(分局),各級醫保中心:
??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1〕1號,以下簡稱《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10號,以下簡稱《定點管理經辦規程》)和《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轉發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全面排查并取消醫保不合理限制的通知》(粵醫保函〔2022〕435號)等文件規定,我市各級醫保部門對參保患者住院天數均無限制性政策,參保患者享受醫保待遇也與其住院天數無關。為進一步加強相關方面的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醫保定點管理政策
??根據省《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遵循診療規范,掌握出入院診斷和指征。按照醫保協議約定,醫療費用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轉院或減少醫療服務”的規定,請各縣(市、區)醫保局(分局)、各級醫保中心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加強督導屬地定點醫療機構嚴格遵循診療規范和出入院診斷、指征,加強內部管理和對醫護人員的宣傳教育,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將參保患者轉院或減少醫療服務(如誤導參保患者住院15天必須出院等),要為參保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二、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監督考核
??各縣(市、區)醫保局(分局)、各級醫保中心應加強醫保協議管理監督,優化醫保績效考核指標,加強相關醫保政策準確宣傳和指引,重點防范定點醫療機構推諉病人、分解費用、降低服務質量等違約違規行為。
??若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減少醫療服務、降低服務質量(或虛假宣傳醫保政策規定,誤導參保人無法正常享受醫保待遇)等違約違規行為的,應按省《定點管理經辦規程》第二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科室(部門)有違反醫保協議或醫療保障法規政策的,經辦機構可以對該人員、科室(部門)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的規定,或按《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相關約定條款嚴格進行處理,確保醫保基金使用績效和醫療服務質量雙提升,確保參保患者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
??江門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