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了《關于持續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執行工作的通知》(贛醫保字〔2024〕11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 一、出臺背景
??? 2022年,省醫療保障局聯合省財政廳、省衛健委、省藥監局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執行工作的通知》(贛醫保發〔2022〕2號),通過進一步完善談判藥品落地執行工作機制,調整完善有關政策措施,壓實“雙通道”公立定點醫療機構配備使用談判藥品的主體責任,參保人員就醫購藥便利性、可及性等方面得到明顯提升。
??? 同時,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部分國談藥品出現“進院難”現象。為破解“進院難”,進一步實現國談藥品“開得到、用得上、可報銷”,提升患者用藥可及性,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就醫購藥的需求,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了《通知》,以進一步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在我省的落地執行工作。
??? 二、《通知》主要內容
??? (一)落實談判藥品有關政策規定。一是明確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對談判藥品實行單列管理,對“雙通道”藥品實行單列支付,不將談判藥品納入醫療機構醫保總額預算范圍;不將談判藥品納入病組(病種)計算范圍,如已納入計算范圍的,要及時根據談判藥品實際使用情況合理調整該病組(病種)的權重(病種分值);二是明確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對醫療機構談判藥品用藥品種數不設數量限制或在考核時將談判藥品不納入藥品品種數量限制考核指標范圍;不將談判藥品納入醫療機構藥占比以及品規限制、國家基本藥物采購金額占比、次均費用等考核指標范圍。
??? (二)夯實談判藥品主體責任。一是明確醫療機構尤其是公立醫療機構應在新版醫保藥品目錄公布執行3個月內召開專題藥事會,實現談判藥品“應采盡采、應配盡配”。二是明確對于暫時無法納入本醫療機構藥品供應目錄,但臨床確實有需求的談判藥品,應建立綠色通道納入臨時采購范圍。三是明確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藥占比、次均費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用藥目錄品種限制、藥事委員會評審、已納入單行支付管理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的進院落地、配備使用。
??? (三)加強談判藥品落地執行考核工作。一是要求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定點醫療機構談判藥品采購、配備和使用的定期監測通報制度;二是要求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藥行為的指導和管理,確保醫療機構配備的談判藥品品種可滿足患者需求。
??? 三、《通知》主要特點
??? (一)明確醫保和衛健部門職責。既要求各級醫保部門對談判藥品實行單列管理,對“雙通道”藥品實行單列支付,不將談判藥品納入醫療機構醫保總額預算范圍。也要求各級衛健部門對醫療機構談判藥品用藥品種數不設數量限制或在考核時將談判藥品不納入藥品品種數量限制考核指標范圍。
??? (二)明確醫療機構職責。既要求醫療機構應在新版醫保藥品目錄公布執行3個月內召開專題藥事會;也明確對于暫時無法納入本醫療機構藥品供應目錄,但臨床確實有需求的談判藥品,應建立綠色通道納入臨時采購范圍。
??? (三)明確監督和通報機制。既明確了由醫保部門定期監測和通報各定點醫療機構談判藥品采購、配置和使用情況,將談判藥品采購、配置、使用情況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和協議管理的重要內容;也要求各級衛健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藥行為的指導和管理,將談判藥品采購、配置和使用情況納入等級醫院評審等考核評估指標范圍。
??? (四)明確培訓和宣傳形式。既要求各級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要針對各定點醫療機構開展談判藥品相關政策培訓,也要求定點醫療機構職能部門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對醫務人員廣泛開展談判藥品政策解讀和宣傳,為談判藥品落地執行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