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放管服”工作,著力實現“群眾辦事不求人,最多只跑一次”的目標,全面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本級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新醫保〔2020〕90號)制度,提高經辦效率,縮短辦理時限,現就自治區本級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鑒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及辦理時限
(一)具有門診特殊慢性病鑒定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接受區本級參保職工慢性病鑒定時間為每月5-20日(工作日期間),20日后2個工作日內定點醫療機構將《自治區區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診斷審批報告單》與《自治區門診特殊慢性病登記申報表》報送自治區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心,不得延誤或擅自截留。
(二)自治區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心自收到慢性病鑒定材料后,于6個工作日內組織慢病鑒定專家審核,審核結果于當日反饋至醫療機構(含電子版)。定點醫療機構自收到反饋結果,于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慢病的本人或家屬,并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二、有關事項
(一)對申請辦理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含腎透析)、器官移植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區本級參保職工,開通“綠色通道”,實行特事特辦。自治區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心根據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出具的《自治區區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診斷審批報告單》,在系統內審核通過,讓參保職工先享受待遇。待慢病鑒定專家進行審核后,對于審核未通過的,取消待遇并反饋醫療機構,由定點醫療機構當日內通知申請慢病的本人或家屬,并做好解釋工作。
(二)地州慢性病患者調往區本級參保后,轉移接續慢性病鑒定工作統一由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責。
(三)自治區本級異地安置人員及區本級參保職工在不具有鑒定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后的慢性病鑒定工作,統一交由自治區人民醫院負責。
(四)過渡期內繼續沿用《自治區區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診斷審批報告單》(附件1)及《自治區門診特殊慢性病登記申報表》(附件2),平臺建設完成后按照新醫保〔2020〕90號文件要求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醫療機構嚴格按照規范填寫《自治區區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診斷審批報告單》內各項目內容。
(二)醫療機構按要求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合理的門診特殊慢性病診斷服務,不得隨意降低診斷標準。同一鑒定醫師作出的鑒定經專家審定未通過累計達到5次,取消該醫師的鑒定資格,3年內不得承擔相應病種特殊慢性病鑒定工作。
(三)根據新社險發〔2017〕26號文件精神,醫療機構門診特殊慢性病鑒定工作開展情況的考核與預留保證金掛鉤。
(四)各醫療機構要做好慢性病鑒定的宣傳解釋工作,在顯著位置公布本院慢性病鑒定工作流程。認真負責做好相關工作,并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區本級參保患者及時享受待遇,讓群眾辦事更加透明高效。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自治區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