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衛監督〔2020〕022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所:
?? 為落實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要求,積極、深入、有效實施《上海市防范和打擊無證行醫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以下簡稱“《三年行動計劃》”),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障群眾健康權益,現就2020年加強防范和打擊無證行醫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
?? 2020年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進入決戰決勝的關鍵時期,是《三年行動計劃》的收官之年。各區要進一步提高對防范和打擊無證行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打擊無證行醫工作,充分發揮各區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的作用,部署推進打擊無證行醫工作,認真研判轄區無證行醫新形勢、新動向、新領域、新手段,切實做到抓源頭、抓制度、抓落實,重閉環、重細節、重實效,扎實鞏固“政府主導、衛生牽頭、部門協作、屬地管理”的綜合治理格局,堅決遏制無證行醫勢頭,堅決防范無證行醫涉嫌致人傷害事件的發生,確保完成《三年行動計劃》目標。
二、廣泛排查深挖,保持高壓態勢
1.各區要組織衛生監督協管員根據《上海市打擊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無證行醫排摸巡查,對發現涉嫌無證行醫行為的應及時上報,對已查處的無證行醫點按要求進行追蹤復查。各區應積極依托基層計生部門人員、城市網格監督員等多渠道收集涉嫌無證行醫線索。各區要不斷完善排摸巡查網絡,并明確相關人員排摸巡查職責。
2.各區要加強對排摸巡查人員的培訓,提升信息化手段在排摸巡查中的應用水平,做到全面使用打非巡查手機移動端報送排摸巡查情況,提高排摸巡查任務完成率。
3.對于12345市民熱線、12320衛生熱線及其他信訪渠道反映的涉嫌無證行醫線索,應全部納入到市、區衛生監督投訴舉報系統。各區應加大涉及無證行醫投訴舉報辦案力度,提高查實率。
4.各區要將涉嫌無證行醫線索及時向街道(鄉鎮)通報,推動夯實基層網絡、加強村居管理、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發現的無證行醫涉黑涉惡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三、加強部門聯動,完善工作機制
1.深入落實《上海市打擊無證行醫部門辦案配合工作的意見》,加強與各級公安、藥品監管等部門聯防聯控,完善線索發現移交、聯合執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通報反饋等工作機制。對于無證行醫點涉及其他部門的違法線索,應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有權執法部門。
2.各區要全面保持打擊無證行醫高壓態勢,并組織實施精準打擊,提高打擊針對性和有效性。要開展無證行醫高風險區域的綜合研判,強化風險識別、預測和管控,加大對重點區域、重點專業(靜脈輸液、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醫療美容)、重點對象、重點環節的整治力度。對反復投訴舉報的涉嫌無證行醫點、長期未有效整治的涉嫌無證行醫點以及其他重點對象,要依托屬地和相關部門力量落實“一點(人)一方案”,加強蹲守監控,堅決杜絕重大違法行為以及嚴重危害后果的發生。
3.繼續聯合相關部門對有關區開展督導,實現2018-2020年督導全覆蓋,對督導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持續跟蹤并開展“回頭看”。
4.積極推進“互聯網+監管”平臺建設應用,探索精準打擊無證行醫聯合監管平臺建設。
5.配合檢察機關探索建立無證行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協同懲戒新機制,并在全市推廣。
6.繼續推進無證行醫“黑名單”管理,定期向市信用平臺推送全市無證行醫衛生行政處罰記錄。
四、大力開展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加大《上海市非法行醫舉報獎勵管理辦法(試行)》宣傳力度,深入建筑工地、社區、工業園區、商務樓宇,對居民和外來務工人員開展防范和打擊無證行醫宣傳。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宣傳和社會監督作用,大力宣傳普及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廣泛發動群眾,營造全社會共同抵制無證行醫、勇于舉報違法行為的良好氛圍,不斷提高防范和打擊無證行醫工作全社會參與度。
五、推進綜合治理,發揮示范引領
1.創新無證行醫綜合治理方式,倡導各區在重點區域開展“防范無證行醫示范街道(鄉鎮)”創建活動,培育標桿示范典型,探索建立“零無證行醫示范街道(鄉鎮)”評估體系,積極總結推廣有效工作模式,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2.加強長三角區域打擊無證行醫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研究完善長三角區域無證行醫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六、做好總結評估,收集典型案例
各區要認真總結《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情況,包括組織推進、工作舉措、取得成效、創新機制、存在問題和下一步措施等,并收集查處的無證行醫典型案例(至少3件)。各區請于10月23日(星期五)前將年度工作總結、匯總表和《三年行動計劃》工作總結以電子版本的形式報送至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所(聯系人:王乙紅,電話:33976135)。請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所于11月5日(星期四)前將全市工作總結報送市衛生健康委綜合監督處(聯系人:張震巍,電話:23117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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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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