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各醫療機構,市社保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促進臨床技術進步。根據《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將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類范圍的通知》(醫保發〔2019〕65號)和《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2019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73號)要求,為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保證廣大參保患者如期享受待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及時納入基金支付范圍,執行全國統一的支付標準
談判藥品是《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重要組成部分,協議期內按照乙類藥品進行管理,與常規準入藥品一并做好信息采集和對接工作,于2020年1月1日起同步實施。
談判藥品的支付標準和協議有效期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有效期內,如有同通用名藥物(仿制藥)上市,醫保部門將根據仿制藥價格水平調整該藥品的支付標準,適時將該通用名納入集中采購范圍。如出現重大政策調整或藥品市場實際價格明顯低于現行支付標準的,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對于部分藥品企業申請支付標準保密的品種,協議期間各部門不得在公開途徑中公布其支付標準。
二、加強供應保障,做好政策銜接
醫保部門結合不同醫療機構實際用藥變化情況對其年度醫保總額作合理調整。對適于門診治療、首次納入我市醫保支付范圍的談判藥品,經專家評審后,納入我市現有門診特殊病保障范圍,減輕患者負擔。已納入我市門診特殊病保障范圍的談判續約藥品繼續按原政策執行。對于無法保障供應的國家談判目錄內藥品,定點醫療機構可指定1至2家定點零售藥店,經醫保經辦機構備案后,由其根據定點醫療機構處方為參保患者提供配藥服務。所發生醫療費用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與定點零售藥店據實結算,并納入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預算指標核算范圍。
對部分2017年談判準入、本次談判中未能成功續約的藥品,為確保臨床用藥的替代銜接,合理保障群眾用藥連續性。對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始使用未能成功續約藥品的患者,設定6個月的過渡期,醫保基金可繼續支付到2020年6月30日,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做好患者解釋說明并指導適時替換治療藥品。
三、實施精準管理,保障基金安全
為保障患者用藥和基金支出安全,對部分藥品實行“定患者、定醫院、定醫師”三定管理,參保患者應先辦理備案手續(有效期一年,原則上每年可變更一次),并確定一家具備診療資質的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兩名副主任(含)以上級別的醫師,作為本人定點服務機構和責任醫師。參保患者門診(含門診特殊病)就醫,在本人定點服務機構和經責任醫師診療發生的國家談判藥品費用納入醫保報銷。依職責由家庭醫生為簽約患者開具的藥品,視同實行“三定”管理。
四、推進談判藥品及時進入醫療機構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功能定位、臨床需求和診療能力等及時配備、規范使用,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配備、使用。各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目錄調入、調出藥品情況,及時召開專門的藥事管理會議,對本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進行調整和優化。逐步建立醫保藥品目錄調整與定點醫療機構藥品配備聯動機制,形成長效。
五、加強管理監測,確保合理使用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完善談判藥品用藥指南和規范,規范診療行為,促進合理用藥。
醫保部門將加強使用管理,對費用高、用量大的藥品要進行重點監控和分析,確保基金安全。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出臺經辦意見,嚴格執行談判藥品限定支付范圍。
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適時組織開展談判藥品落地工作執行情況的督查,對未按規定執行的醫療機構進行通報。
六、強化宣傳培訓,合理引導預期
談判藥品落實工作關系參保患者切身利益,各單位、各部門務必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周密組織、扎實推進。工作中,加強政策解讀,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積極營造各方面理解、支持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的良好輿論氛圍。
各醫療機構要加強培訓宣傳,引導醫師、藥師結合臨床工作做好患者用藥保障工作,對于本次談判中未能成功續約的藥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臨床用藥的替代銜接,合理保障群眾用藥連續性。
目錄執行中遇有重大問題,各有關單位要及時向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反饋。
市醫保局? 市人社局? 市衛生健康委
2019年1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