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第2、3號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2021年我省印發《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評估細則(試行)的通知》(閩醫保〔2021〕37號),隨著工作推進,根據政策變動實際及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工作需要,對原評估細則進行修訂、完善,形成《福建省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評估細則》。
??二、目標任務
??加強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管理,規范醫藥機構定點評估工作,促進醫保服務均等化,提高醫保服務可及性,保障定點醫藥服務質量。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評估職責。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工作:一是確定評估對象名單,安排評估任務;二是建立評估專家庫并遴選評估專家;三是組織開展評估工作,有條件的統籌區也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四是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五是受理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工作的實名異議;六是實行區域規劃資源配置的統籌區,可以結合實際細化本統籌區定點醫藥服務資源配置計劃所涉及的評估細則和評估指標。
??(二)明確評估內容。結合評估工作開展需要和評估內容,制定了6張評估表格,包括:“定點醫療機構評估項目”、“定點零售藥店評估項目”、“醫療機構不予定點情形評估”、“零售藥店不予定點情形評估”、“定點醫療機構綜合評估規則”和“定點零售藥店綜合評估規則”等評估表格。
??(三)明確評估程序。采取定性評估,或定性評估與定量評估相結合的方式。評估工作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主要包括基礎信息核查和綜合評估兩個環節:一是評估機構依據評估工作相關規定和要求,對醫藥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基礎信息核查。通過核查驗證資料和信息的一致性,對照定點基本條件進行定性評估,并為綜合評估準備數據和資料。二是對于實施區域規劃資源配置的統籌區,評估對象數量超出統籌區定點醫藥服務資源配置計劃限制的,應在開展基礎信息核查評估的基礎上對評估對象開展定量綜合評估,形成對評估對象的定量評估結論。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自受理申請材料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5個自然日,醫藥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
??(四)明確評估結果。未實行資源配置或評估對象數量未超出統籌區定點醫藥服務資源配置計劃限制的,按簡易程序開展綜合評估,通過定性評估即可確定評估結果;評估對象數量超出統籌區定點醫藥服務資源配置計劃限制的,通過定性評估和定量評估確定評估結果。定性評估的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定性評估每一項均符合方可確定評估合格,任何一項不符合,結果均為不合格;定量評估應以定性評估合格為前提,并在醫藥服務資源配置計劃內按分組打分排序擇優確定合格對象。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四、解決問題
??落實國家和省級醫保對定點醫藥機構評估工作的要求,細化明確了評估工作的職責、內容、程序和要點等,為各統籌區規范、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依申請納入定點范圍提供依據。
??解讀處室:局醫藥服務管理處
??政策咨詢電話:0591-8631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