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點零售藥店:
??? 根據《關于開展2021年度烏魯木齊地區協議管理兩定機構聯合考核工作的通知》(烏醫保中心〔2021〕7號)文件要求,由烏魯木齊市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心牽頭,會同自治區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心、兵團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聯合對烏魯木齊地區兩定機構開展2021年度協議管理考核工作(以下簡稱“聯合考核”)。現將聯合考核情況通報如下:
一、聯合考核總體情況
聯合考核通過各零售藥店自查,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對三方定點1446家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履行情況、醫保政策執行、制度建設、醫保服務質量、醫保信息管理、醫保政策學習宣傳情況、群眾滿意度等內容等進行了全面考核。
從整體考核情況看,各定點零售藥店內部管理趨于到位、藥品經營較規范,整體服務水平顯著提升。
(一)制度健全,管理到位。絕大部分定點零售藥店能嚴格遵守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經營證件齊全,能及時變更藥店基本信息;藥品分類合理、明碼標價規范,登記臺賬俱全、服務公約到位。
(二)服務規范,布局合理。大部分定點零售藥店設置醫保政策宣傳欄、監督舉報電話、意見箱等服務設施,能主動提供醫保結算單及費用明細。店內整潔干凈,藥品分區擺放,藥品標識清晰,藥品擺放整齊。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部分定點零售藥店工作人員對醫保政策不熟悉、對醫保管理要求不清楚;
2、部分零售藥店未在顯著位置設置醫保宣傳欄、未公示醫保監督投訴電話、誠信服務承諾書等;
3、醫保藥品處方、票據資料等未按規定裝訂保存;
4、存在營業時間醫師或負責人不在崗的情況;
5、部分藥店處方管理制度不完善,無處方配售處方藥,處方無醫師簽字;
6、個別藥店存在醫保結算單藥品名稱、價格與銷售小票名稱價格不一致、醫保刷卡結算等小票無患者簽字等問題;
7、有的藥店無法提供完整的藥品盤點表,不能如實提供藥品進、銷、存數據;
8、個別定點零售藥店不遵守醫保相關規定,仍然存在并使用醫保卡個人賬戶購買非醫藥用品的現象。
三、考核結果
考核領導小組根據定點醫藥機構自查報告、書面考核、日常違規臺賬等情況,綜合評定考核成績,經考核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了2021年度烏魯木齊地區兩定機構協議管理考核成績。經評定,國藥控股國大藥房新疆新特藥業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市新醫路二分店等藥店為合格機構,無不合格機構。
四、工作要求
(一)零售藥店要嚴格履行定點協議內容,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藥品的進、銷、存管理,嚴格做到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切實為減輕患者就醫購藥負擔,提供質優價廉的藥品服務。
(二)定點零售藥店要進一步加大醫保政策宣傳力度,要在醒目位置懸掛統一的“醫保標識”,同時應設置、并動態更新“醫療保障政策宣傳欄”和“醫療保障投訴箱”,要通過視頻、廣播、公眾號、網絡、宣傳單等途徑強化醫保政策宣傳工作。
(三)各定點零售藥店針對通報指出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自查自糾、加強整改,將醫保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定期開展醫保政策培訓學習,提高醫保從業人員醫保服務能力,做好群眾政策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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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監管事務中心)事業管理中心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