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衛醫發〔2019〕15號
各州、市衛生健康委,委所屬和聯系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省血液透析機構設置審批工作,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血液透析資源,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標準和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醫發〔2016〕67號),結合我省血液透析工作開展實際,我委組織擬訂了《云南省血液透析機構設置規劃(2019-2023年)》。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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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血液透析機構設置規劃
(2019-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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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醫療資源,進一步做好我省血液透析機構設置審批工作,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19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標準和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醫發〔2016〕67號),結合我省血液透析工作開展實際,編制本規劃。
一、規劃背景
(一)血液透析需求分析
截止2017年底,全省共有常住人口4800.5萬人(2018年預計常住人口為4829.5萬人)。按照600人/百萬人口的終末期腎病患病率測算,全省預計有28803名終末期腎病患者需要進行血液透析服務。按照每個血液透析單元可滿足5名終末期腎病患者的血液透析需求測算,全省應設5761個血液透析單元(2018年應設5796個血液透析單元)。
(二)血液透析工作開展情況
1.醫院開展血液透析情況。截止2018年底,全省共有190家醫療機構開展血液透析服務,設有3030個血液透析單元。其中:省級醫院8家(中醫醫院1家)、設194個血液透析單元(中醫醫院10個血液透析單元);市級醫院29家(中醫醫院2家)、設736個血液透析單元(中醫醫院43個血液透析單元);縣級醫院124家(中醫醫院5家)、設1434個血液透析單元(中醫醫院64個血液透析單元);民營醫院29家(中西醫結合醫院1家)、設666個血液透析單元(中西醫結合醫院29個血液透析單元)。
2.獨立血液透析中心設置情況。截止2018年底,全省共批準設置獨立的血液透析中心29所,批準設置656個血液透析單元。其中5所血液透析中心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開展血液透析工作,共投入使用129個血液透析單元。
(三)存在問題
1.血液透析服務能力總量不足。根據2018年度預計人口和發病率測算,全省應設5796個血液透析單元,截止目前,全省僅設有3686個血液透析單元,尚缺2110個血液透析單元。
2.血液透析資源分布不均。目前我省現有的血液透析資源在省會城市和州市政府所在地高度集中,16個州市政府所在地中除保山市隆陽區、昭通市昭陽區、德宏州芒市、迪慶州香格里拉市、怒江州瀘水市尚有少量血液透析單元的缺口外,其余州市政府所在地的縣區,血液透析單元的配置數量已明顯超出其常住人口終末期腎病患者的透析服務需求。而全省仍有108個縣區存在明顯血液透析服務需求,其中需求量在20個血液透析單元以上的就有52個縣區。
3.血液透析質量控制和監管體系不完善。在原有醫療服務體系框架內,血液透析服務均在二級及以上醫院開展,透析服務質量納入醫院的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體系統一監管。自國家允許設置獨立的血液透析中心以來,我省的血液透析服務質量控制和監管體系尚未有效建立。
二、指導思想
堅持以新時期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為指導,以推進“健康云南”建設為目標,以公平可及、群眾受益為出發點,通過科學規劃血液透析單元的數量、規模和布局,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實現血液透析資源合理、充分使用,提升透析服務能力和質量,為終末期腎病患者提供安全、有效、優質、便捷的血液透析服務。
三、發展目標
依托現有血液透析服務體系,到2023年,在為現有血液透析醫療機構預留發展空間的同時,在縣域內合理規劃與設置獨立的血液透析中心,充分滿足縣域內終末期腎病患者血液透析醫療服務需求。通過合理規劃、嚴格設置、質量控制、能力建設和結構優化等舉措,進一步完善血液透析醫療服務的提供,促進血液透析服務質量同質化,逐步實現就近、就便的血液透析服務。至2023年,我省血液透析單元總量控制在6000個單元以內。
四、設置原則
(一)總量控制原則
以終末期腎病患者健康需求為導向,根據各縣市區常住人口數、終末期腎病發病率、血液透析單元服務能力等情況,合理確定各縣市區血液透析需求總量,滿足人民群眾的醫療健康服務需求。
(二)公平可及原則
從實際透析服務需求出發,面向城鄉居民,提供半徑適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的血液透析服務,保障終末期腎病患者就近、就便享有血液透析服務。
(三)統籌規劃原則
各縣市區血液透析單元的設置由省衛生健康委統一進行規劃控制。各州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省衛生健康委的規劃和工作要求,按照屬地化原則進行統一審批、登記和管理。
(四)科學布局原則
按照“中心控制、周邊發展”的布局原則,嚴格控制血液透析服務資源豐富的中心城區的血液透析單元的設置。鼓勵新增的獨立血液透析中心設置在中心城區周邊居民集中居住區,以及交通不便利、服務需求比較突出的地區。
(五)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原則
加快推進獨立血液透析中心的設置,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血液透析中心,鼓勵血液透析中心向連鎖化、集團化發展,并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的管理與服務模式。通過扶持鼓勵、規范引導、優化配置、公平競爭,形成一批規模大、質量高、技術強、品牌優的社會辦血液透析中心。
五、設置要求
(一)總量控制,嚴格按規劃設置
醫院血液透析單元的設置和獨立的血液透析中心的設置按照各縣市區血液透析單元總量控制的原則,由各州市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省級印發的血液透析機構設置規劃(詳見附件)、設置原則和設置要求進行設置。在各縣市區血液透析單元總量控制的前提下,設置的獨立血液透析中心數量可作適量調整。
(二)分級審批,屬地管理
醫院血液透析單元的設置由州、縣兩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規劃和醫院申請,經充分溝通后按照審批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并由各州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將審批情況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獨立血液透析中心的設置,由所在縣市區、州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規劃提出設置審批意見,報省衛生健康委批準后,由州市進行驗收審核發證管理。
(三)鼓勵規模化設置
現有醫院血液透析單元應控制在每所醫院10-60個透析單元。獨立設置的血液透析中心至少應設置20個透析單元(常住人口較少且只設置1個中心的地區,應根據規劃的實際血液透析單元進行設置),單體規模控制在60個透析單元以內。
(四)科學合理設置
主城區血液透析資源較為豐富的地區,重點在縣(區)交通便利、人口相對集中的區域規劃設置,每所血液透析中心服務半徑市區內為5-10公里,郊區為50-100公里。
(五)嚴控三級醫院血液透析單元
為推進分級診療工作,嚴格控制三級醫院設置或增加血液透析單元。省級、州市級公立醫院已開設血液透析單元在20個及以上的,原則上不再增加透析單元數量。申請新增血液透析服務的機構以二級醫院和獨立的血液透析中心為主。一級醫院不進行血液透析單元的設置。
六、規劃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血液透析機構設置的領導,把轄區內血液透析機構設置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問責制。
(二)合理劃分各級行政部門職責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血液透析服務機構設置規劃的擬定,將血液透析單元配置標準細化到縣市區。州市級、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總體規劃、人口分布、血液透析服務需求和交通狀況等合理審批醫院血液透析單元,并對獨立血液透析中心的設置提出意見建議。醫院血液透析、獨立血液透析中心均納入屬地醫療質量監管體系和醫療機構監管體系進行統一監督管理,確保安全。
(三)嚴格規劃實施
各州市、縣市區要及時發布醫院血液透析單元設置情況和獨立血液透析中心設置情況,對醫院申請設置血液透析單元和申請人申請舉辦獨立的血液透析中心進行指導,充分告知,避免盲目投資和重復投資。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取招標等方式確定獨立的血液透析中心的設置。嚴禁超出規劃審批醫院血液透析單元和獨立的血液透析中心血液透析單元。對超出或不按規劃進行審批的州市,將進行全省通報批評。為指導社會投資人投資,各州市衛生行政部門可在省級規劃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各州市設置規劃。
昆明市西山區、玉溪市紅塔區、紅河州蒙自市、紅河州個舊市、文山州文山市、普洱市景谷縣、西雙版納州景洪市、麗江市古城區已發放《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的10所獨立血液透析中心如在有效期內不能完成建設,則不再審批新的血液透析中心。
七、調整與解釋
? ? 本規劃在執行中如需調整,由云南省衛生健康委組織修改、論證后執行。本規劃由云南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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