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辦發〔2019〕2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構建“供給足、環境美、服務優、上下聯、信息通、醫防融”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為居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管理服務,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維護居民健康為中心,為居民提供以基本醫療、公共衛生服務等為主要內容的健康管理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
(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
(二)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所);
(三)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四)診所、中醫類診所、民族醫診所、醫務室、衛生所(室);
(五)護理站、衛生保健所;
(六)除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人民醫院(中心醫院)、中醫院、婦幼保健院、獨立設置的精神衛生中心以外的其他二級及以下綜合醫院、中醫醫療機構、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康復醫院、康復醫療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護理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醫療衛生機構。
第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黨中央有關基層黨組織建設的規定和市委要求,加強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第五條??市、區縣政府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以基層為重點,在維護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和促進健康公平的總體原則下履行主體責任。
市、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制度安排、規劃建設、經費籌措、服務提供、綜合監管等職能,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健康發展。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健康服務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規劃設置
第六條??各區縣政府應當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區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合理配置基層醫療衛生資源,形成以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主體,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為補充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滿足居民就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需求。
第七條??各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內應當至少設置1所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各鄉鎮應當設置1所政府辦衛生院。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較大、人口規模10萬人以上、新建社區發展較快的地方可適當增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新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以由社會力量舉辦。
鄉鎮改設街道后,衛生院應當轉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撤鄉并鎮后,非鎮政府所在地的原衛生院經區縣衛生健康部門批準可以保留作為分院。
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所在社區外,規劃服務人口規模為8000—20000人的城市社區應當至少設置1所社區衛生服務站,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酌情增設站點。社區衛生服務站可以由社會力量舉辦。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站為所在轄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分支機構。除鄉鎮衛生院及其分院所在地以及其服務可保障的行政村外,其他行政村應當設置1所村衛生室(所),村衛生室(所)為民辦公助性質。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服務半徑較大的行政村可以適當增設村衛生室(所)。
診所根據市場需求配置,不受規劃限制。鼓勵養老機構依法舉辦和內設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以按規定舉辦連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八條??行政村改設社區后,有執業醫師資格人員的村衛生室(所)應當轉為社區衛生服務站;僅有注冊鄉村醫生資格人員的村衛生室(所)可以轉為衛生保健所。
第九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命名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區縣、鄉鎮(街道)名稱,其分院應當在區縣、鄉鎮(街道)名稱后增加所在地名作為識別名稱。
行政村衛生室(所)應當使用行政村名作為識別名稱。一個行政村有多個村衛生室(所)的,其中一個村衛生室(所)可以使用行政村名,其他村衛生室(所)應當在行政村名后增加自然村名作為識別名稱。
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出現行政區劃名稱。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舉辦單位名稱或者個人姓名。
第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批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并使用與第一名稱相符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經批準可以加掛社區醫院、公共衛生管理中心牌子。
第三章 ?基本配置
第十一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床位、業務用房、設備等應當達到與其服務人口和承擔任務相一致的基本配置標準。市、區縣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等,調整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配置標準。
第十二條??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其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80%,中醫藥從業人員占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30%,每萬名常住人口應當配置2名及以上全科醫生。
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站的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員中統籌使用,非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站人員配置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基本標準。村衛生室(所)的鄉村醫生數按不低于行政村戶籍人口的1‰配置。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應當配置中醫師。
第十三條??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按照區域衛生規劃確定的標準進行床位配置。有條件的可以增加康復床位設置比例。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所)不設置住院床位,可以根據實際設置觀察床位。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臨床需要配置。
第十四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及批準的診療科目,配置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基本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置使用健康服務軟、硬件,適應“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要求,以居民健康檔案為核心,逐步實現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家庭醫生簽約、中醫藥服務、藥品供應保障、醫療保障、醫學教育和科普、人工智能應用等方面信息的互聯互通。鼓勵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服務需求開展“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
第四章 ?基本職責
第十六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所)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為居民提供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核定的執業范圍提供醫療、保健、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服務,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其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七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所)應當履行以下公共衛生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收集、報送轄區內衛生健康信息,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檔案,提出改進轄區公共衛生狀況的建議;
(二)開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識;
(三)協助開展傳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蟲病的預防控制,配合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四)做好高危人群、重點慢性病患者的篩查和病例管理;
(五)提供心理健康指導服務,實施精神病社區管理;
(六)為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提供保健和康復服務;
(七)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協助處置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
(八)按要求提供其他公共衛生服務。
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收集、報送衛生健康信息,報告法定傳染病患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健康促進和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八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與其能力相適宜的技術、設備和藥物,按照規范診療程序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和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提供中醫藥診療、雙向轉診、現場急診急救等醫療服務。
第十九條??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受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委托,可以對轄區內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和衛生健康監督協管等工作;對轄區內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村衛生室(所)及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支付的依據。
第五章 ?業務管理
第二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審批、執業許可、執業規范、監督管理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服務的重要形式。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所)應當主動為居民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鼓勵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二十二條??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建立完善居民健康檔案,分析轄區內居民健康狀況,以家庭醫生團隊為基礎,有針對性的分類開展健康管理服務,建立醫防融合發展的服務模式。
第二十三條??區縣級醫療機構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指導,以提升基層服務能力為目標,以服務、技術、信息、管理為紐帶,建立目標明確、權責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協作機制,組建多種形式的醫療聯合體,開展技術幫扶、遠程診斷等,推動形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格局。
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積極參與醫療聯合體建設,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自愿參與醫療聯合體建設。
第二十四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醫療質量管理第一責任人。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健全醫療質量管理組織體系,落實醫療質量管理核心制度,持續改進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第二十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規定健全消毒、隔離制度,做好醫療廢物處理、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加強一次性耗材使用管理,杜絕重復使用,防止院內感染和醫療污染。
第二十六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執行國家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臨床用血、特殊藥品以及抗菌藥物的使用管理,確保臨床用血、用藥安全。
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所)應當按規定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規范藥品采購,實行零差率價格銷售。鼓勵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基本藥物,對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病案室或病案柜,按照醫學文書管理規定妥善保管醫學文書,確保其真實、完整、安全。
第二十八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設置家庭病床,并按照有關規范提供服務。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鄉鎮衛生院院長實行競聘制或者選任制,以及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條??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應當采取公開方式招聘新進人員,高層次和全科等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規定采取考核方式招聘;對本科及以上醫學專業畢業生、全科醫生、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等人員可以按規定簡化程序進行招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鼓勵各區縣探索實行“縣管鄉用”的用人機制。
在村衛生室(所)執業的鄉村醫生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進行管理。鼓勵各區縣探索實行“鄉管村用”的用人機制,引導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到村衛生室(所)工作。
第三十一條??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人員按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實行分類管理和考核,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結構比例為1∶4∶5。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二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臨床醫師的執業范圍可以注冊同一類別3個專業,全科醫生除注冊全科醫學專業外,可以另外注冊2個專業。
第三十三條??鼓勵支持高級、中級職稱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點執業。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審計等方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有條件的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可以對本區縣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的財務實行集中核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 ?區縣政府應當堅持“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等原則,建立健全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收支預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物資采購、驗收、入庫、發放、報廢等制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同時,完善設施設備保管、使用、保養、維護等制度,按規定做好固定資產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向社會公示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
第三十八條??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報送財務信息。
區縣衛生健康部門直接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直接向所在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報送財務信息。公立醫院舉辦或者托管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由公立醫院向所在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報送財務信息。
第八章 ?綜合管理
第三十九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應當滿足臨床需要,符合環保、消防等有關要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所)的建設及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及規范。
第四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持續改善服務條件,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適、優美的服務環境。在服務環境建設中應當突出健康理念與中醫藥文化等特色。
第四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在執業過程中恪守職業道德,尊重服務對象知情權、參與權,保護隱私,提供人文關懷服務,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
第四十二條 ?區縣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區縣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管理,以社會效益、服務質量、綜合管理、可持續發展能力等為主要內容開展績效考核,根據服務數量、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等綜合量化考核結果支付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開展評先評優。
第四十三條??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以崗位責任和績效為基礎,以服務數量、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為核心的績效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績效工資分配、崗位調整、解聘續聘的重要依據。在績效工資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全科醫生、中醫醫生、家庭醫生和具有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適當拉開收入差距。
鼓勵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健全以服務數量、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為核心的績效管理制度,提高服務效率。
第四十四條??市、區縣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制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任務、基本醫療、公共衛生、院內管理及其他服務等進行綜合評審,并公布評審結果。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參照相關標準完善內部管理,自愿參加評審。
第四十五條??鼓勵區縣衛生健康部門開展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集團化管理,健全決策議事制度,逐步建立資金同籌、規劃同編、隊伍同建、服務同質、績效同考、醫防同鏈、上下同聯、信息同網、監督同步的運行機制。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區縣政府應當建立“保基本、買服務”的激勵性財政補償機制,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結合自身財力,重點保障本區縣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在編人員基本支出,以及符合規劃的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人才培養等費用支出。
發揮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等財政資金作用,根據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按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激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活力。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加強協議管理。強化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行以總額控制和按病種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積極探索按人頭付費與慢性病管理相結合的醫保支付方式,加強醫保藥品目錄與基本藥物目錄的銜接。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制定相關收費標準,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范開展家庭醫生簽約、家庭巡診、健康管理、家庭病床和長期護理等服務。
第四十八條??區縣政府應當完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激勵機制,落實績效工資待遇。同時,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生技術人員職稱晉升、崗位聘任等各項優惠政策,按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鄉鎮工作補貼等。
第四十九條 ?區縣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機制、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推行醫療責任保險,依法組織實施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工作,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區縣政府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設用地需求,對符合劃撥用地要求的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重點保障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支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建、配建職工周轉房,或者租賃滿足群眾住房保障需求后剩余的公共租賃房作為職工周轉房。
第五十一條??市、區縣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進各區縣區域影像(心電)診斷中心、檢驗中心、消毒供應中心建設。
區縣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技術指導,提高其公共衛生服務技術水平。
市、區縣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貧困地區的對口支援,積極開展巡回醫療,指導幫助貧困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