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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0/01/10 信息來源:查看

序號

病種

定額標準

待遇享受期限

(從業人員)

(城鄉居民)

1

各種惡性腫瘤

按參保人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按參保人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長期

2

慢性腎功能衰竭

藥物保守治療

1800元/月

1200元/月

長期

血液透析、

血液灌流

6500元/月

4500元/月

長期

腹膜透析

6000元/月

4000元/月

長期

3

器官移植術后

肝移植

7000元/月

4500元/月

長期

腎移植

4500元/月

3000元/月

長期

骨髓移植

3000元/月

2500元/月

2年

心臟移植

5500元/月

4000元/月

長期

肺移植

5500元/月

4000元/月

長期

4

腦血管意外后遺癥

500元/月

400元/月

長期

5

帕金森病(綜合征)

500元/月

400元/月

長期

6

高血壓病

500元/月

400元/月

長期

7

糖尿病

500元/月

400元/月

長期

8

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800元/月

500元/月

長期

9

精神病

400元/月

350元/月

長期

10

結核病

400元/月

350元/月

2年

11

泌尿系統震波碎石治療

650元/次

600元/次

12

肝硬化

700元/月

600元/月

長期

13

系統性紅斑狼瘡

900元/月

650元/月

長期

14

?

心臟病

500元/月

300元/月

長期

合并心衰

700元/月

合并心衰

500元/月

長期

15

血管支架植入術后

術后第一年

900元/月

術后第一年

650元/月

1年

600元/月

400元/月

長期

16

心臟瓣膜置換抗凝治療

600元/月

450元/月

長期

17

重癥肌無力

800元/月

600元/月

長期

18

強直性脊柱炎

800元/月

600元/月

長期

19

腎病綜合征

500元/月

300元/月

長期

20

系統性硬化癥

800元/月

400元/月

長期

21

運動神經元病

2000元/月

1000元/月

長期

22

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800元/月

400元/月

長期

23

血友病

5000元/月

4000元/月

長期

24

原發性青光眼

300元/月

200元/月

長期

25

癲癇病

400元/月

300元/月

長期

2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00元/月

300元/月

長期

27

小兒腦性癱瘓

2000元/月

18周歲以下

28

性早熟

2000元/月

2年

29

小兒智力障礙

2000元/月

18周歲以下

30

廣泛性發育障礙

2000元/月

長期

31

地中海貧血(中間型、重型)

2500元/月

1500元/月

長期

32

類風濕關節炎

200元/月

100元/月

長期

33

風濕性關節炎

200元/月

100元/月

長期

34

甲狀腺功能亢進癥

200元/月

100元/月

2年

35

甲狀腺功能減退癥

200元/月

100元/月

2年

36

阿爾茨海默病(癥)

500元/月

400元/月

長期

?

?

?

?

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

慢性特殊疾病病種認定標準和診療范圍

?

一、各種惡性腫瘤

(一)認定標準。

?? 1.相關病史資料;

?? 2.以下各項之一:

(1)病理組織學或細胞學結果經專科醫生認定符合診斷標準;

(2)因病情或身體情況不能取得病理組織學或細胞學診斷的患者,需醫療機構專科副主任(含)以上醫師簽署診斷證明書和病情說明,根據相關病史資料,影像學資料(B超、CT、MRI、X片等)、腫瘤標記物資料等進行認定;

(3)血液學檢查、骨髓檢查或染色體檢查,經專科醫生認定,符合血液系統惡性腫瘤的診斷標準。

(二)診療范圍。

1.腫瘤的放療、化療、核醫學治療;

2.惡性腫瘤的靶向、內分泌、疼痛治療及中成藥治療;

3.放、化療不良反應(如骨髓抑制、肝腎功能損害、消化道反應、白細胞和血小板減少)的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慢性腎功能衰竭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實驗室檢查包括血常規、尿常規、腎功能檢查經專科醫生認定符合慢性腎臟病3期或以上的臨床診斷標準;申請保守治療者,須提供腎臟ECT腎小球濾過率(GFR)檢查結果;

??3.對于CKD3-5期合并嚴重并發癥,內科保守治療無效,必須透析治療的,需具有腎透析資質的認定機構專科副主任(含)以上醫師簽署診斷證明書和病情說明,根據腎透析原始資料進行認定。

??保守治療須符合認定標準第1、2條,行慢性腎臟透析替代治療的必須同時符合第3條。

慢性腎臟病的分期:

1期,GFR>90ml/min/1.73m2

2期,GFR60-89ml/min/1.73m2

3期,GFR30-59ml/min/1.73m2

4期,GFR15-29ml/min/1.73m2

5期,GFR<15ml/min/1.73m2(或已經透析者)

(二)診療范圍。

??1.透析治療;

??2.慢性腎功能不全的并發癥及原發性疾病的治療;

??3.除透析治療外的內科治療及相關的對癥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三、器官移植術后(心臟、腎、肝、肺、骨髓)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器官移植手術記錄,或相關的影像檢查證實器官移植術后。

(二)診療范圍。

1.抗排斥治療;

2.抗排斥治療期間并發癥的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四、腦血管意外(腦梗塞、腦出血)后遺癥

(一)認定標準。

1.相關住院病史資料;

2.有急性腦血管病史并經CT或MRI證實;

3.合并下列各項癥狀之一: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7)語言障礙,吐字不清或智力障礙;

(8)其他神經功能缺損的癥狀。

(二)診療范圍。

1.腦血管疾病原發疾病的藥物治療(如降壓、抗凝或抗血小板聚集、調脂改善腦功能缺損等);

2.后遺癥及并發癥的對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五、帕金森病(綜合征)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有靜止性震顫、肌強直、運動遲緩、姿勢平衡障礙四項癥狀中的兩項;

3.左旋多巴藥物治療有效。

(二)診療范圍。

1.抗震顫麻痹的藥物治療;

2.相關的對癥治療和并發癥的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六、高血壓病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動態血壓監測或門診病歷或既往住院病史資料提示非同日血壓符合2級高血壓診斷標準;

(2)血壓未達到2級診斷標準的,經影像學或實驗室檢查有心、腦、腎、眼底等其中一項靶器官功能損害。

(二)診療范圍。

1.降壓藥物治療;

2.高血壓伴發靶器官功能損害及相關臨床疾病的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七、糖尿病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必須具備(1)或(2),加(3)或(4)中任意一條:

(1)有糖尿病癥狀(口渴、多飲、多食、多尿、消瘦等),隨機靜脈血漿葡萄糖≥11.1mmol/L及空腹血糖值≥7.0mmol/L;隨機靜脈血漿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血糖值≥7.0mmol/L兩次以上;

(2)若無糖尿病癥狀,隨機靜脈血漿葡萄糖≥11.1mmol/L及空腹血糖值≥7.0mmol/L加上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陽性;隨機靜脈血漿葡萄糖≥11.1mmol/L多次以上;

(3)至少有一次住院病史或近半年來使用降糖藥或胰島素的記錄;

(4)有并發癥;

(5)妊娠期糖尿病患者,申請有效期一年。

(二)診療范圍。

1.降血糖藥物治療;

2.胰島素注射針頭;

3.糖尿病并發癥的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八、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的疾病證明書及相關病史資料;

2.血液及骨髓檢查符合再生障礙性貧血的診斷標準:

①全血細胞減少,網織紅細胞絕對值減少;

②骨髓檢查至少一部位增生減低或重度減低;

③骨髓小粒非造血細胞增多;

④骨髓活檢等檢查顯示造血組織減少,脂肪組織增加;

⑤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細胞減少的疾病。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包括雄激素,免疫制劑,造血細胞因子等);

2.對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九、精神病(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癥、躁狂癥、抑郁癥、雙相情感障礙、焦慮癥、強迫癥)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ICD—10國際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精神與行為障礙》相關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

3.應持有精神病或精神衛生學執業資格的、精神病專科醫院或二級甲等(含)以上綜合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含)以上醫師簽署的精神類疾病出院證明書或門診診斷證明書。

(二)診療范圍。

1.抗精神類疾病的相關藥物治療;

2.精神障礙相關藥物治療的并發癥及不良反應的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結核病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痰結核菌涂片或痰結核菌培養陽性;

3.痰結核菌涂片或痰結核菌培養陰性,但胸部影像學檢查發現異常者,需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臨床有結核中毒癥狀或呼吸道癥狀(低熱、盜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2)胸部影像學檢查符合肺結核特點;

(3)痰TB-DNA(+);

(4)經抗結核診斷性治療有效者;

(5)肺外組織病理檢查結果為結核病變者。

4.初治1年;復治2年,如病情需要延長復治期,額外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

(二)診療范圍。

1.抗結核藥物治療;

2.并發癥的治療;

3.治療期間不良反應的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一、泌尿系統震波碎石治療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輔助檢查支持;

3.臨床表現符合。

(二)診療范圍。

1.震波碎石治療;

2.相關藥物治療;

3.治療期間的相關檢查。

十二、肝硬化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肝活組織檢查有假小葉形成;

(2)有門脈高壓體征:肝硬化病人有門靜脈高壓、梗阻所產生的側支循環形成如脾腫大、脾功能亢進、上消化道出血以及因肝功能損害,凝血酶原時間延長;

(3)肝功能、凝血功能、影像學(B超、CT、MRI)等檢查結果均符合肝硬化改變。

(二)診療范圍。

1.保肝藥物治療;

2.相關的對因、對癥和并發癥治療;

3.治療期間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三、系統性紅斑狼瘡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療機構相關病史診斷證明資料;

2.符合下列兩項之一:

(1)實驗室檢查:血常規、腎功能、相關免疫學檢查結果符合系統性紅斑狼瘡改變;

(2)狼瘡細胞檢查結果呈陽性。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糖皮質激素、免疫抑制劑);

2.并發癥的治療;

3.藥物不良反應的治療;

4.對癥治療;

5.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四、心臟病(風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

(一)風心病、高心病、肺心病。

【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相關的病史、服用相關疾病藥物治療史、相關的檢查(如心電圖、心臟彩色多普勒、X片、CT檢查、血液檢查等),符合風心病、高心病、肺心病的診斷;

3.合并心衰:急性心衰需有搶救記錄;慢性心衰需有相關心力衰竭癥狀及體征,符合心力衰竭臨床診斷標準。

【診療范圍】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療;

2.與所認定心臟病相關的原發疾病及繼發疾病的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冠心病(心肌梗死、心絞痛、冠狀動脈搭橋術后)

1.心肌梗死。

【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憑出院小結及以下標準認定:

①急性心肌梗死的典型臨床表現:疼痛,尤其胸骨后疼痛。可以發生心律失常、低血壓和休克、急性心力衰竭;

②心電圖的特征性改變和動態變化(任1項):

(a)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ST段抬高呈弓背向上型,寬而深的Q波(病理性Q波),T波倒置;

(b)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無病理性Q波,有普遍性ST段壓低≥0.1mV,或有對稱性T波倒置。部分患者無病理性Q波,也無ST段變化,僅有T波倒置改變;

(c)實驗室檢查:血心肌壞死標記物增高并呈動態變化(肌鈣蛋白I或T,肌酸激酶同功酶CK-MB);

(3)合并心衰:急性心衰需有搶救記錄;慢性心衰需有相關心力衰竭癥狀及體征,符合心力衰竭臨床診斷標準。

【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相關的對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2.心絞痛。

【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憑出院小結及以下①加②或①加③認定:

①典型心絞痛癥狀,例如典型的發作性胸痛;

②無創檢查(任選2項):

(a)心電圖(或24小時動態心電圖)表現缺血性ST-T變化;

(b)運動平板心電圖試驗陽性(缺血性ST-T變化);

(c)放射性核素心肌顯像(含負荷試驗):缺血性變化;

③選擇性冠狀動脈造影診斷冠心病:1支或多支冠狀動脈管腔狹窄程度達50%及以上;

(3)合并心衰:急性心衰需有搶救記錄;慢性心衰需有相關心力衰竭癥狀及體征,符合心力衰竭臨床診斷標準。

【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相關的對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3.冠狀動脈搭橋術后。

【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手術記錄或相關的影像檢查提示冠狀動脈搭橋術后。

【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相關的對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五、血管支架植入術后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具有與心臟病相關的原發疾病病史、臨床表現及體征;具有與血管相關的原發疾病病史、臨床表現及體征;

3.相關的影像檢查(如彩色多普勒、CTA或冠脈造影等)證實支架存在,或提供支架植入手術記錄。

(二)診療范圍。

1.放置支架術后藥物治療;

2.與心臟病或血管相關的原發疾病及繼發疾病的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六、心臟瓣膜置換抗凝治療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患者行心臟瓣膜置換術后,經三級醫療機構確認需要抗凝治療。

(二)診療范圍。

1.抗凝、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擴血管的藥物治療;

2.心臟瓣膜置換術后并發癥的治療;

3.原發心臟病及危險因素的相關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七、重癥肌無力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療機構相關病史診斷證明資料;

2.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典型臨床癥狀;

(2)抗膽堿酯酶藥物試驗陽性;

(3)血清抗AchR抗體陽性;

(4)肌電圖報告支持重癥肌無力。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抗膽堿酯酶藥物、糖皮質激素、免疫抑制劑等);

2.對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八、強直性脊柱炎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2)加(1)中任一項。

(1)臨床標準:

①腰痛、晨僵3個月以上,活動改善,休息無改善;

②腰椎額狀面和矢狀面活動受限;

③胸廓活動度低于相應年齡、性別正常人。

(2)放射學標準:雙側≥Ⅱ級或單側Ⅲ~Ⅳ級骶髂關節炎。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疼痛的對癥治療;

3.藥物不良反應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十九、腎病綜合征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24小時尿蛋白定量、血漿白蛋白、血脂、腎功能檢查結果符合大量蛋白尿(>3.5g/d)、低蛋白血癥(血清白蛋白<30g/L);

(2)有明顯的腎病綜合征的臨床表現,24小時尿蛋白定量接近但未達3.5g/d,需醫療機構專科副主任(含)以上醫師簽署診斷證明書和病情說明,并根據相關病史資料、24小時尿蛋白定量、血漿白蛋白、血脂、腎功能檢查等進行認定。

(二)診療范圍。

1.引發腎病綜合征的原發疾病的治療(如糖皮質激素、細胞毒藥物等免疫抑制治療);

2.對癥治療(利尿、抗凝、降脂);

3.藥物不良反應的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系統性硬化癥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療機構相關病史診斷證明資料;

2.符合下列之一:

(1)主要指標:近端硬皮病,表現為對稱性手指及掌指或跖趾近端皮膚增厚緊硬,同時累及肢體的全部、顏面、頸部和軀干;

(2)具備2個以上次要指標: ①指端硬化;②指端凹陷性瘢痕或指墊變薄;③雙肺底纖維化,排除原發于肺部疾病所致;

(3)任一抗體陽性:抗拓撲異構酶(Scl-70)抗體、 抗著絲點抗體(ACA)、抗核仁抗體(抗RNA聚合酶Ⅰ/Ⅲ抗體、抗PM-Scl抗體)。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如血管活性劑、結締組織形成抑制劑、糖皮質激素、免疫抑制劑等);

2.對癥治療;

3.藥物不良反應的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一、運動神經元病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療機構相關病史診斷證明資料;

2.符合以下標準:

(1)慢性進程;

(2)表現肌無力或肌萎縮,伴或不伴有肌束震顫;

(3)上下運動神經元受累征象,無感覺障礙;

(4)典型神經源性改變肌電圖(近2年資料);

(二)診療范圍。

1.對癥支持治療;

2.并發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二、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實驗室檢查:如血液學檢查、骨髓檢查、染色體檢查等符合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的診斷標準。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包括激素治療、細胞因子、免疫調節治療、化學治療等);

2.對癥支持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三、血友病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療機構相關病史診斷證明資料;

2.出血時間、PLT計數及PT正常,且符合以下任兩項:

①APTT延長;②FⅧ活性減低;③FⅨ活性減低。

(二)診療范圍。

1.替代治療;

2.藥物治療;

3.對癥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四、原發性青光眼

(一)認定標準。

同時符合1加2、3、4中的二項或以上:

1.相關病史資料;

2.眼壓升高〔普通眼壓計>2lmmHg,坐位測量>23mmHg(Goldmann壓平眼壓計)〕;

3.視網膜神經纖維層缺損或視盤改變(視盤損害);

4.視野缺損(青光眼性視野損害)。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五、癲癇病

(一)認定標準。

符合1加3或2加3。

1.相關病史住院資料;

2.近一年出現兩次以上癇性發作;

3.腦電圖描記報告符合癲癇的診斷標準。

(二)診療范圍。

1.抗癲癇藥物治療;

2.鎮靜催眠、抗焦慮藥物治療。

二十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一)認定標準。

1.慢性咳嗽、咳痰、氣喘病史兩年或以上;慢性支氣管-肺組織、胸廓或肺血管病變相關的病歷記錄資料;

2.肺功能檢查:FEV1/FVC<70%,FEV1占預計值%≤50%;

3.X線、ECG、CT等檢查排除其他疾病。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七、小兒腦性癱瘓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療機構或二級專科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資料;

2.持續存在中樞性運動和姿勢發育障礙。

(二)診療范圍。

1.康復治療;

2.藥物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八、性早熟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療機構或二級專科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資料;

2.女孩8歲、男孩9歲之前出現第二性征(女孩:乳房發育、陰毛、月經來潮、腋毛;男孩:睪丸增大、遺精、陰毛、腋毛、喉結、聲音低沉);

3.治療期限2年,如需延長治療的,經評估后視病情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二十九、小兒智力障礙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療機構或二級專科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資料;

2.16歲以下者智力明顯低于同齡人的平均水平;16歲以上者智商IQ小于70。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對癥綜合治療;

3.并發癥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三十、廣泛性發育障礙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ICD—10國際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精神與行為障礙》相關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

3.應持有精神病或精神衛生學執業資格的、精神病專科醫院或二級甲等(含)以上綜合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含)以上醫師簽署的精神類疾病出院證明書或門診診斷證明書。

(二)診療范圍。

1.對癥綜合治療;

2.并發癥治療;

3.藥物治療;

4.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三十一、地中海貧血(中間型、重型)

(一)認定標準。

符合1加2或1加3。

1.相關病史資料;

2.實驗室檢查符合之一:見HbH包涵體、見Hb-Bart、HbA2>3.5%、HbF>1%;

3.地中海貧血基因檢測報告陽性。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對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三十二、類風濕關節炎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符合以下4項或以上:

①晨僵:至少60分鐘以上;

②≥3個關節區的關節炎;

③對稱性關節腫痛:腕、掌指關節或近端指間關節多發,關節壓痛;

④關節畸形;

⑤皮下結節;

⑥手X光片改變;

⑦抗環狀瓜氨酸(CCP)抗體、類風濕因子(RF)、C反應蛋白(CRP)、紅細胞沉降率(ESR)至少兩項以上檢查結果異常;

⑧癥狀持續時間≥6周。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非甾體抗炎藥、免疫抑制劑、慢作用抗風濕藥、腎上腺皮質激素、植物藥等);

2.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三十三、風濕性關節炎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反復發作,呈游走性、多發性關節炎(關節和肌肉游走性酸楚、紅腫、疼痛);

3.白細胞、血沉、C反應蛋白、抗鏈球菌溶血素“0”、咽拭子培養兩項以上結果異常;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三十四、甲狀腺功能亢進癥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 符合(1)加(2)或(1)加(3):

(1)血清甲狀腺激素水平增高、TSH減低、TRAB陽性;

(2)甲狀腺腫大;

(3)高代謝癥狀和體征:易激動、煩躁失眠、心悸、乏力、怕熱、多汗、消瘦、食欲亢進等。

(二)診療范圍。

1.藥物保守治療;

2.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三十五、甲狀腺功能減退癥

(一)認定標準。

1.相關病史資料;

2.低代謝癥狀和體征:畏寒、乏力、嗜睡、記憶力減退、粘液性水腫、體重增加、貧血貌,女性月經紊亂或者月經增多及不孕,兒童智力低下及生長發育遲緩等;

3.血清甲狀腺激素水平降低。

(二)診療范圍。

1.藥物治療;

2.原發病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三十六、阿爾茨海默病(癥)

(一)認定標準。

1.三級醫療機構或二級專科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資料;

2.核心臨床標準:

①符合癡呆診斷標準(須有兩項或兩項以上認知域受損);

②遺忘綜合征(學習和近記憶下降,伴1個或1個以上其他認知域損害)或者非遺忘綜合征(語言、視空間或執行功能三者之一損害,伴1個或1個以上其他認知域損害);

③有明確的認知損害病史;

④起病隱襲,癥狀在數月至數年中逐漸出現。

3.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癡呆。

(二)診療范圍。

1.改善認知功能、控制精神癥狀藥物治療;

2.并發癥治療;

3.治療期間及治療后的相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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