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2019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73號)、《浙江省醫療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有關事項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19〕2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關于做好金華市重點保障藥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20年3月2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金華市醫療保障局醫藥服務管理處。
聯系人:江小州,
聯系電話:0579-83472213,傳真0579-83471317,
電子郵箱:120439636@qq.com,
聯系地址:金華市醫療保障局(金華市雙龍南街858號,郵編:321017)。
金華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2月20日
金華市醫療保障局 金華市財政局 金華市衛生健康委 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做好金華市重點保障藥品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醫保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管局(分局),有關定點醫藥機構:
根據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2019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73號)、浙江省醫療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有關事項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19〕26號),為充分保障我市參保人員合理用藥需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保障藥品范圍
第一類:《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下簡稱《藥品目錄》)中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
第二類:浙江省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以下簡稱“大病藥品”)。
第三類:《藥品目錄》中納入我市特殊病種門診報銷范圍的原(協議期滿)談判藥品。
第四類:《藥品目錄》中原大病藥品。
第五類:《藥品目錄》中原浙江省談判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
二、確保重點保障藥品供應
1、(一)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本單位醫療服務能力和臨床業務開展需要,及時采購在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掛網的藥品,確保參保人員用藥需求。不得以醫??傤~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等為由影響重點保障藥品配備、使用。
(二)市內二級(含)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在參保人員住院期間需使用重點保障藥品,醫療機構未配備的,應向參保人員做好解釋說明,并提供外配處方及用藥服務。新增的第一類、第四類和第五類重點保障藥品,設立三個月過渡期,醫療機構在過渡期內應及時完成采購備藥,過渡期滿后,原則上不應再外配,住院期間的外配藥品費用納入住院總額預算管理。2020年1月1日啟用的第一類、第四類重點保障藥品過渡期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
市內二級(含)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在參保人員特殊病種門診時需使用納入特殊病種門診報銷范圍的重點保障藥品,醫療機構未配備的,應向參保人員做好解釋說明,并提供外配處方及用藥服務。
(三)重點保障藥品首次處方外配前,處方醫療機構須通過HIS系統先將相應藥品信息備案登記至醫保信息系統中。
外配處方應由相應??频母敝魅吾t師(或科主任)及以上職稱的醫生開具,通過HIS系統將處方信息上傳至醫保信息系統(外配處方管理平臺)。
(四)市內二級(含)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可選擇1家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含醫院內設藥店)作為本單位“重點保障藥品外配處方定點藥店”(以下簡稱“定點外配藥店”),并報當地醫保經辦機構備案。當地醫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公布定點外配藥店名單。外配處方允許在各定點外配藥店之間調劑使用。
(五)定點外配藥店應嚴格執行談判藥品及大病藥品談判價格,配備經營重點保障藥品所需的設施、設備。定點外配藥店與屬地醫保經辦機構簽訂“重點保障藥品外配處方”服務醫保協議補充條款后,開通相應的購藥服務。
(六)市內二級(含)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外配藥店應共同做好重點保障藥品用藥安全管理,完成相應的醫保外配處方接口改造。
三、明確重點保障藥品購藥辦法
(一)參保人員憑市內二級(含)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電子外配處方到市內定點外配藥店購買重點保障藥品,特殊病種門診的按特殊病種規定待遇一站式刷卡報銷,住院期間的按本次住院的相應待遇一站式刷卡報銷,屬于大病藥品的按大病保險待遇一站式刷卡報銷。
(二)參保人員異地住院期間,外配使用重點保障藥品的,須憑收治定點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出具的外配處方到就醫地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費用納入本次住院總費用,按相應住院待遇報銷。
參保人員異地特殊病種門診(惡性腫瘤、血液系統惡性疾病、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血友病),外配使用符合特殊病種報銷范圍的重點保障藥品的,須憑符合規定醫療機構出具的外配處方,到就醫地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購買,按相應特殊病種待遇報銷。
參保人員報銷時,需同時提供購藥發票原件、外配處方(復印有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單位應根據職責做好我市重點保障藥品的落地工作,確保供應和合理使用,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醫保部門應將外配處方納入協議管理和考核范圍(醫院內設藥店藥品質量信用評定低于守信等級的,取消外配藥店定點資格),將“重點保障藥品外配處方”納入醫保智能監管平臺管理,對用量大、費用高的藥品要進行重點監控,并做好費用分析。
(三)市內二級(含)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保醫師、定點外配藥店要按有關文件要求,協助參保人員做好贈藥的申請、配送及使用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金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4部門關于將格列衛等15種藥品納入金華市區大病醫療商業補充保險支付范圍的通知》(金人社發〔2015〕71號)同時廢止。
金華市醫療保障局 金華市財政局
金華市衛生健康委 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