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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兵團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4/01/16 信息來源:查看

???? 為落實落細國家有關意見建議,加快兵團醫藥領域腐敗問題治理長效機制建設,我委起草了《兵團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31日。

聯 系 人:周孝勇? 譚霜雨

聯系電話:0991-2890326?? 2890712

電子郵箱:btjzzzzb@163.com

寄件地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光明路196號兵團衛生健康委員會健康服務處(集中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

郵??? 編:830002

請在信封上注明“兵團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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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團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

工作專班(代章)

2024年1月16日

兵團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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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印發全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行動計劃(2021—2024年)的通知》(國衛醫函〔2021〕169號)和《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37號)要求,結合兵團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圍繞影響群眾看病就醫感受的突出行風問題,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行風”,聚焦醫藥行業“關鍵少數”和關鍵崗位。通過系統集成、部門協作、糾建并舉等措施,堅決整治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營造風清氣正的行業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為兵團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保障。

二、落實《九項準則》實施細則

(一)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

1.依法依規按勞取酬,建立以體現醫務人員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嚴禁將醫療衛生人員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掛鉤。

2.按照《關于醫務人員學術講課取酬的工作提示》要求,嚴格執行醫務人員學術講課取酬?“六個應當”和參與學術講課“六個嚴禁”。

3.嚴禁醫師、藥師等醫療機構內工作人員利用開具藥品、儀器檢查及其他特殊檢查從中牟利。

4.嚴禁以紙條、便簽等形式變相開具院外處方從中牟利。

5.嚴禁發生非業務或者非教學任務的具有商業目的統方行為。

6.嚴禁未經授權私自統計并向企業人員提供醫院藥品、耗材使用、庫存情況等有關數據從中牟利。

7.嚴禁安排或者引導患者到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共)體的其他醫療機構以及被納入醫保“雙通道”定點藥店外的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

8.嚴禁安排或者引導患者到除醫院的第三方協議外檢機構外指定地點進行檢驗檢查。

9.嚴禁醫師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薦具體廠家的藥品,將患者誘導、介紹到定點藥店、診所、醫療器械商店購買藥品及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從中牟利。

10.嚴禁向互聯網企業提供與藥品有關的開方、使用、調配等信息并收取費用。

11.嚴禁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母乳代用品等非醫療服務行為,不得為推銷宣傳相關產品的人員提供條件和場所。

12.嚴禁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薦推銷一次性生活用品、耗材、保健品、保險及出租陪護床、提供“黑救護車”等或者聯絡他人在私售藥品、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中牟利。

13.嚴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取患者額外的服務費用或者向患者介紹護工服務從中牟利。

14.嚴禁利用工作之便進行網絡營銷(包括直播帶貨,“貨”指一般貨物以及各種服務,如訓練營或課程等)。

(二)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

15.依法依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遵守醫保協議管理,向參保患者及時告知提供的醫藥服務是否在醫保規定的支付范圍內,禁止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16.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醫保政策等規定,規范收費行為,嚴禁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規定之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虛構醫藥服務項目和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發生。

17.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和定期自查制度,在院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標準,主動向患者提供醫療費用清單,保障患者查詢權和知情權,嚴禁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18.充分保障參保人員的知情同意權,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發生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服務設施等費用,須由參保人員個人部分或全部承擔的,事前需征得參保人或者其家屬同意,并確認簽字,嚴禁臨床超限制范圍用藥等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發生。

19.嚴禁分解住院、掛床(名)住院、體檢住院等行為。

20.嚴禁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等。

21.嚴禁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22.嚴禁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手段騙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

23.嚴禁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為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三)依據規范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

24.嚴格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和醫學倫理規范等,按照安全、有效、經濟等原則開展醫療服務。

25.嚴格執行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確保診療活動銜接有序,實事求是記錄醫療服務開展中藥品耗材使用情況,嚴禁濫用、冒用、虛記、多計等不合理使用耗材行為,特別是高值耗材。

26.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認真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程,科學合理判斷病情,準確掌握住院指征、出院指征,嚴禁出現無指征延長療程或者住院時間。

27.嚴格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臨床診療指南、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嚴禁出現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行為。

28.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物占比要求,保障群眾基本用藥,嚴禁過度使用、定向使用、無指征使用違規用藥和指定購藥等。

29.臨床醫師嚴格遵守知情同意原則實施檢查行為,科學合理實施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增強化驗檢驗的針對性,新入院患者在堅持常規檢查的基礎上,應根據病情需要進行針對性檢查,嚴禁實施非針對性套餐式檢查。

30.臨床醫生應嚴格掌握手術適應癥和禁忌癥,術前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屬,維護患者權益。

31.嚴格執行下級對上級、同級醫療機構之間醫學檢驗、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互認制度,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嚴禁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違反診療規范的過度檢查、無指征重復檢查,杜絕小病大治等問題的發生。

32.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兵團有關醫療收費標準,規范收費,提高醫療服務收費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會監督。

(四)遵守工作規程,不違規接受捐贈

33.受贈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接受捐贈,不得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

34.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嚴禁采用任何方式索要、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35.受贈單位應成立組織機構,建立完善捐贈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和流程,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36.受贈單位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37.受贈單位應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應當征得捐贈方的同意。

38.受贈單位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和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受贈情況進行審計,不得將捐贈與采購商品(服務)掛鉤。

39.受贈單位不得以個人名義或者假借單位名義接受捐贈,并據此區別對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準則,不泄露患者隱私

40.醫務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健康隱私及個人信息等,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嚴禁違規收集、使用、加工、傳輸、透露、買賣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產生的醫療信息。

41.醫療機構特殊檢查部門應設有提醒標識,防止不必要的人員入內。在診療過程中,如需暴露患者身體部位,應事先征得患者或其監護人的同意,并注意遮擋。為危重病人更換被服、衣物或者翻身時,應盡量減少暴露。

42.醫務人員在診療中發現病人患有性病、傳染性疾病等隱私性疾病時,應只向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說明疾病性質及程度,除屬國家規定的傳染病必須向衛生防疫部門及時上報外,未經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43.醫療機構錄入及上傳患者相關信息時,應在國家指定網址進行,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44.醫療機構應妥善保管各種實驗記錄、申請單、調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應由專人負責保管診斷證明、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等法律文件,不得隨意泄露、擅自修改和銷毀。

45.醫療機構應加強對見習、實習、規培、進修等人員的管理,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防止泄漏患者信息。

46.不得利用執業之便詢問、收集與患者病情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因私獲取、利用患者各類信息資料。

47.非必要情況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禁止談論患者的病情、既往史、生活經歷、人際關系、生理缺陷以及影響其社會形象、地位、從業的特殊疾病等。

48.日常查房、會診、示教時,應避免在患者床邊進行討論、講解有關患者特殊病情等內容,說影響患者治愈信心等敏感話語。

49.嚴禁以商業目的拍攝手術過程或其他診療操作等。

50.進行臨床手術直播或者電視播放時,必須征得患者和(或)其親屬的同意,并應盡量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者隱私部位。

51.嚴禁未經患者同意拍攝涵蓋其面部、隱私部位及個人信息的影像資料,經患者同意拍攝的資料在使用時應注意個人隱私保護,嚴禁私自對外泄漏。

52.嚴禁將能夠暴露患者身份或者特征的醫學攝影資料作為藝術攝影作品對外公開。

53.嚴禁未經患者同意,將患者的隱私、個人信息用于教學、科研、健康教育、學術交流、宣傳等活動。

54.未經患者同意,臨床醫學報告及研究不得用真實姓名和真實病歷方式對外公開報道,也不得作為文學作品的方式報道。

55.用于醫療、教學、科研等需查閱或者借閱病案時,應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嚴格執行,不得違規查閱或者借閱,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56.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形式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篡改、銷毀、搶奪、竊取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六)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

57.客觀公正合理地根據患者需要提供醫學信息、運用醫療資源。

58.除因需要在醫聯(共)體內正常轉診外,嚴禁通過微信、QQ等網絡途徑介紹、引導患者到其他指定醫療機構、場所或者線上診療平臺診治從中牟利。

59.嚴禁在未向主要執業機構備案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從中牟利。

60.嚴禁未經主要執業機構允許,在各類網絡診療平臺上為患者進行診療從中牟利。

61.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向特定醫院介紹患者。

62.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不以病人病情為原則,在院內科室之間轉診患者。

63.嚴禁向患者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介紹基因檢測、院外購藥等各類第三方服務的不正之風行為。

(七)維護診療秩序,不破壞就醫公平

64.加強臨床路徑的推廣和實施,逐步提高臨床路徑管理率。嚴格執行分級診療管理規定及轉診制度,合理分流患者,嚴禁醫療機構內工作人員在掛號、門診診療、排隊檢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術次序等方面給予特殊照顧,擾亂診療秩序。

65.維護良好的就醫環境,嚴禁在門診診室等場所存放“雙通道”外的醫藥、耗材宣傳品。

66.醫療機構導診人員在指導患者就診中,嚴禁傾向性引導。

67.醫療機構應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開醫院的全部號源信息,便于群眾實時查詢、了解號源信息。實行網上掛號,應將專家號源全部開放、分時段預約,并保證預約系統安全;實行現場掛號,掛號員應嚴格執行“實名制”掛號原則為患者辦理門診掛號、收費工作,嚴禁私收錢款、倒賣號源及傾向性掛號行為。

68.醫療機構住院部所有科室應在顯著位置向患者公示床位總數、當前空床數等信息,保證公開、透明,嚴禁帶熟人插隊加塞,收受好處。

69.各醫療機構應對緊缺藥品耗材等加強監控管理,嚴禁囤積、加價或者捆綁出售。

70.建立健全緊缺藥品耗材采購、使用流程,嚴禁醫療機構內工作人員在采購、使用等環節中暗示、勒卡、索要、私自預留、收受好處。

(八)共建和諧關系,不收受患方“紅包”

71.恪守醫德,嚴格自律,以患者為中心,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自覺維護行業形象。

72.堅決落實糾治收受“紅包”行為的主體責任,嚴禁參與或者接受影響醫療行為公正性的宴請、禮品、旅游、學習、考察或者其他休閑社交活動。

73.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完善不知情或者不可抗“紅包”上繳登記制度,暢通上繳渠道,嚴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

74.執行醫患雙方不收不送“紅包”告知制度,在院內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舉報途徑。

75.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醫務人員廉潔教育,增加醫療資源信息的公開透明度,消除“紅包”產生空間。

(九)恪守交往底線,不收受企業回扣

76.建立清正廉潔的新型醫商關系,依法與利益相關企業交往。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包括但不限于以藥品、設備耗材等銷售為條件的講課費、科研經費、學術交流活動經費、差旅費等,現金、禮品卡、購物券等有價證券,論文發表便利、個人關系疏通等其他便利。

77.建立健全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接待管理制度和醫藥代表院內拜訪醫務人員管理制度,嚴禁參加或接受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禮品、旅游、學習、考察、健身或者其他休閑娛樂活動。

78.實行醫藥代表登記備案管理制度,嚴格按照“三定”“三有”(“定時定點定人”“有預約有流程有記錄”)接待醫藥代表,嚴禁私自會見醫藥代表。

79.加強內部巡查制度,對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經銷人員進入醫院內部與醫療機構內工作人員接洽營銷行為進行預警、監測和及時處理,嚴肅查處在醫院門診、住院部、藥房等區域出現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違規向醫療機構內工作人員推銷藥品、醫療器械,進行商業洽談的行為。

80.嚴禁參加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的推薦、采購、供應或者使用為交換條件的推廣活動。

81.嚴禁接受相關單位或者代理人報銷應由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其親屬和其他關系人支付的費用。

82.嚴禁在基本建設、科研活動、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機構(個人)或經銷人員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業賄賂。

83.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采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列明企業指定銷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實施商業賄賂行為、實施商業賄賂行為后將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等條款。

84.對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2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對被列入其他省級區域內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2年內在招標、采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

85.公開監督舉報方式,對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線索,認真核查并及時反饋,對核實的輸送回扣行為要及時上報紀檢部門。

三、違反《九項準則》懲處機制

(一)懲處對象

醫療機構內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后勤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提供服務、接受醫療機構管理的其他社會從業人員,應當依據《九項準則實施細則》有關要求,服從管理、嚴格執行;對于違反《九項準則實施細則》行為多發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其他嚴重后果的醫療機構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二)懲處辦法

1.對于違反包括但不限于《九項準則實施細則》的相關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的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置;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管轄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并符合法定處罰處分情形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護士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處方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予相關人員或科室中止或者終止醫保結算、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暫停處方權或者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等措施,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規定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等措施,對有關人員依法作出處理;依據《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規定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單位依法作出處理。

四、附則

(一)兵團醫療機構參照本細則執行。

(二)本細則由兵團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三)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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