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減輕參保居民醫療費用負擔,根據《江西省醫療保障局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于做好2019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贛醫保發〔2019〕9號)、《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洪府發〔2015〕3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調整和明確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繳費
(一)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自繳部分由財政補助的人員,增加城鎮貧困人口。
(二)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為辦理次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期。
2016年為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始年度,在2016年未參保而在以后各年首次參保的,應從2016年起補繳未參保年度的個人應繳費用,補繳年度不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首次參保后在以后各年繳費中斷的,續保時應按規定補繳中斷年度的個人應繳費用,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在我市連續繳費的參保居民自1月1日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后續保的參保居民,自補繳費用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首次參保的居民在1月1日至3月31日辦理參保繳費的,自繳費次日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因子女隨父母就業流動、軍人退役、大學生畢業返鄉、人員新遷入、出國人員回國、服刑人員期滿釋放等特殊情況錯過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期的,允許按規定補繳個人應繳費用后辦理參保繳費,自繳費次日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停保手續的人員,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可申請轉換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的時間不受參保繳費期的限制,在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停保手續后的三個月內辦理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并繳納了保險費用的,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停保次日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新生兒和大學生的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洪府發〔2015〕37號)執行。
二、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居民在異地探親、旅游等期間因突發性疾病在同一家醫院發生的與住院連續的門診費用合并入住院治療費用,按本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待遇標準報銷。
(二)按規定轉診的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可連續計算,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三)參保居民因惡性腫瘤放化療住院,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只承擔一次起付標準。
(四)參保居民因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發生的費用,視同住院醫療費用,由住院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五)參保居民因突發性疾病發生的門診搶救留觀費用,視同一次住院醫療費用,由住院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三、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一)調整大病保險資金籌集標準
2019年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籌集標準由每人每年36元調整為每人每年71元。各縣區在2019年12月底前按最新資金籌集標準完成撥付,確保政策、資金、服務落實到位。
(二)調整大病保險待遇
1、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按我市上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2019年大病保險起付線為14067.5元),今后各年度實時調整。
2、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住院統籌基金支付費用4.5萬元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含住院和門診特殊慢性病)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報銷;住院統籌基金支付費用在4.5萬元至10萬元段內的部分及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政策范圍內費用按《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洪府發〔2015〕37號)執行。
(三)完善2019年大病保險協議
大病保險資金籌集標準中的新增部分(每人每年35元)由市醫療保障局與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公司協商調整大病保險委托承辦合同,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2018年的新增部分(每人每年20元)重點聚焦深度貧困地區和因病因殘致貧返貧等特殊貧困人口,2019年的新增部分(每人每年15元)用于提高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保障能力,大病保險資金籌集標準中的新增部分采用超支不補、結余返還的方式,結余部分轉入醫療保險基金專戶,超支部分由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公司自負盈虧。
四、醫療保障扶貧
進一步加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對貧困人口的支付傾斜力度,貧困人口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2019年貧困人口大病保險起付線為7033.75元),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全面取消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大病保險封頂線,進一步減輕大病患者、困難群眾醫療負擔。
五、其它
(一)整合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經辦資源,大力推進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切實做到基本醫保與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同步即時結算。
(二)因機構改革,工作職責重新整合,將《南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洪府發〔2015〕37號)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職責調整為醫療保障局。
本通知第一、二條及第五條第一款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其它條款自2019年9月30日起執行。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