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醫保辦發〔2019〕45號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
按照《國家醫保局等四部門關于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54號)、《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制定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醫保支付標準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37號)和《四川省醫療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川醫保規〔2019〕1號)要求,為進一步減輕我省高血壓、糖尿病患者(以下簡稱“兩病”)門診醫療費用負擔,我局組織制定了城鄉居民“兩病”門診用藥醫保支付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內容
本支付標準涉及的藥品為最新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內直接用于降血壓、降血糖的治療性藥物。按照國家醫保藥品目錄所列藥品名稱、劑型(即分別按照口服常釋劑型、緩釋控釋劑型、注射劑、貼劑)并區分不同規格制定統一的支付標準。同一通用名下相同目錄劑型的每個規格只有一個支付標準。對于前一自然年度在四川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無采購數量的品種,暫不制定支付標準。
二、適用范圍
本通知所指支付標準,僅適用于按照川醫保規〔2019〕1號規定認定的我省城鄉居民醫保“兩病”患者門診用藥。
三、支付辦法
參保人員在門診使用“兩病”用藥后,醫保基金以支付標準為結算基準,依據各市(州)“兩病”政策按規定報銷。藥品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根據支付標準按規定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患者負擔。藥品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和患者根據實際價格按規定比例支付。
四、動態調整
省醫保局將根據藥品價格、供應、使用、招采、政策調整等因素綜合考慮,適時調整城鄉居民“兩病”門診用藥范圍和支付標準,原則上調整周期不超過兩年。當獨家品種仿制藥上市時,其支付標準的制定方法與調整周期也隨之同步變更。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范圍藥品,按國家規定調整。
五、強化執行
確定“兩病”用藥醫保支付標準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各級醫保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城鄉居民醫保“兩病”患者年內享受待遇。各地要盡快更新完善信息系統藥品數據,嚴格執行“兩病”用藥醫保支付標準,不得自行調整。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有效引導群眾預期,回應社會關切。要加強對醫務人員和參保人的宣傳和疏導,積極營造全社會支持理解配合支付標準實施的良好氛圍。要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切實做好與現有門診統籌、門診特殊疾病(門診慢性病)的銜接,確保群眾待遇水平不降低。要加強“兩病”用藥價格、供應、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運行等情況監測,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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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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