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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意見建議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4/02/21 信息來源:查看

為規范自治區和兵團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促進醫療新技術及時進入臨床應用。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聯合兵團醫療保障局對《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新醫保規〔2021〕2號)進行修訂,形成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8日,請在公示期內通過電子郵件、信函、傳真等形式向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反饋。

聯系人:劉小康

聯系電話:0991-8805080(傳真:8805076)

電子郵箱:xjjgzcc@163.com

通訊地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和平南路137號自治區醫療保障局314辦公室(郵編:830001)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4年2月2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自治區和兵團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促進醫療新技術及時進入臨床應用,滿足各族群眾日益多元化醫療服務需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和兵團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下如無特指,均簡稱“醫療機構”)新增以項目為計價單元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以下如無特指,均簡稱“新增項目”)是指未列入自治區和兵團現行醫療服務價格規范,經臨床驗證及科學論證能顯著提高診療效果,需要單獨立項的醫療服務項目。新增項目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附件1),凡屬于負面清單所列情形的,醫療保障部門不予受理為新增項目。

第四條新增項目遵循“依法合規、安全可靠、鼓勵創新、符合實際、各方均衡”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統一審核。自治區醫保局受理各地(州、市)醫保局報送的新增項目;兵團醫保局受理兵團直屬醫療機構申報和各師、市醫保局報送的新增項目;各地(州、市)醫保局和各師、市醫保局分別受理本轄區內醫療機構申報的新增項目。

第五條醫療機構對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決定開展的新增項目應與本機構技術能力相適應。

第二章新增項目構成

第六條新增項目應由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除外內容、計價說明等要素構成。

(一)項目編碼暫按自治區現行規則進行編碼。

(二)項目名稱是新增項目的標準稱謂,應專業、嚴謹、簡潔、規范,高度概括項目服務內容、功能和目的。

(三)項目內涵是對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常規內容、功能、目的等全面清晰的說明,是固定項目邊界、消耗、產出的主要依據,是制定項目價格的基礎。

(四)除外內容是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在診療過程中,除常規低值耗材外,需要使用且其規格、數量等無法確定,允許單獨收費的其他醫用耗材。

(五)計價單位是項目計價收費的基數,包括但不限于項、次、人、床和服務時長等。具體按照符合價格規律和臨床實際,便于記錄和監管等要求綜合確定。

(六)計價說明是與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收費行為相關,確有必要在項目構成中予以特別說明的其他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加收項、拓展項等。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七條各相關醫療機構可在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向屬地醫保局提交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請,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資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擬新增(修訂)價格項目信息資料(附件1);

(二)按照要求編寫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信息,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除外內容、計價說明等要素(附件2);

(三)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成本測算表(附件3);

(四)衛生健康部門已發布的技術規范,或正式發表的臨床指南或專家共識;無法提供的,須提交相關情況說明(附件4);

(五)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申報價格5000元以上、申報價格高于相同功能相同診療目的的現行項目價格1倍以上或價差金額3000元以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同步提交項目創新性、經濟性評價報告,并對申報價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別說明;

(六)設備維護和折舊成本達到每項2000元及以上,且占申報項目價格的比重達到40%及以上;項目內一次性耗材、專機專用耗材單產品采購價格達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費用(單價*平均使用數量)占申報項目價格的比重達到40%及以上的;項目外一次性耗材、專機專用耗材單產品價格達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費用占申報項目預期費用(項目價格+項目外耗材費用)的比重達到40%及以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須附設備耗材醫療機構采購發票復印件(無實際采購的須附正式說明和生產企業報價單復印件)、生產企業出場發票復印件(進口企業提供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同時由設備或耗材生產企業對產品采購價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別說明。

(七)申報項目已有其他省級醫保部門審批通過的,一并提交外省市醫保部門批準設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相關文件。

(八)相關的其他材料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上述申請材料應加蓋醫療機構公章,按項目分別裝訂成冊,報送屬地醫保部門進行初審,各地(州、市)醫保部門初審后報送自治區醫保局,同步提交資料掃描版(郵箱xjjgzcc@163.com)。

第八條公立醫療機構申報修訂項目,屬于對現有項目名稱、內涵、計價說明等要素進行再確認或者改良創新、拓展應用,申報執行現有項目價格,不涉及價格水平或收費方式調整的,說明修訂理由及具體修改方式即可;屬于申報更高的項目價格,或導致患者醫療服務和耗材費用負擔增加的,資料要求參照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第四章新增項目受理和論證

第九條各地、州、市醫保局和各師、市醫保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受理轄區內醫療機構申報的新增項目,初步審查申報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指導醫療機構按要求補充完善其申報材料。對于醫療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補齊申報材料的,或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項目,應予以退回。對于通過初審的申報項目,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20日前分別報送至自治區、兵團醫保局。新增及修訂項目報送質量將納入全區醫療保障重點工作績效評價。

第十條新增項目實行專家論證制度。自治區、兵團醫保局會同自治區、兵團衛生健康委在專家庫內隨機選取臨床、中醫、醫技、物價等領域專家。與該項目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專家應實行回避,不參與論證。專家在作出無利益沖突聲明、簽署保密和廉政承諾書后,組成專家組。專家組人數為不少于7人的奇數。

申報項目的醫療機構項目負責人向專家組說明申報理由、開展新增項目所具備的條件以及擬定價格的測算等情況,就論證專家所提問題進行現場闡述答辯。論證專家根據答辯內容,對申報項目的安全性、必要性、經濟性、創新性、有效性等,獨立出具“建議立項”或“不建議立項”的意見。同意立項的,還應對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說明等內容提出修改建議和理由。取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論證專家同意立項的視為通過專家論證,立為新增項目;否則不立為新增項目。

第十一條新增項目實行公示制度。自治區、兵團醫保局根據專家論證結果,綜合考慮新增項目的開展成本、社會和臨床實際、醫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經集體審議通過后,制定項目試行價格,確定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除外內容、計價說明以及價格管理形式,申請國家賦碼,掛網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新增項目,經核查屬實的將予以取消并在1年內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二條自治區、兵團醫保局對于填補重大疾病、罕見病診療手段、診療效果空白的,衛生健康、藥品監管等部門特批加速應用的醫療新技術,可隨時組織新增項目受理并加快辦理;在重大疫情、嚴重災情期間對于疫情疾病診斷救治急需的新技術,經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兵團同意后,可增設臨時項目。疫情災情應對結束后,確有必要常規開展的,應按規定程序申報。

第五章新增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自治區、兵團醫保局公布的新增項目實行分類管理,試行期一般為兩年。申報醫療機構應于試行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屬地醫保部門提交轉歸申請,確因涉及病例極少(試行期間開展不足10例),或試用醫療機構、專家評審對項目是否符合正式立項條件存有不同意見的,由申報醫療機構或屬地醫保部門向自治區醫保局提交書面延期申請(附件6),自治區醫保局將組織專家論證,確定管理形式。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新增項目試行期間,遇有下列情況,應立即停止開展該項目,并逐級報送自治區、兵團醫保局。自治區、兵團醫保局將視情形予以暫停或撤銷該項目。

(一)涉及的醫療技術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列為禁止臨床應用。

(二)涉及的關鍵設備、器械、試劑等相關注冊、批件等廢止失效。

(三)涉及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或者存在重大質量、倫理缺陷或者安全隱患。

(四)涉及的醫療技術服務內容、規范等不合理,患者投訴或醫患糾紛較多造成嚴重影響。

(五)自試行之日起,申報該項目的醫療機構一年內未發生實際服務。

(六)不適合繼續開展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為加強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開展情況和費用監測,每年1月和7月底填寫《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監測表》(附件7),將項目臨床使用情況、診療人次、價格水平、存在問題等相關情況報告屬地醫保部門,屬地醫保部門統一報送自治區醫保局。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新增項目暫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新增項目試行期滿,正式納入自治區和兵團醫療服務價格規范的,自治區和兵團醫保局按程序明確醫保支付政策。

第十七條醫療保障部門應充分尊重和保護醫療機構知識產權,妥善保管申報資料。故意泄露相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應按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八條論證專家違背利益沖突回避及保密承諾造成不良后果,經自治區、兵團醫保局核查屬實,三年內不再邀請參與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相關研究論證工作,并視情形推送個人信用不良記錄。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有提供虛假材料、作虛假陳述等行為,經醫療保障部門查實的,應暫停該醫療機構申報新增項目資格,暫停期不得少于兩年,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認真執行價格管理政策,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在提供服務的主要場所或顯著位置公布新增項目的名稱、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以及價格監督舉報途徑、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此前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新醫保規〔2021〕2號)同步廢止。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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