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 為穩步推進基層首診、雙向轉診、分級診療工作,加快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康復回社區的就醫格局,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分級診療推進合理有序就醫的試點意見》(浙政辦發〔2014〕57 號)、《省衛生計生委 省人力社保廳?省發改委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分級診療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衛發〔2014〕88 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實施分級診療中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一)門診報銷政策。
???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設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為?300 元,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 3000 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承擔,其中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二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醫療費用基金支付 60%,其他二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醫療費用基金支付 55%,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醫療費用基金支付 5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醫療費用基金支付 45%;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相應各增加5 個百分點。
??? (二)住院報銷政策。
???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住院(含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一個年度設起付標準和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首次到二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為?400 元;首次到二級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為 800 元。年度內多次且在不同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從到同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第二次住院起,按同級定點醫療機構首次的起付標準下降 200 元;從到同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第三次住院起,不設起付標準;年度內住院起付標準累計上限為1400 元。特殊病種門診對象在年度內無住院的,只設一次起付標準 800 元。
??? 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1 萬元。
???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或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承擔,其中:二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基金支付?87%;二級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基金支付 84%。退休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相應各增加 5 個百分點。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大病保險補償起付標準的部分進入大病保險報銷范圍。
???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經轉診到衢州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適當負擔再按以上規定結算。其中轉市外省內定點醫療機構的,個人先自負?5%;轉市外省內非定點但為當地定點醫療機構的,個人先自負 10%;轉省外當地定點醫療機構的,個人先自負 15%。
??? 除以下幾類特殊情形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未經轉診,自行到衢州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其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下降?20 個百分點。
??? 1.同類疾病后續治療人員因同類疾病再次入院治療的,憑當年第一次轉診證明可直接選擇原救治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治療。
??? 2.長期居住在衢州市外的人員,憑居住證等有效證明,可到所在地醫療機構直接就診住院。
??? 3.臨時外出急性起病人員,在出差、旅游、探親等臨時外出時突發急、危、重癥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則進行搶救和住院治療。
??? 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 (一)對部分二級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尚不具備診治條件的精神疾病、兒童疾病、中醫優勢病種或特色診療技術及《首診疾病種類目錄》中規定的相關病種,參保人員到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門診就診可享受以下規定的報銷比例:在統籌區內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承擔,其中基金支付30%,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在統籌區內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承擔,其中基金支付 25%,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除《首診疾病種類目錄》規定病種外,其他精神疾病、兒童疾病和中醫優勢病種或特色診療技術由市衛生計生委、人力社保局和財政局共同認定公布。
??? (二)城鄉居民年度內多次住院治療的,年度住院起付標準累計上限為?1400 元。
??? 三、執行時間
???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自我市全面實施分級診療之日起調整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自2016年2月1日起調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