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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8/20 信息來源:查看

內衛醫字〔2020〕394號

各盟市衛生健康委、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保局、藥監局,委直屬各醫院,內蒙古醫科大學各附屬醫院:

??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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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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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實施方案

?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和藥學服務,加大藥品使用改革力度,全鏈條推進藥品領域改革,提升醫療機構管理水平,促進合理用藥,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教育部、財政部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20〕2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 建立完善多部門分工協作機制,制訂落實符合實際的工作措施,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和藥學服務,推進落實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改革,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規范藥品生產流通秩序,進一步提升醫療機構合理用藥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醫療機構藥品配備管理。

1.規范醫療機構用藥目錄。突出基本藥物主導地位,促進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優先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各級醫療機構優化和規范用藥結構,形成以基本藥物為主導的“1+X”用藥模式。“1”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X”為非基本藥物,需經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充分評估論證,并優先選擇國家、自治區組織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城市醫療集團、旗縣域醫共體等逐步建立藥品聯動管理機制,規范各級醫療機構用藥目錄。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測工作的指導,監督醫療機構按照監測內容和規定時限及時準確填報監測指標信息,并按照要求報送。(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排在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2.完善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供應制度。按照集體決策、程序公開、陽光采購的要求,由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根據自治區藥品集中采購結果,確定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由生產企業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確定配送企業。醫療機構藥學部門負責本機構藥品統一采購,嚴格執行藥品購入檢查、驗收等制度。依托自治區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積極參與建設全國統一開放的藥品公共采購市場。醫聯體內以全面配備和優先使用基本藥物為基礎,逐步實行統一的藥品供應目錄,實施統一采購。(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研究制定醫療機構制劑調劑和使用管理制度,嚴格規范醫療機構制劑在醫聯體的使用。(自治區藥監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

3.完善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制度。自治區、盟市成立區域藥師專家庫和藥物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在確定采購目錄和采購工作中,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導下,從藥師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藥學專家參加,并加大藥學專家意見的權重。自治區、盟市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分別為本地區藥事管理和藥學服務提供技術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擴大總藥師制度試點范圍,對三級甲等以下等級的公立醫療機構可適當降低總藥師任職條件。將總藥師全部納入藥師專家庫管理。(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二)強化藥品合理使用。

4.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安全管理。醫療機構建立完善覆蓋藥品采購、貯存、發放、調配、使用等全過程的監測系統,動態監測分析藥品使用情況,對藥品使用數量進行科學預估,實現藥品來源、去向可追溯。按照藥品貯存相關規定,配備與藥品貯存條件相一致的場所和設施設備,定期對庫存藥品進行養護與質量檢查。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則,優先使用效期臨近的藥品,避免出現過期藥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管理和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和高警示藥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5.提高醫師臨床合理用藥水平。醫師遵循合理用藥原則,依據相關疾病診療規范、用藥指南、臨床路徑以及本機構處方集合理開具處方,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和自治區組織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自治區、盟市臨床藥事質控組織對轄區醫療機構藥品不良反應、用藥錯誤和藥害事件實施監測,及時上報監測結果,保證用藥安全。醫聯體牽頭醫療機構通過進修培訓、對口支援、遠程會診等方式對基層醫療機構予以指導,促進醫聯體內藥學服務連續化、同質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藥品合理使用培訓納入繼續教育重要內容,將藥物臨床應用指南、處方集納入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重點加強對基本藥物臨床合理使用的培訓,做到醫療機構醫師藥師培訓全覆蓋。(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6.強化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的審核。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遵循《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開展處方審核、調劑等藥學服務,重點審核處方的合法性、規范性、適宜性,經審核通過的處方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建立不合理處方反饋機制,及時將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等反饋處方醫師,督促修改完善,并做好相應的記錄。醫療機構建立完善本機構藥學人員培訓和管理制度,持續開展藥學服務培訓,提高藥學人員參與藥物治療管理的能力和處方審核水平。(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7.加強合理用藥管理和績效考核。自治區、盟市分別將醫療機構點評處方占處方總數的比例、抗菌藥物使用強度、門診患者基本藥物處方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藥物使用率、基本藥物采購品種數占比、國家和自治區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標藥品使用比例等藥物合理使用指標納入三級和二級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體系。醫療機構將藥品合理使用情況納入臨床科室和醫師績效考核和績效分配。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對發現的不合理處方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醫保部門審核發現可能會對醫療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處方,及時按有關規定和協議進行處理,并做好和醫療機構的溝通。(自治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委)

(三)拓展藥學服務范圍。

8.加強醫療機構藥學服務。根據本機構的功能定位、診療服務量等因素,科學設置藥學崗位,合理配備并加大藥學人員培訓力度,實現按需設崗、按崗位管理。臨床藥師為住院患者提供用藥醫囑審核、參與治療方案制訂、用藥監測與評估以及用藥教育等服務,全面參與疑難復雜疾病多學科診療,指導精準用藥。逐步推行臨床藥師院際會診制度。三級公立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開展藥學門診服務,為患者提供用藥咨詢和指導。(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9.發展居家社區藥學服務。將用藥咨詢、藥物治療管理、重點人群用藥監護、家庭藥箱管理、合理用藥科普等服務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內容。醫聯體內將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藥師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團隊,有條件的地區逐步開展針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孕產婦、兒童等重點人群的居家藥學服務。采取進修學習、對口支援、遠程教學等方式,開展全科醫生、社區護士的合理用藥知識培訓,幫助提升基層醫護人員藥學服務水平。(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10.規范“互聯網+藥學服務”。將藥學服務納入互聯網診療或遠程醫療服務范圍,由實體醫療機構內的藥師提供在線藥學咨詢、指導患者合理用藥、開展用藥知識宣教、解決患者藥物使用中遇到的問題等。(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醫療機構建立完善電子處方相關管理制度,規范電子處方在互聯網流轉過程中關鍵環節的監管,電子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采取電子簽名或信息系統留痕的方式,確保信息可追溯。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醫療衛生機構處方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強化電子處方線上線下一體監管,不斷完善監管措施。(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藥監局分別負責)信息化程度較高、藥事管理質控體系健全的盟市逐步建立區域藥事管理或處方審核平臺,提升處方調配事中事后監管水平。(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四)加強藥學人才隊伍建設。

11.加強藥學人才培養。自治區各高校根據藥學服務需求,合理確定藥學相關專業招生規模及結構,適度擴大臨床藥學、蒙藥學、中藥學等相關專業研究生招生規模。有條件的高校積極舉辦臨床藥學、蒙藥學、中藥學等本科專業教育。推進藥學相關學科建設,加大學生藥物治療相關專業知識和臨床實踐能力培養力度。加強藥學類、藥品制造類等專業職業教育,為醫療機構培養藥學、制劑生產等領域技術技能人才,優化藥學部門人才結構。(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

12.合理體現藥學服務價值。完善藥學服務標準,推進藥學服務規范化建設,提升藥學服務水平。落實自治區醫療服務項目規范和價格,在醫療服務價格中統籌考慮藥學服務的成本和價值。支持藥學服務發展,激勵藥學服務人員在促進合理用藥、減少資源浪費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分別負責)醫療機構應當強化藥師對處方的審核,規范和引導醫師用藥行為,并在藥師薪酬中體現其技術勞務價值。(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將醫療機構藥師審核處方情況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體系。(自治區醫保局)

13.保障藥師合理薪酬待遇。完善醫療機構薪酬分配制度,將藥師與醫師、護士等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統籌考慮,充分體現藥師崗位特點和技術勞務價值,合理調整薪酬待遇,保障藥師合理的收入水平。結合藥師不同崗位特點,建立完善以臨床需求為導向的人才評聘機制,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健康委、藥監局)改善藥師工作條件,提供開展藥學服務必要的設施設備。(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五)完善行業監管。

14.開展藥品使用監測和臨床綜合評價。依托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和自治區全民健康信息平臺,按照國家統一的監測標準和要求,推進自治區藥品使用監測網絡建設,針對醫療機構藥品配備品種、生產企業、使用數量、采購價格、供應配送等信息,加強對監測數據信息分析利用,為藥品目錄遴選、臨床合理使用、提供藥學服務、控制不合理藥費支出等提供循證證據。(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推廣應用統一的藥品編碼。(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藥監局依職責分別負責)

落實藥品使用監測與臨床綜合評價工作機制和標準規范。各級醫療機構充分利用藥品使用監測數據,圍繞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創新性、適宜性、可及性等進行定性定量整合分析,以國家基本藥物為重點,優先考慮兒童藥物、心血管病藥物、抗腫瘤藥物,因地制宜探索開展臨床綜合評價。自治區每年對全區開展臨床綜合評價情況進行一次匯總分析,掌握全區醫療機構和相關技術機構綜合評價工作推進和落實情況。(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15.加強合理用藥監管。在自治區、盟市兩級全民健康信息平臺基礎上完善合理用藥監測系統,通過“互聯網+監管”形式采集醫療機構合理用藥監測指標關鍵數據,提高監管效率和水平。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醫保部門建立抽查機制,每年組織對轄區處方有關情況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并對抽查結果進行公布。(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

16.規范藥品推廣和公立醫療機構藥房管理。醫療機構制定落實參加涉及藥品耗材推廣的學術活動相關管理制度,規范藥品耗材推廣管理。統籌安排企業舉辦或贊助的學術會議、培訓項目等邀請,并進行公示、備案備查。公立醫療機構不允許承包、出租藥房,不允許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不允許以任何形式開設營利性藥店。與企業合作開展物流延伸服務的,按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向企業支付相關費用。不允許企業以任何形式參與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工作。(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藥事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健康中國、健康內蒙古建設和深化醫改重點工作總體部署,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銜接,強化責任落實,完善配套措施,統籌推進,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保局、藥監局分別負責)

(二)強化部門協作。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形成合力。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強醫療機構藥師培養培訓,指導落實藥學服務項目相關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組織開展藥事質量控制和藥物合理使用監管考核。(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教育部門加大藥學專業學位特別是臨床藥學專業學術的培養力度,提高教育質量。(自治區教育廳)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投入責任。(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要求加快推進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和職稱評定改革,完善藥學人員崗位設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健康委、藥監局)醫療保障部門指導各地統籌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總結推廣體現藥學服務價值的做法,積極推廣有益經驗。(自治區醫保局)

(三)加強督促指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重點工作跟蹤和通報制度,加強工作進展的監測和定期通報,對進展滯后或管理不力的地區,要督促及時整改完善,必要時向當地人民政府通報并對相關部門進行約談。要強化政策指導,允許和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提高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水平,及時總結和推廣探索創新的好經驗好做法。(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保局、藥監局)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宣傳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重大意義,提高全社會對藥事管理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引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理解、支持和參與改革。運用多種方式加強政策解讀,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大力宣傳藥學服務先進典型,增強藥學人員職業榮譽感,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保局、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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