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現將《金華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確定評估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執行。
金華市醫療保障中心
2022年2月25日
金華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
確定評估工作方案
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令第3號)、《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浙江省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確定評估細則的通知》(浙醫保發〔2021〕46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做好金華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確定評估工作,特制定本評估工作方案。
一、成立評估工作小組
各縣(市)分別成立評估小組,負責轄區內確定評估工作,組長由各地醫保經辦機構負責人擔任,工作小組成員5至7人,成員可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以及經辦機構、相關行業協會代表組成。
二、評估工作組織
(一)集中受理和書面材料審核。各縣(市)醫保經辦機構在每個季度第3個月的前5個工作日對本轄區內的醫藥機構進行集中受理,并組織工作人員對照公布條件對申報醫藥機構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和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條件的,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藥機構。醫藥機構應自收到材料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作放棄申請,須3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
(二)現場審核和綜合評估。經辦機構按照評估要求組織對醫藥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少于3人,由醫保經辦、衛健或市場監管部門專業人員組成,并由紀檢人員全程監督。
檢查人員根據《金華市申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評估表》(附件1)、《金華市申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評估表》(附件2)中的“基礎指標”和“評估指標”,對申報醫藥機構的基本條件及申報資料進行評分,并如實記錄現場核查情況。匯總現場檢查材料后,提交評估小組綜合評估。
評估小組自受理申請材料20 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工作,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
三、評估結果公示及報備
醫保經辦機構對擬納入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名單在當地政府部門相關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文向社會公布擬納入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名單,并報同級醫保行政部門、市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四、協議簽訂
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公示結果,組織本轄區內擬納入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相關人員就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協議管理規定等內容進行培訓,經培訓合格,并配備適應醫保結算、監管服務等要求的信息系統后,醫保經辦機構與本轄區內擬納入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經平等協商談判簽訂醫保定點服務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