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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貫徹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2/27 信息來源:查看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衛生健康局,各委屬醫療機構,大型企事業單位職工醫院: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規范我市互聯網醫院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保證醫療質量安全,促進互聯網診療持續健康發展,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重慶市貫徹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2月25日


重慶市貫徹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規范和推進我市互聯網診療持續健康發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依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見附錄)。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重慶市內互聯網醫院的準入、執業規則及其診療活動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建立重慶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統籌對全市互聯網醫院進行監督管理。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化原則負責互聯網醫院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互聯網醫院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舉報互聯網醫院的醫療服務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準入規則

第六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對互聯網醫院實行準入管理,互聯網醫院準入管理權限與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準入權限一致。

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七條??實體醫療機構自行或者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搭建信息平臺,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將互聯網醫院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的第二名稱。

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可同時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第三方機構可以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獨立設置互聯網醫院。實體醫療機構原則上只能與1家第三方機構合作申辦獨立法人的互聯網醫院,且不能再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第八條 互聯網醫院的命名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實體醫療機構獨立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互聯網醫院”;

(二)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合作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三)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名稱應當包括“申請設置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第九條 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并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向實體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提交以下資料:

(一)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須在“申請變更登記理由”欄說明申請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原因和理由);

(二)與重慶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情況;

(三)如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四)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診療科目和醫師名單目錄;

(五)互聯網醫院醫療服務管理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科室設置與人員崗位職責、服務流程;

(六)開展互聯網醫院要求的互聯網技術設備設施、信息系

統、技術人員以及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證明材料。

第十條? 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設置申請階段

(1)與醫療機構設置申請同步進行,在設置申請書中注明

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并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有關情況;

(2)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應當提交合

作協議。

(二)執業登記階段

實行“兩證合一”執業登記的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直接在執業登記階段提出申請。

(1)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

(2)與重慶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情況說明;

(3)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診療科目和醫師名單

目錄;

(4)開展互聯網醫院要求建立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體系

和相關管理制度、科室設置與人員崗位職責、服務流程;

(5)開展互聯網醫院要求的互聯網技術設備設施、信息系

統、技術人員以及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獨立設置互聯網醫院,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設置申請階段

(1)重慶市互聯網醫院設置申請書;

(2)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報告內容;

(3)所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地址;

(4)申請設置方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簽署的合作建立互聯

網醫院的協議書;

(5)提供符合《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要求的各

項佐證材料。

(二)執業登記階段

(1)與重慶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情況說明;

(2)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診療科目和醫師名單

目錄;

(3)開展互聯網醫院要求建立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體系

和相關管理制度、科室設置與人員崗位職責、服務流程;

(4)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按照《重慶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規范》,在重慶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開展數據對接,對接成功后,由平臺自動出具對接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對互聯網醫院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實體醫療機構建立的互聯網醫院,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登記核準的第二名稱、服務方式和診療科目。

對新設置醫療機構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以及獨立設置互聯網醫院審核合格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的需重新申請設置登記互聯網醫院:

(一)申請人執業登記后,經核準的地點、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等發生變更的;

(二)合作建立的互聯網醫院,合作方發生變更或出現其他合作協議失效的情況。

重新設置登記須將原監管平臺信息注銷后,重新接入。醫療機構的基礎信息、線上醫師、藥師等信息需通過數字證書校驗后方可在平臺進行更新、維護。

第十五條 互聯網醫院應根據開展業務內容確定診療科目,但不得超過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診療科目范圍。

第十六條 互聯網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變更、停業、延續注銷等其他事項,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與該實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每年校驗1次。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七條 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信息管理規范、職業道德規范。

互聯網醫院提供醫療服務應當符合分級診療相關規定,與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功能定位相適應。鼓勵三級醫院通過互聯網醫院與偏遠地區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與專科醫生的數據資源共享,業務協同,推動構建有序的分級診療格局。

第十八條 互聯網醫院應按照《網絡安全法》《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條例》《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等相關要求,配備滿足互聯網技術要求的設備設施、信息系統、技術人員。互聯網醫療服務信息系統應實施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并進行規范性測試。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買賣、泄露患者信息。發生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泄露后,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主管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應納入重慶市“衛生健康云”監管服務體系,原則上采用專用線路接入監管平臺,保障醫療相關數據傳輸服務質量與信息安全。存儲醫療數據的服務器原則上應部署在重慶市內。

第二十條 互聯網醫院應按照規定做好下列信息的公開公示:

(一)核發的執業許可證、衛生技術人員依法執業注冊基本情況和衛生技術人員提供診療服務時的身份標識;

(二)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開展的診療科目;

(三)提供的診療服務項目、內容、流程情況;

(四)提供的診療服務方式及出診醫師信息;

(五)診療服務、常用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的價格;

(六)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醫療服務投訴信箱和投訴咨詢電話;

(七)診療服務中的便民服務措施。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醫院應設專門部門和專人管理負責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電子病歷等管理,提供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維護等服務,及時核查處置監管平臺反饋的異常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在互聯網醫院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師、護士須取得相應執業資質,且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并一致。醫師應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應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在《醫師執業證書》規定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內開展互聯網診療。

執業醫師如在主執業機構以外的其他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按規定進行增加執業地點或備案。

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建立考核機制,根據依法執業、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德醫風、滿意度等內容,進行考核并建立準入、退出機制。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確保具備合法資質和由本人提供診療服務。鼓勵有條件的互聯網醫院合法合規依托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和患者身份管理。

第三方機構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共同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應當為實體醫療機構提供醫師、藥師等專業人員服務和信息技術支持服務,通過協議、合同等方式明確責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前,應向患者說明互聯網醫院、醫師相關信息,充分告知互聯網診療服務的相關規則、要求和存在的風險,取得患者同意后,方可開展診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醫師掌握患者病歷資料后,可以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在線開具處方。

醫院要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終止制度,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或存在其他不適宜在線診療服務的,需要醫務人員當面診查時,醫師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互聯網醫院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互聯網診療服務需要,或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停止服務,并及時主動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醫院不得開展以下診療服務:

(一)首診患者的診療服務;

(二)在互聯網上開具麻醉藥品、精神類藥品處方以及其他用藥風險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

(三)未掌握患者病歷資料,不能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

(四)其他有關規定不適宜在線診療服務的。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做好處方開具、調劑和管理等工作。在線開具的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后方可生效。處方應由接診醫師本人開具,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嚴禁在開具處方前,向患者提供藥品,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委托第三方機構配送的,要建立協作關系。

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當確定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據、音頻、視頻等數字化信息,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等相關文件要求管理。病歷信息應當與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格式一致、系統共享,由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

病歷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5年,診療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過程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

互聯網醫院變更名稱后,病歷等數據信息由變更后的互聯網醫院繼續保管;注銷后,由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保管。

患者可以在線查詢和下載檢查檢驗結果和資料、診斷治療方案、處方和醫囑等病歷資料,具體要求、流程由醫院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醫院發生醫療服務不良事件和藥品不良事件時,應立即暫停相關診療服務,組織院內相關人員開展調查,并按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上報。

第三十條 實體醫療機構或者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申請互聯網醫院的第三方,應當為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未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或者購買醫療責任保險超過有效期,醫師不得從事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醫院應建立投訴應對處理機制,做好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醫療服務投訴信箱和咨詢電話的公示,在開展互聯網診療過程中發生的醫療糾紛,應由轄區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規定,積極妥善處置。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互聯網診療的患者須進行網絡實名制注冊,注冊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身份證號碼、醫保卡號、電子健康卡號或健康檔案號等,不得假冒他人就診。

患者應遵守醫療秩序和醫療機構有關就診、治療、檢查的規定,如實提供與病情有關的信息,配合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獨立作為法律責任主體;實體醫療機構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時,實體醫療機構為法律責任主體。互聯網醫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協議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互聯網醫院應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服務流程,保證互聯網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應當建立互聯網醫療服務不良事件防范和處置流程,落實個人隱私信息保護措施,保證互聯網醫療服務安全、有效、有序開展。

實體醫療機構應主動與重慶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及時上傳、更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依托全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互聯網醫院實施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醫院的人員、處方、診療行為、患者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等內容。

各區縣應將互聯網醫院納入當地醫療質量控制體系,相關服務納入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實體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和醫療機構評審,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技術管理和運維,建立測試流程規范,由專人負責對接測試工作,并根據相關部門要求,對平臺進行升級完善。

第三十五條 各區縣應向社會公布轄區內互聯網醫院名單、監督電話或者其他監督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違法違規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舉報。設置投訴受理渠道,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互聯網診療服務資格的,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執業登記或執業變更決定。

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管理互聯網醫院及其診療活動的,市衛生健康委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利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按照國家《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按照國家《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等相關文件管理。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或非醫療機構運用信息化技術,只向患者提供診療活動以外的衛生保健信息服務,例如就診導航、掛號預約、候診提醒、報告查詢、醫生論壇、文獻提供等,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在本細則管理范圍。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規范另文下發。原《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開展互聯網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渝衛發〔2019〕49號)同時廢止。


附錄:1.重慶市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

? ? ? ?2.重慶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流程圖

? ? ? ?3.重慶市互聯網醫院運行流程圖

? ? ? ?4.重慶市互聯網醫院行政審批流程圖



附錄1


重慶市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


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或者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符合本標準。

一、診療科目

互聯網醫院根據開展業務內容確定診療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診療科目范圍。

二、科室設置

互聯網醫院根據開展業務內容設置相應臨床科室,并與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須設置醫療質量管理部門、信息技術服務與管理部門、藥學服務部門。

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必須有本機構專門的信息技術服務與管理部門,不得掛靠于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

三、人員要求

(一)互聯網醫院開設的臨床科室,其對應的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級、1名副高級職稱的執業醫師注冊在本機構(可多點執業)。

(二)有專人負責互聯網醫院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電子病歷的管理,提供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維護等技術服務,確保互聯網醫院系統穩定運行。

(三)有專職藥師負責在線處方審核工作,確保業務時間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審核處方。藥師人力資源不足時,可通過合作方式,由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機構藥師進行處方審核。

(四)相關人員必須經過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醫療服務相關政策、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流程規范和應急預案的定期培訓,確保其掌握服務流程,明確可能存在的風險。

四、房屋和設備設施

(一)用于互聯網醫院運行的服務器不少于2套,數據庫服務器與應用系統服務器需劃分。存放服務器的機房應當具備雙路供電或緊急發電設施。

(二)擁有至少2套開展互聯網醫院業務的音視頻通訊系統(含必要的軟件系統和硬件設備),且需納入全市統一的融合視訊平臺。

(三)具備高速率高可靠的網絡接入,業務使用的網絡帶寬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2家寬帶網絡供應商提供服務。

(四)建立數據訪問控制信息系統,確保系統穩定和服務全程留痕,并與實體醫療機構的HIS、PACS/RIS、LIS系統實現數據交換與共享。每年應通過互聯網醫療信息系統規范性測試。

(五)具備遠程會診、遠程門診、遠程病理診斷、遠程醫學影像診斷和遠程心電診斷等功能。

(六)信息系統實施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五、規章制度

建立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職責、服務流程。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制度、互聯網診療相關的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制度、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互聯網醫院信息安全制度、互聯網醫療質量控制和評價制度、在線處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與登記制度、在線醫療文書管理制度、在線復診患者風險評估與突發狀況預防處置制度、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停電、斷網、設備故障、網絡信息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附錄2

重慶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流程圖



附錄3

重慶市互聯網醫院運行流程圖

附錄4

重慶市互聯網醫院行政審批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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