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我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通知》。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意見》(國辦發〔2015〕5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14〕22號)精神,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四川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
二、主要內容
(一)保障對象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二)保障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應按政策規定首先向參保人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主要對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需個人負擔的(主要包括普通住院、單行支付藥品和高值藥品、第三類門診特殊疾病就醫類型的個人自付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給予保障。
(三)起付標準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2023年度起付標準為13000元(特困人口、孤兒、低保對象的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為年度累計起付線。后續年度的起付線標準根據我市上年度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四)報銷比例
我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對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需個人承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實行分段報銷。具體報銷比例為:
個人承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超過13000元(特困人口、孤兒、低保對象的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低于4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60%報銷;個人承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超過40000元低于6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66%報銷;個人承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超過6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2%報銷(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的報銷比例相應提高5個百分點)。大病保險年度報銷不設封頂線。
三、實施時間
《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